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司社立、李培軍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民申632號
判決日期:2020-12-27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盛建設公司)與被申請人司社立、李培軍、鄂爾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佳奇投資公司)及二審被上訴人陳立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內06民終17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弘盛建設公司申請再審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之規定,請求:1.撤銷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2018)內0602民初385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和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內06民終176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弘盛建設公司不承擔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司社立、李培軍、佳奇投資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李培軍在一審訴狀中認可《分包合同補充協議》,并在一審判決中提及,但二審法院未采信該協議,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且二審法院對陳立新與李培軍的分包關系延續一審錯誤認識;(二)一、二審判決弘盛建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弘盛建設公司作為總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李培軍未就工程施工簽訂任何合同,弘盛建設公司非案涉工程的發包人。弘盛建設公司又將該工程全部轉包給陳立新,沒有收取陳立新任何費用,從佳奇投資公司收到的工程款已經全部交付陳立新,不存在欠付工程款;(三)一、二審程序違法。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一審以簡易程序審理并作出判決,二審并未進行糾正
判決結果
駁回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龐志軍
審判員任來權
審判員武杰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歡
書記員云向春
判決日期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