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敬德、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不當得利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粵民申9816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蘇敬德因與被申請人廣東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六建公司)、廣東省六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建集團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6民終763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蘇敬德申請再審稱,應撤銷(2020)粵06民終7634號民事裁定,重新審理本案,判令六建公司立即歸還不當得利1549006.39元、六建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判令兩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主要理由是:(一)蘇敬德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是歸還不當得利1549006.39元,在前案即(2018)粵06民終8976號案中的訴訟請求是歸還民間借貸本息金444551.41元,本案的訴訟標的、訴訟請求與前案均不相同。(2020)粵0605執復104號執行裁定載明,蘇敬德可以被執行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為由追究違法責任,‥‥‥應當另行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因此,蘇敬德提起本案不當得利糾紛有法律依據,不構成重復起訴。(二)人民法院就同類民間借貸案件有按照年利率25%計算利息的判決,但前案中人民法院則按照年利率4.75%計算利息。蘇敬德就其在前案未請求部分的利息差額在本案中向六建公司、六建集團公司主張不當得利,具有事實依據。二審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處理。
六建集團公司提交意見稱,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無誤,應駁回蘇敬德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蘇敬德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忠銘
審判員史尊奎
審判員張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梁佳鈺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