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棟基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珍珠集團鳳陽縣中都商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1民終3364號
判決日期:2020-12-26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徽棟基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棟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珍珠集團鳳陽縣中都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陽中都公司)、席長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27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棟基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鳳陽中都公司對安徽棟基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鳳陽中都公司、席長青承擔。事實和理由:1.鳳陽中都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安徽棟基公司出具一份《承諾書》,該《承諾書》明確載明鳳陽中都公司認可安徽棟基公司已付清貨款,合同關系終止。鳳陽中都公司承諾不再向安徽棟基公司提出任何主張,否則視為其已放棄之權利而不予支持。2.安徽棟基公司在原審中已經提供了詳細的付款轉賬流水,與鳳陽中都公司出具給安徽棟基公司的發票能夠對應,原審法院視而不見,導致原判決事實認定嚴重錯誤。3.席長青與安徽棟基公司根本沒有任何關系。安徽棟基公司從來沒有授權過其代表安徽棟基公司與鳳陽中都公司結算貨款。
鳳陽中都公司辯稱,1.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承諾書》在剩余款項付清之前沒有法律效力,《承諾書》載明安徽棟基公司付清全部款項,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本案中安徽棟基公司并未付清款項,再者從《承諾書》形成過程來看,《承諾書》是徐農錢、席長青、金良倡三人共同找到鳳陽中都公司表示只有出具《承諾書》之后鳳陽中都公司才會付款,同時從一審中席長青陳述可知出具《承諾書》之后剩余款項并未支付;3.關于席長青是否得到鳳陽中都公司授權的問題,徐農錢、席長青、金良倡三人在安徽棟基公司與鳳陽中都公司之間合同履行過程中一直負責收貨、驗收、付款、結算,安徽棟基公司根據三人提供的數字付款給鳳陽中都公司,且款項都是通過對公轉賬,雖然安徽棟基公司稱未書面授權給這三人,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之間形成了特定的結算習慣,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特定的結算習慣也可以作為合同履行情況認定;4.關于安徽棟基公司是否承擔舉證責任問題,本案其他當事人已經提供證據證明《承諾書》的款項并未支付,那么舉證責任就轉嫁安徽棟基公司,安徽棟基公司應對在出具《承諾書》之后或之前的付款流水加以舉證;5.付款金額與開票金額不一致,其中有300萬是安徽棟基公司為了少繳稅,將300萬轉入了鳳陽中都公司賬戶,鳳陽中都公司又將款項轉出最終流入尹文亮姐姐尹玉蘭的賬戶,這300萬不應作為商砼款。
席長青辯稱,一審判決正確,理由如下:1.案涉工程是徐農錢和安徽棟基公司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發生的材料款欠款應由徐農錢或安徽棟基公司支付,與其無關,其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其與徐農錢之間僅是朋友關系,雙方之間沒有投資協議或合作協議,其只是在工地給他幫忙負責材料簽收、現場管理、各家供應商的財務對賬;3.到今為止,安徽棟基公司欠徐農錢工程款140萬元未付,所以其建議從這140萬元中支付鳳陽中都公司的案涉材料款;4.關于承諾書,其和金良倡有書面證明《承諾書》的由來以及安徽棟基公司收到《承諾書》之后并未付款;5.除了本案之外還有兩個案件中當事人均出具了與本案一樣的《承諾書》,這種《承諾書》完全不符合常理,是假的,是在客觀情況下被逼無奈寫的,《承諾書》的模板是安徽棟基公司項目經理趙紅玲提供的且不允許修改,其手機里還有她微信發給其模板的記錄,共有四份承諾書模板,出具給了三家公司分別是鳳陽中都公司、懷遠縣同山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安徽中軒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長江建材批發部的模板款項安徽棟基公司已經付清,所以沒有向他出具《承諾書》;6.徐農錢作為案涉工程承包人,也給其和金良倡出具過書面承諾,承諾安徽棟基公司未付清的工程款,若付給宏葉棉紡,案涉工程的外欠債務140萬余元由徐農錢自行承擔,與席長青、金良倡無關。
鳳陽中都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安徽棟基公司、席長青支付鳳陽中都公司混凝土欠款475520元及違約金142656元(自2019年7月26日起以475520為基數按30%計算至2020年7月1日)。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28日,鳳陽中都公司與安徽棟基公司簽訂了《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一份,合同約定鳳陽中都公司為安徽棟基公司承建的昊方機電模具維修車間建筑安裝工程供應混凝土,合同條款對混凝土的規格、數量、單價、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其中第七條第2款約定:逾期付款超過30天的,承擔應付款日2‰的違約金。后鳳陽中都公司按約向安徽棟基公司提供了相應數量的混凝土,安徽棟基公司陸續支付了部分貨款。2017年7月19日,經安徽棟基公司工地負責人員席長青與鳳陽中都公司結算,尚欠貨款415480元,由席長青在核對函上簽字確認。2020年6月30日,經安徽棟基公司工地負責人員席長青再次與鳳陽中都公司結算,自2017年5月29日至2019年7月26日,仍少欠貨款475520元,并再次由席長青在核對函上簽字確認。
另查明,2020年7月13日,鳳陽中都公司向該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凍結安徽棟基公司的銀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財產(以價值618176元為限),并提供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作為擔保。該院于當日作出(2020)皖1126民初275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安徽棟基公司的銀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財產(以價值618176元為限)。凍結銀行存款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期限為三年。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綜合本案的相關事實,鳳陽中都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與安徽棟基公司之間買賣合同關系的成立,由此所產生的債務安徽棟基公司應當償還。鳳陽中都公司要求席長青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因未提供證據證明席長青系買賣合同的相對方,該院依法不予支持。