李紅娃與洛陽市萬盈實業有限公司、黃建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304民初1344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紅娃訴被告洛陽市萬盈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盈公司)、黃海龍、黃建喜,第三人洛陽市弘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濤建筑材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紅娃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現偉,被告萬盈公司及被告黃建喜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蔣為國、被告黃建喜、黃海龍以及第三人弘濤建筑材料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正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紅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責令被告給還原告90萬元及資金占用費(以90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2020年7月13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并被告方承擔連帶責任。2、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7月3日原告與被告洛陽市萬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盈公司)簽署《關于要求變更收款賬戶及相關事宜的承諾函》,該函已寫明250萬元有萬盈公司110萬元、李紅娃90萬元(是萬盈公司在前期施工中欠康坪村若干村民的工程款)、甘應平50萬元。因甘應平是洛陽市國土資源局某科室的科長,怕對其有不好的影響,應黃海龍、黃建喜的要求及洛陽市弘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同意,二次變更即2020年7月6日再次簽署《關于要求變更收款賬戶及相關事宜的承諾函》,將250萬元轉入萬盈公司提供的高巖個人的中國工商銀行洛陽小街支行62×××61的個人賬戶。2020年7月13日上午在洛陽市弘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洛陽金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補償款250萬元通過網上銀行,轉入高巖的中國工商銀行小街支行賬號62×××61,其中有高巖110萬元、甘應平50萬元、李紅娃90萬元,當時我及兒子、黃建喜、黃海龍都在場,黃建喜裝病謊稱昨晚喝的假酒不舒服、嘔吐等緣由,后分別離開現場。我不放心,當天下午打電話給黃海龍、黃建喜,他們說“下午一定給你90萬元款打上”,再后他不接電話,一直到其電話沒費,被告人將原告的90萬元一直占據不給、反目成仇。萬盈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海龍,該公司為自然人獨資公司。黃建喜是黃海龍叔父,他們是鄰居,黃建喜是該公司的實際投資人、操控人,他參與萬盈公司的重要事項多次商談。綜上,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為此訴至法院,請求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萬盈公司、黃建喜共同答辯稱:首先,原告李紅娃訴被告萬盈實業欠其90萬元這一訴求,起源于2017年10月28日,康坪村委會(甲方)、萬盈實業公司(乙方)、金濤建筑公司(丙方)三方簽訂的協議書,該協議書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協議的內容應當得到履行。協議明確約定了甲乙雙方解除租賃承包合同補償乙方400萬的數額,明確約定了400萬元由丙方支付以及支付方式等八項條款,縱觀該協議的所有內容,并沒有欠村干部李紅娃個人90萬元的絲毫表述,90萬元不是一個可以忽略不計的小數目,協議是在村干部李紅娃主持下完成,更何況是村干部李紅娃的個人欠款,如果90萬元欠款的事實存在,該協議中不可能不予列明。