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仲容與山東中大匯通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糾紛二審(20)終13674號章仲榮二審裁定書
案號:(2020)魯01民終13674號
判決日期:2020-12-26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章仲榮因與被上訴人山東中大匯通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大匯通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102民初832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章仲榮上訴請求:1.判決中大匯通公司返還2018-085報告因侵權占有的效益提成28126.29元。2.判決中大匯通公司返還東城逸家項目建設單位85%至100%進度咨詢款因侵權占有的效益提成13090.95元。3.判決中大匯通公司支付中央商務區(qū)CBD項目消防工程效益提成1719.13元。事實與理由:首先中大匯通公司沒有同我簽訂勞動合同,雖然是發(fā)工資,但工資實際上是一千五左右,其它是造價師證費市場價和效益提成預支1000,效益提成到時扣出來。主要工資是一個工程咨詢合同對應一個效益提成,效益提成時間上的滯后給了中大匯通公司不誠信的機會。項目經(jīng)理負責咨詢合同的實施并且分配效益提成,這種操作就形成了一個技術合同,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而且工資2015年11月-2016年6月是轉存。因為沒有勞動合同,所以沒有保障,干完活就違法辭退。我的工資發(fā)放至2018年9月20日,我的離職是2018年10月21日。而且2018年10月21離職時中大匯通公司承諾給效益提成,但后來就用侵權的辦法少給了。只給了一點。2018年10月8日陳垠亭接收了我的工作成果文件,我這次就是目前申請中大匯通公司提供2018-085的存檔報告和我的成果文件核對。第二條是勞動仲裁已經(jīng)超過一年了,我問過濟南市歷下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超過一年不再接受資料,也不出任何文書了。第三條是2020年7月15日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發(fā)給我一條短信,網(wǎng)上立案中提交的案件審核未通過,法官回復內容:明確案由。剛開始我的案由是侵權,后來改為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糾紛。這樣才同意提交。2020年7月24日我從網(wǎng)上交費成功后,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發(fā)短信“您在電子訴訟服務平臺網(wǎng)上立案中提交的案件己立案,案號為(2020)魯0102民初8327號”,然后是一張電子票據(jù)。2020年7月28日我打電話說把咨詢合同和技術成果文件資料交給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說要開會,需要時再要。2020年7月29日上午這份裁定書就發(fā)給我了。一審應接收資料、開庭審理。東城逸家的咨詢合同我只復印了收費的部分,通用條款是所有工程都適用。2018-085園林工程報告就用東城逸家咨詢合同,起訴狀證據(jù)中有。章仲榮的證據(jù)如下:證據(jù)一、本行業(yè)標準合同的目錄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的8.5知識產(chǎn)權寫著咨詢人為履行本合同約定而編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權屬于咨詢人。《著作法》第十六條(二)合同約定的著作權由法人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與給予作者獎勵。因為這個技術成果文件是我出的,就應該按造價行業(yè)給我這個獎勵。公司是沒有同我簽勞動合同并給我一份。造價行業(yè)的標準勞動合同也是基本工資2000多加上造價師證費加上效益提成。效益提成就是上面說的這個獎勵。效益提成滯后,但不能不給。像中大匯通公司不給效益提成是我在這個行業(yè)工作二十多年遇到的唯一一個。證據(jù)二、陳垠亭于2018年10月8日接收了2018-085報告的技術成果文件。證據(jù)三、工資按轉存發(fā)的銀行明細,2015年11月-2016年6月工資都是轉存或現(xiàn)存。證據(jù)四、本案收據(jù)一張,案由是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糾紛。
中大匯通公司未提供答辯意見。
章仲容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大匯通公司返還2018-085報告因侵權占有的效益提成28126.29元;2.判令中大匯通公司返還東城逸家項目建設單位85%至100%進度咨詢款因侵權占有的效益提成13090.95元;3.判令中大匯通公司支付中央商務區(qū)CBD項目消防工程效益提成1719.13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章仲容起訴狀中的陳述,其于2017年底至2018年9月期間,作為東城逸家項目負責人,從事審核結算工作,中大匯通公司在該項目的結算審計、效益提成計算上,編制了虛假的工程審計勞務費計算表,導致章仲容未得到應有的效益提成,侵占了章仲容的勞動成果,侵犯了其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權利;另外,2016年10月國慶節(jié)期間,中大匯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垠亭將中央商務區(qū)CBD項目的審計結算工作安排給章仲容,工作完成后,勞動成果由現(xiàn)場兩個安裝工程師接收,導致章仲容未得到應有的提成1719.13元。
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糾紛,是指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的獎勵或者報酬而發(fā)生的糾紛,該案由從屬于知識產(chǎn)權合同糾紛項下的技術合同糾紛。章仲容提交的東城逸家項目園林綠化工程《工程結算初審審批表》、《工程造價咨詢審核定案表》顯示,中大匯通公司為該項目的造價咨詢單位,章仲容為項目負責人。結合章仲容提交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章仲容自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間為中大匯通公司員工,章仲容在該期間內作為東城逸家項目及中央商務區(qū)CBD項目負責人,從事審計結算工作,系完成其本職工作的行為,因以上項目效益提成發(fā)放引發(fā)的糾紛應系章仲容與中大匯通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不屬于技術合同糾紛的范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之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針對涉案糾紛,章仲容應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章仲容的起訴違反了上述先裁后審的法律規(guī)定,故對其起訴應予駁回。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一審法院裁定:駁回章仲容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韓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郭凱旋
判決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