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港基建設(shè)集團拆遷服務(wù)有限公司與柳憲寶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13民初1090號
判決日期:2020-12-26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港基建設(shè)集團拆遷服務(wù)有限公司(下稱港基拆遷公司)與被告柳憲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港基拆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珉,柳憲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延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港基拆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柳憲寶償還借款50萬元。事實和理由:柳憲寶于2012年4月17日向港基拆遷公司借款50萬元,并約定月息千分之二十五,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17日至2012年7月17日止。經(jīng)港基拆遷公司多次催要,柳憲寶以各種理由拖延至今尚未償還。
柳憲寶辯稱,1.柳憲寶并未收到港基拆遷公司起訴中所陳述的50萬元借款;2.港基拆遷公司主張2012年向柳憲寶出借款,但直到2019年才向法院起訴,不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也不符合常理,且已超訴訟時效。
港基拆遷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三組證據(jù),證據(jù)1.借款合同、借據(jù)、借款憑證、按期還款保證書,用以證實雙方借貸關(guān)系的成立。證據(jù)2.銀行流水、轉(zhuǎn)賬支票存根7張、工程承包合同、采購合同3份、收條復(fù)印件4張,以證明借款通過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交付柳憲寶。證據(jù)3.不可撤銷人民幣還款保證書以證實借款未超訴訟時效。柳憲寶對以上三組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證據(jù)1無異議,認可在柳憲寶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據(jù)、借款憑證、按期還款保證書。對證據(jù)2有異議,稱這些工程款支付給了誰并不知情,不能證實港基拆遷公司已交付了借款且數(shù)額不符。對證據(jù)3有異議,稱不知道山東港基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擔保的事實,也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針對以雙方無異議的證據(jù)1,本院認為,可以證實雙方借借貸關(guān)系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jù)2,本院認為,不能據(jù)此確認柳憲寶收到了借款,本院不予采信。對證據(jù)3,本院認為,不能據(jù)此確認訴訟時效產(chǎn)生中斷,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以上證據(jù)的分析認定,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山東港基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承接到原濟陽縣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工程項目,該公司承接項目后將該工程轉(zhuǎn)包給柳憲寶和案外人高俊海。2012年4月17日,港基拆遷公司與柳憲寶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柳憲寶從港基拆遷公司處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17日至2012年7月17日。當日柳憲寶在港基拆遷公司出具的借款憑證、按期還款保證書上簽字,并書寫了“今借到濟陽縣法院工地進材料伍拾萬元整”的借條。但當時港基拆遷公司并未交付柳憲寶50萬元借款。2020年7月18日,即柳憲寶書寫借條的次日,港基拆遷公司以支工程材料款方式付給案外人民陳軍、吳海升、張軍、范鯤、房澤明共計462500元,柳憲寶對該事實不予認可,稱港基拆遷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與柳憲寶無關(guān),柳憲寶不知情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山東港基建設(shè)集團拆遷服務(wù)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山東港基建設(shè)集團拆遷服務(wù)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善強
人民陪審員楊金蘭
人民陪審員楊愛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郝晶晶
判決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