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中飛、廣西恒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桂民申5247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蔡中飛因與被申請人廣西恒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邁公司)、廣西恒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任公司)、廣西鴻生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生源公司)、南寧市創良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創良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終40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蔡中飛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違背法定程序,不做實質性調查,草率判決;原審法院不采納其提供的證據,而采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導致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提供的工資表中工人簽字是假的,該證據為虛假證據。蔡中飛為案涉項目的實際施工人。蔡中飛與恒邁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勞務協議》為真實合同,原審不采納錯誤。原審判決定性不準,實體錯誤,特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蔡中飛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陸德胸
審判員李莉
審判員何厚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鄧國雄
書記員肖祥廷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