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麗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湖北佳境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03民特162號
判決日期:2020-12-26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委托代訴訟理人:冷璐,貴州多年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習水縣麗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地公司)與被申請人湖北佳境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境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麗地公司請求:撤銷遵義仲裁委員會(2019)遵仲裁字第632號裁決書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以及關于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裁決。事實和理由:仲裁裁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屬枉法裁判,應予撤銷。一、仲裁程序違法。1.仲裁庭未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組織質證;2.對當事人增加的仲裁事項,未收取案件申請費和處理費;3.未將應當交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事項進行確認即作出仲裁裁決;4.裁決書未送達各方當事人,仲裁庭徑行向佳境公司出具生效法律文書。二、仲裁裁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枉法裁判。1.仲裁裁決認定佳境公司分包給四川國恒公司的設計內容不屬非工程主體部分設計錯誤;2.仲裁裁決認定習水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專題會議紀要原則通過則視為合同約定的方案審查通過錯誤;3.仲裁裁決認定麗地公司在報建文本提交后應付80%的方案階段設計款錯誤;4.仲裁裁決認定佳境公司拒絕履行義務后麗地公司不支付設計費和委托第三人完成設計成果構成違約明顯錯誤;5.仲裁裁決認定解除合同的時間錯誤;6.仲裁裁決麗地公司支付佳境公司設計費621893.95元和違約金242189.40元錯誤。
佳境公司辯稱:申請人的申請事項無事實依據,仲裁裁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本院審查查明:佳境公司與麗地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向遵義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于2020年8月7日裁決:雙方解除合同,并由麗地公司支付佳境公司設計費及違約金
判決結果
駁回習水縣麗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習水縣麗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周亞瓊
審判員何容
審判員劉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張洋
書記員瞿春花
判決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