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與沭陽縣名陽木屑顆粒加工廠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707民初1736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沭陽縣名陽木屑顆粒加工廠與被申請人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沭陽縣名陽木屑顆粒加工廠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78萬元或者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并提供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承保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作為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連云港順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或其他財產在價值78萬元的范圍內予以財產保全,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權利期限為三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保全費4420元,由申請人沭陽縣名陽木屑顆粒加工廠預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胡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孫振鎏
書記員喬文嬌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