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梁玉紅,張興紅,張興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730民初159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佛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陜西佛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佛坪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告周某某、張某某、張某甲、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軍,被告張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其余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某某、張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57405.99元(該利息計算至2020年8月12日,其中正常利息13600.87元,逾期利息43805.12元),后期本息計至實際清償為止;2、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張某甲、粱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5年8月24日,被告周某某、張某某以保證擔保方式向原告申請農戶經營性貸款15萬元,用于竹酒銷售資金周轉,被告張某甲、粱某某夫妻作為該筆借款擔保人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原告同意后,于8月27日與被告周某某、張某某合作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其中約定借款金額為15萬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止,利息約定為月利率8.146‰,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到期還本,如借款到期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權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收罰息;當日還與被告張某甲、粱某某簽訂了保證擔保合同。隨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將15萬元借款支付至被告周某某賬戶(賬號:270610040110900037793)。貸款到期后,被告周某某、張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貸款到期后,夫妻二人均外出不知所蹤,亦不與原告工作人員聯系),被告張某甲、粱某某雖長期在家,但拒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時至今日貸款已逾期近乎2年之久,貸款本金利息長期拖欠。請依法判決。
被告周某某未出庭,但2020年12月13日晚給本案書記員打電話稱借款屬實、并保證臘月回家清息倒手續;當晚又給原告代理人趙軍打電話認可該宗貸款,并稱擔保人張某甲用了貸款中的1.5萬元,也保證臘月回家清息倒手續。
被告張某某亦未出庭,但辦案法官2020年8月25日給其打電話時稱,貸款屬實,但她已與周某某離婚,離婚協議明確約定該筆貸款由周某某償還,與她無關。
被告張某甲認可周某某、張某某共同在原告處貸款之事屬實,也認可擔保屬實,但拒不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粱某某未出庭,亦無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借款申請書;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及周某某張某某結婚證復印件;3、個人借款合同;4、保證擔保合同;5、共同還款承諾函;6、擔保承諾書;7、借款借據復印件一份。證據1、3、5、7擬證明被告周某某、張某某與原告存在借貸關系,被告周某某、張某某從原告處借款15萬元;證據2擬證明被告身份、婚姻關系;證據4、6擬證明張某甲、粱某某對該筆借款進行了擔保。
被告張某甲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且被告張某某的電話記錄也印證了原告所訴,予以采信。
四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證據。
根據采信證據,本院認定本案的基本事實為:2015年8月27日,被告周某某、張某某與原告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為15萬元,借款期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利息約定為月利率8.146‰,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到期還本,未按借據還款日歸還借款的,計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在借據利率基礎上浮動50%,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構成違約,除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之外,還應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合同債權支付的訴訟費、公告費。被告張某甲、粱某某為該筆貸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因實現債權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貸款義務,截止起訴前,借款人下欠本金15萬元及利息57405.99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周某某、張某某償還原告陜西佛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佛坪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57405.99元(利息算至2018年8月12日,含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二、被告張某甲、粱某某對上述判決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周某某、張某某追償。
上述給付內容限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412.00元、公告費560.00元,共計4972.00元,由被告周某某、張某某、張某甲、粱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海
人民陪審員田平濤
人民陪審員周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晏鵬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