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明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宏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2301財保374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貴州省明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凍結、查封、扣押登記在被申請人貴州宏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價值1800000元的銀行存款、房產、土地、車輛。申請人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單保函作為財產保全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查封、扣押登記在被申請人貴州宏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價值1800000元的銀行存款、房產、土地、車輛。
案件申請費5000元,已由申請人貴州省明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長謝賢斌
審判員吳濤
審判員吳安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羅朝仕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