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金河鎮(zhèn)羊蓋板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nèi)0105民初5136號
判決日期:2020-12-26
法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內(nèi)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隆建筑)與被告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金河鎮(zhèn)羊蓋板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羊蓋板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泰隆建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志剛、被告羊蓋板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吉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泰隆建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863元及結算審核費用10000元,另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64638元,合計575501元(利息計算辦法附后);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從2020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00863元為基數(shù),年利率6%直至被告付清本金為止;3、本案訴訟費用及審計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7年6月6日,原被告簽訂合同,約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攬被告村委會辦公大樓的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工建設至2007年12月底竣工,工程類別為土建、裝飾、電氣、排水、院面、圍欄、原告均按照要求完工,被告也驗收合格。于2008年初被告投入使用至今,當時雙方預決算是501096元,于2009年9月12日雙方聘請內(nèi)蒙古裕佳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佳工程造價)進行結算審核,審核后總造價為400863元,但被告未支付,被告要求原告先開具發(fā)票再付款,原告不得已于2020年8月4日為被告開具發(fā)票,但被告以各種理由不予支付。2014年12月26日,接近年底,被告僅支付10萬元,剩余300863元未支付,審核費用1萬元也是由原告先行墊付,被告承諾一并支付原告。
羊蓋板村辯稱,對原告所述事實不清楚,也從未見過合同。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6月6日,羊蓋板村(甲方、建設單位)與泰隆建筑(乙方)簽訂合同一份,內(nèi)容為本工程由乙方實行墊資,付款方式為工程竣工后,驗收合格,款項到位一次性付清。落款甲方羊蓋板村、乙方泰隆建筑第八項目部蓋章。
2009年9月12日,裕佳工程造價對羊蓋板村委會辦公樓工程進行結算審核并出具結算審核報告,審定值為400863元。2009年9月22日,裕佳工程造價出具收據(jù)一張,內(nèi)容為今收到審核費1萬元。2010年8月4日,泰隆建筑開出發(fā)票一張,載明金額為400864元。2014年12月26日,羊蓋板村向泰隆建筑支付10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金河鎮(zhèn)羊蓋板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內(nèi)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3008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09年9月12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內(nèi)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5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內(nèi)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907元,被告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金河鎮(zhèn)羊蓋板村村民委員會負擔864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榮淑敏
人民陪審員劉利方
人民陪審員郝盤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張利
判決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