安徽棟基公司抗辯已付清全部貨款,因未提供支付貨款的轉賬流水用以證明貨款付清的真實性,鳳陽中都公司、席長青又均不予認可,故該院不予采信。鳳陽中都公司訴訟請求中,關于違約金部分,鑒于安徽棟基公司、席長青均提出過高,該院結合鳳陽中都公司的實際損失等,予以適當調整,確定以47552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安徽棟基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鳳陽中都公司貨款475520元及違約金(以47552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二、駁回鳳陽中都公司對席長青的訴訟請求;三、駁回鳳陽中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982元,減半收取4991元,保全費3610元,合計8601元,由安徽棟基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鳳陽中都公司為支持其答辯理由,舉證了下列證據:
證據一、光盤兩份(拍攝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6月29日的視頻兩段,地點分別在席長青辦公室和安徽棟基公司辦公室),證明目的:鳳陽中都公司工作人員與其他兩家出具了類似本案《承諾書》的公司一起找徐農錢、席長青、金良倡三人要求給款項或退還《承諾書》,證明雖然《承諾書》載明的款項已經付清,實際上款項并未結算清楚,且當時兩次都已經報警了。
安徽棟基公司質證稱:對2020年1月21日視頻安徽棟基公司沒有參與,鳳陽中都公司稱找徐農錢、席長青、金良倡三人要錢,真實性不清楚。對2020年6月29日視頻真實性無異議,是因為徐農錢、席長青、金良倡三人及其他供應商認為安徽棟基公司尚有工程款未向徐農錢支付,所以找到安徽棟基公司要求將款項直接支付給其三人及其他供應商,但是安徽棟基公司尚欠徐農錢剩余工程款140萬元,該140萬元不足以支付徐農錢外欠供應商款項,所以安徽棟基公司未支付,2020年7月1日鳳陽中都公司就起訴了。該組證據達不到鳳陽中都公司的證明目的,安徽棟基公司不欠鳳陽中都公司貨款。
席長青質證稱:對兩段視頻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無異議。鳳陽中都公司到其和安徽棟基公司的辦公室就是要錢或者不給錢就還《承諾書》。
證據二,中國建設銀行流水、對賬單一組,證明目的:安徽棟基公司總共轉款5124170元,鳳陽中都公司按照安徽棟基公司的要求向安徽棟基公司法人代表尹文亮的姐姐尹玉蘭的賬戶轉款267萬元以及鳳陽中都公司共供應商砼2890805元,安徽棟基公司尚欠鳳陽中都公司貨款436635元。
安徽棟基公司質證稱:對轉賬流水真實性無異議,尹玉蘭確實收到這267萬,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對賬單的三性均有異議,對賬單僅有席長青簽字,無安徽棟基公司簽字,且席長青無權代表安徽棟基公司。
席長青質證稱:1.對《對賬單》的真實性無異議,均由其簽字確認,總金額其沒有計算。2.對《銀行流水》的真實性無異議,支付給尹玉蘭的267萬元的事情其知道,但不是其具體經辦的。
席長青為支持其答辯理由,舉證下列證據:
證據一,其與趙紅玲之間微信聊天記錄,證明目的:安徽棟基公司趙紅玲將案涉《承諾書》及另外三家《承諾書》模板發給其。
鳳陽中都公司質證稱:對《承諾書》模板和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無異議。席長青將模板發給懷遠縣同山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時,懷遠縣同山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發給本代理人審查,本代理人修改加了一句話“付款后本承諾書生效”,但是安徽棟基公司不同意修改,最后也就按照安徽棟基公司的模板出具了《承諾書》。
安徽棟基公司質證稱:對微信聊天記錄和模板真實性無異議。徐農錢向安徽棟基公司索要工程款時,安徽棟基公司要求徐農錢將案涉工程外債全部付清后才能支付剩余工程款,所以要求徐農錢去找全部供應商出具《承諾書》。實際是徐農錢欠供應商貨款,安徽棟基公司不欠鳳陽中都公司貨款。
當事人所舉其他證據與原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同于原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二審中,鳳陽中都公司舉證的證據一、二,席長青舉證的證據一,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目的需綜合認定。
二審查明,自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鳳陽中都公司共向安徽棟基公司供應混凝土2890805元。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安徽棟基公司向鳳陽中都公司共計付款5124170元。2019年5月23日至5月29日,鳳陽中都公司共向安徽棟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文亮的姐姐尹玉蘭匯款2670000元。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安徽棟基公司對鳳陽中都公司主張的貨款、違約金是否應當承擔給付責任,若承擔,具體金額是多少
判決結果
一、撤銷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275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即“駁回原告珍珠集團鳳陽縣中都商砼有限公司對被告席長青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珍珠集團鳳陽縣中都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275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安徽棟基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珍珠集團鳳陽縣中都商砼有限公司貨款475520元及違約金(以47552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為“上訴人安徽棟基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珍珠集團鳳陽縣中都商砼有限公司貨款436635元及違約金(以436635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
三、駁回被上訴人珍珠集團鳳陽縣中都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982元,減半收取4991元,保全費3610元,由上訴人安徽棟基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215元,由被上訴人珍珠集團鳳陽縣中都商砼有限公司負擔38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982元,由上訴人安徽棟基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210元,由被上訴人珍珠集團鳳陽縣中都商砼有限公司負擔77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陶繼航
審判員鄧見閣
審判員王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張玉格
判決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