更何況該三方協議清楚表明,400萬元是康坪村村委會直接與萬盈公司兩個單位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個人要從中抽取90萬元是何道理,是介紹費、辛苦費還是回扣?其次,原告起訴的主要依據是2020年7月3日三方簽訂的《關于要求變更收款賬戶及相關事宜的承諾函》,該函表述了“金濤公司應支付余款給萬盈公司250萬元(含萬盈公司在前期施工中欠康坪村若干村民的工程款,由李紅娃代收)”,并列明了李紅娃個人工商銀行的收款賬號,但是該承諾函已經被2020年7月6日的承諾函所取代,7月6日的承諾函的內容與2017年10月28日三方簽訂的協議書內容基本一致,否定了欠村干部李紅娃90萬元的這一虛構事實,合同法規定,訂立多份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最后合同的內容為準。更何況7月6日的承諾函還特別強調,“原2020年7月3日萬盈公司致貴公司函作廢。”至此,原告支持其訴求的主要證據已經沒有了基礎事實依據。第三、原告稱“李紅娃90萬元是萬盈公司在前期施工中欠康坪村若干村民的工程款”,原告證人證言中稱:“400萬元中包含有萬盈公司欠李紅娃的勞務費及借款九十萬元”。該90萬元是村民的工程款還是李紅娃個人的勞務費及借款?原告的訴求和原告提供的證言相互矛盾。如果是工程款,原告沒有提供工程合同、施工日志、工程簽證單、驗收單、圖紙、結算單等證據。如果是勞務費,原告沒有提供勞務施工合同、勞務人員名錄、工程簽證單、驗收單、結算單等證據。如果是借款,原告沒有提供借據、轉款憑證。更何況萬盈公司在租賃期間內,沒有進行任何施工建設,何來工程款、勞務費,因此,這90萬元欠款沒有基礎事實支撐,原告訴求被告清償90萬元的主張無事實依據。第四、該案的事實是,康坪村荒山租賃的主要經營人靳強(目前服刑)2013年就從事該村的開發經營,雖然期間承包人幾易其主,但靳強一直是主要經營人,靳強與萬盈公司有業務來往,2017年6月19日萬盈公司授權委托靳強與康坪村以每年74000元的承包費簽訂了荒山租賃協議,2017年10月28日,萬盈公司與康坪村解除承包協議,地表林木及投資形成的設施歸康坪村所有,作為解除合同的補償費400萬元由繼續承包的金濤公司分三次支付給萬盈公司,前兩次150萬元都是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余款250萬元雖經多次催要一直拖欠不付,2019年10月,康坪村委會還為此出具金濤公司欠萬盈公司250萬元的證明,并且注明了付款方法,即由萬盈公司(乙方)出具收據,康坪村(乙方)蓋章,缺一無效。在此情況下,村干部李紅娃提出了萬盈公司支付李紅娃90萬元勞務費的要求,如果不答應李紅娃的要求,沒有原告的蓋章,250萬元一分錢也得不到,無奈之下,萬盈公司只得給原告出具了“證明”及“承諾函”,但原告事后害怕90萬元轉賬到其個人賬戶被紀委、公安機關查處,又要求被告變更“承諾函”內容,并特別注明2020年7月3日的《變更收款賬戶及相關事宜承諾函》作廢,原告是既想得到90萬元的權利之財,又不想讓紀委、公安機關查到以權謀私的任何把柄,所以才出現了兩個“承諾函”內容不同的版本。出乎原告預料的是,250萬元轉入被告指定的賬戶后,萬盈公司就沒有必要再將這子虛烏有90萬“工程款”支付給原告了,原告氣急之下提起訴訟,想通過司法途徑把這筆以權謀私的不義之財通過法院之手洗白合法化。綜上,從形式上看,三方協議書沒有被告欠原告90萬元的內容,被告欠原告90萬元內容的“承諾函”已經被后來的“承諾函”否定,并宣布作廢,失去了證據效力;從事實上來看,90萬元欠款沒有基礎事實證明,純屬子虛烏有。請法庭明察秋毫,主持正義,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黃海龍答辯稱,無答辯意見。
弘濤建筑材料公司陳述,無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一、2017年10月28日,伊川縣鴉嶺鄉康坪村村委會(以下簡稱康坪村村委會)、萬盈公司、洛陽金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濤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明確:一、康坪村村委會與萬盈公司同意解除萬盈公司租賃(承包)康坪村荒山、土地的所有合同(協議),原荒山、土地及其地表林木、地表附屬物以及萬盈公司在租賃(承包)期間投資形成的設施歸康坪村村委會所有,康坪村村委會同意就此給予萬盈公司人民幣400萬元整的解除原合同補償。二、康坪村村委會解除原合同后,康坪村村委會與金濤公司依法達成《康坪村荒山地承包合同》并予以履行;金濤公司承諾承擔康坪村村委會解除原合同的費用計人民幣400萬元整。該協議還對費用的支付方式、指定賬戶等進行了約定。
