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與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922民初252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五臺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與被告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二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師某、被告安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被告以工程款不足以支付材料款及工人工資向公司借款180000元整,出具借條一支,并承諾工程款進賬后返還公司,后經詢問甲方,工程款已全額支付,多次向安某催要欠款,被告以種種理由推遲,拒絕支付。綜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而被告不按約定履行,已構成違約。特此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借款18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辯稱:對借條本身無異議,借條是我本人所簽,是替張熙簽的。寫借條時我與張熙均在場,借條上的銀行賬戶是張熙的,這筆借款實際用于交付稅款及利息,二建打入了張熙賬號。事情起因于五臺云海鎂業無梁工程及附屬工程,張熙是工程負責人,我是給他跑腿的。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供借條一支、銀行回單一支。被告在庭后提供無梁拱廠房設備基礎土建工程結算、付款及發票支付說明,交款單及收據復印件等。
經質證,原告稱對被告在庭后提交的證據原則上不進行質證,認為工程款結算與本案借款無直接關聯。但對于被告所稱2018年2月12日轉賬42.5萬元的情況進行說明,因該款扣除稅款后不夠支付工人工資,故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支,原告于當日將借款打入安某與張熙指定的銀行賬戶,安某作為借款人應該承擔償還責任。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借條及銀行回單均無異議,但認為該兩筆款不是一回事。
根據當事人雙方陳述及舉證質證,并經對證據審查確認,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是五臺云海鎂業無梁拱廠房設備基礎土建工程的施工單位,被告在該工程負責招募工人,跑關系等工作。2018年2月12日,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支,內容載明:“今借到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壹拾捌萬元整(180000元)利息按月息,以五臺云海鎂業實際到賬日為止,利息按2%計取。張熙×××2018.2.12支付借款人:安某2018年2月12日”原告提供2018年2月12日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內容顯示: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張熙×××轉賬180000元,用途為工資。后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均未果。以上即為本案事實
判決結果
被告安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雙方約定從2018年2月12日起計算至全部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950元,由被告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辛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孫敏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