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與徐長珠養殖回收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83執2161號
判決日期:2020-12-27
法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徐長珠養殖回收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本案的執行依據為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終1199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徐長珠給付吉林德大有限公司7608.92元。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
一、于2020年12月3日經全國“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并到房產部門、自然資源局、保險公司等單位進行調查。經查,目前被執行人徐長珠確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證券、不動產等財;
二、向被執行人徐長珠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限制消費令;
三、對被執行人徐長珠限制高消費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梁湖審判員李世超審判員陳迎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姜春雨
判決日期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