二、2018年4月25日,被告萬盈公司發出公告一份,內容為:“我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與洛陽金濤建筑有限公司簽定的轉讓協議一事,當時因工作需要,我公司委托靳強同志為簽約代理人,2018年5月1日后,因靳強同志另有其事,從此不在為我公司代理簽約任何協議,原委托書即日作廢,2018年5月1日以后所簽任何協議無效。”。
三、2017年10月30日、2018年2月28日洛陽金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別向孫翔賬戶轉賬100萬元及50萬元。萬盈公司及伊川縣鴉嶺鄉康坪村村委會出具收據并加蓋公章。
四、2020年證明一份,內容為:“伊川縣鴉嶺鎮康坪村部分荒山已于2017年前承包給洛陽萬盈實業公司,因情況變化,2017年10月由洛陽金濤建筑實業公司,洛陽萬盈實業公司和康坪村三方協商,以400萬元的資產轉讓給洛陽金濤建筑實業公司,并簽定了轉讓協議。金濤建筑公司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兩次付給萬盈公司150萬元(原約定由萬盈公司開收據,康坪村加蓋公章)方可付款,現金濤公司下欠萬盈公司250萬元(含萬盈公司在前期施工中欠康坪村李紅娃90萬元),萬盈公司因內部工作調整原協議上指定的賬戶已停用,現有萬盈公司和李紅娃另立賬戶。洛陽市萬盈公司指定賬戶,賬戶: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洛陽市分行,賬號:62×××88,收款人:高巖,康坪村李紅娃賬戶,賬戶:中國工商銀行,賬號:62×××45,收款人:李紅娃。把250萬分別轉到兩個賬戶,其中萬盈公司160萬元,李紅娃90萬元,洛陽金濤建筑公司按以上兩個賬戶付款后,原轉讓協議履行完畢。以上事項萬盈公司和李紅娃已認可并達成共識,以后發生任何爭議與金濤公司無任何關系。由萬盈公司和李紅娃自行處理。”。洛陽萬盈實業有限公司有黃海龍簽字并加蓋公司章,李紅娃簽字。
五、2020年7月3日,《關于要求變更收款賬戶及相關事宜的承諾函》一份,內容為:“洛陽金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貴公司(簡稱:金濤建筑公司)、洛陽萬盈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萬盈公司)和康坪村村委三方協商達成協議(簡稱:原協議)。三方確認要點:一是金濤建筑公司補償萬盈公司400萬元,萬盈公司承包康坪村荒山包括的資產及其在承包范圍內新形成的資產轉讓給金濤建筑公司;二是協議約定該等400萬元分三次支付其指定賬戶。為此,金濤建筑公司按協議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兩次付給萬盈公司150萬元。現按原協議金濤建筑公司應支付余款給萬盈公司250萬元(含萬盈公司在前期施工中欠康坪村若干村民的工程款,由李紅娃代收),鑒于萬盈公司內部工作調整,原協議上指定的賬戶已停用,同時考慮支付工程款等事宜,萬盈公司經與李紅娃協商一致,就原協議指定賬戶提出變更要求,指定賬戶變更為:洛陽市萬盈實業有限公司賬戶之一,賬戶:中國工商銀行洛陽小街支行,賬號:62×××61,收款人:高巖,洛陽市萬盈實業有限公司賬戶之二:偃師農商行佃莊信用社,賬號:62×××81,收款人:甘應平,康坪村李紅娃賬戶,賬戶:中國工商銀行,賬號:62×××45,收款人:李紅娃。就此,要求金濤建筑公司將余款250萬元分別支付到以上三個指定賬戶,其中:支付萬盈公司賬戶之一(高巖)壹佰壹拾萬(小寫:110萬元)整;支付萬盈公司賬戶之二(甘應平)伍拾萬(小寫:50萬元)整;李紅娃賬戶玖拾萬元(小寫:90萬元)整。萬盈公司、康坪村李紅娃承諾:因本函以上提出的變更內容產生任何爭議與金濤建筑公司無關,由萬盈公司、康坪村李紅娃負責解決,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萬盈公司、康坪村李紅娃同意,本項由受讓金濤建筑公司的權益承繼人洛陽市弘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簡稱:弘濤建材)代為支付,此變更付款人引發爭議與萬盈公司、李紅娃無關。除本函提出的變更付款事宜外,原協議其他內容不變。弘濤建材按本函支付變更后的以上三個賬戶及其數額,各方收款后,原協議履行完畢,原協議確認的資產所有權歸弘濤建材完全享有。本函一式叁份,萬盈公司、李紅娃、金濤建筑公司各壹份,以各方簽字為準。”。該函尾部萬盈公司處有“黃海龍”簽名字樣及加蓋公章;康坪村李紅娃處有“李紅娃”簽名字樣;收函確認簽字處有“李正曉”字樣并加蓋金濤公司公章及弘濤建筑材料公司印章。
