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梨樹縣金億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322執1921號
判決日期:2020-12-26
法院:梨樹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中,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償還工程款及利息3969102.94元,經審査符合立案條件,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一、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通過網絡查控查詢了被執行人的存款、證券、車輛以及網上銀行的存款;二是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失信被執行人的強制措施,三是依法進行了線下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因被執行人查封財產已抵押不宜處置,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福柱
審判員路默然
審判員董興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郭政克
判決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