六、2020年7月6日,《關于要求變更收款賬戶及相關事宜的承諾函》一份,內容為:“洛陽金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貴公司(簡稱:金濤建筑公司)、洛陽萬盈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萬盈公司)和康坪村村委三方協商達成協議(簡稱:原協議)。三方確認要點:一是金濤建筑公司補償萬盈公司400萬元,萬盈公司承包康坪村荒山包括的資產及其在承包范圍內新形成的資產轉讓給金濤建筑公司;二是協議約定該等400萬元分三次支付其指定賬戶。為此,金濤建筑公司按協議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兩次付給萬盈公司150萬元。現按原協議金濤建筑公司應支付余款給萬盈公司250萬元,鑒于萬盈公司原協議上指定的賬戶已停用,萬盈公司經與康坪村村委協商一致,就原協議指定賬戶提出變更要求,新指定賬戶為:洛陽市萬盈實業有限公司賬戶,賬戶:中國工商銀行洛陽小街支行,賬號:62×××61,收款人:高巖。就此,要求金濤建筑公司將余款250萬元支付以上變更后新指定賬戶。康坪村委和萬盈公司承諾:1、提供原雙方簽訂的荒山承包協議(可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公章生效)作為支付解除合同補償款的依據。2、按三方協議約定雙方蓋章并出具已支付150萬元補償款的收據。3、因本函以上提出的變更內容所產生任何爭議與金濤建筑公司及其權益繼承人洛陽市弘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簡稱:弘濤建材)無關,由萬盈公司、康坪村村委負責解決,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萬盈公司同意,本款項由受讓金濤建筑公司的權益承繼人弘濤建材支付,視同金濤建筑公司支付。此變更付款人和權益繼承人所引發爭議與萬盈公司無關。除本函提出的變更指定付款賬戶外,原協議其他內容不變。弘濤建材按本函支付數額至變更后的新指定賬戶,萬盈公司收款后,原協議履行完畢,原協議確認的資產所有權歸弘濤建材完全享有。本函一式叁份,萬盈公司、康坪村村委、金濤建筑公司各壹份,以致函方蓋章為準。原2020年7月3日萬盈公司致貴公司函作廢。”。該函尾部萬盈公司處有“黃海龍”簽名字樣及加蓋公章;康坪村委處加蓋村委會公章;收函確認簽字處加蓋金濤公司公章及弘濤建筑材料公司印章。
七、2020年7月13日,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一張,顯示:付款人洛陽市弘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高巖,轉賬金額250萬元。
八、2020年7月13日,收據一張,內容為:今收到洛陽市弘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交來原合同解除補償款余款(銀行轉賬轉賬高巖賬號)人民幣(大寫)貳佰伍拾萬元整。收款人:黃海龍。收據下方有萬盈公司、伊川縣鴉嶺鄉康坪村村民委員會加蓋公章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紅娃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64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1400元,由原告李紅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雷海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孫彬
書記員李甜甜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