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武與寧夏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魏冠華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寧0424民初1389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涇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文武訴被告寧夏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源公司)、魏冠華、涇源縣水務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文武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有東、被告鑫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保成、被告魏冠華、被告涇源縣水務局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宗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文武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由三被告支付工程款443268元及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利息26596元,剩余利息自2019年11月2日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至實際清償日;2、由被告支付違約金18萬元;3、由三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第一、二被告將其承包第三被告的位于涇源縣涇河三標段5、6號溢流壩及副壩左右護岸砌石等工程承包給我進行施工,雙方約定工程內容、工程量計算等。我按約定組織施工并履行義務,施工過程中第一、二被告先后向我支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經我多次催要,被告不與我結算工程款。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一份;2、工程驗收單22張、結算清單6張、工程量計算表7張、涇源縣涇河流域綜合治理表2張、三標段材料分析2張、施工圖紙6張、照片13張;3、短信記錄13張;4、錄音光盤一張;5、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6、鑒定費發票一份。
被告鑫源公司辯稱,1、我公司已實際支付勞務費1480470元,欠款金額在2萬元左右,原告關于欠款44萬多元的說法我公司不認可;2、原告關于利息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未結算的原因是原告將應按直角高度計算的梯形非要按斜坡長度計算高度,導致無法結算,過錯在原告方。
被告鑫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勞務分包合同一份;2、王建平涇河流域綜合治理三標段工程量材料復印件九頁。
被告魏冠華辯稱,我是鑫源公司的員工,是項目上的負責人,我的答辯意見與鑫源公司一致。
被告魏冠華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被告涇源縣水務局辯稱,1、該工程是我局承包給鑫源公司的,與原告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原告起訴我局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2、我局依據鑫源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依據全部履行,目前該工程的結算審核已經委托陜西一公司審核,尚未作出審核報告,所以具體欠鑫源公司多長工程款還不能確定;3、根據剛才庭審調查,原告與被告鑫源公司簽訂的僅僅只是勞務分包合同,起訴我局沒有法律依據,希望法庭駁回。
被告涇源縣水務局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提交委托書一份。
本院依職權制作調查筆錄一份。
經本院主持舉證、質證。原、被告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及本院制作的證據分別提出異議。
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1、3、5、6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且能相互印證,應予以認定。證據2、4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不能證明其所要主張的事實,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定。被告鑫源公司提交的證據1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且能相互印證,應予以認定,證據2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不能證明其所要主張的事實,故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定。被告水務局提交的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且能相互印證,應予以認定。本院制作的調查筆錄內容真實,應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被告涇源縣水務局將涇源縣涇河流域綜合治理工程發包與被告鑫源公司承建。同年3月,原告與被告鑫源公司簽訂《涇源縣涇河流域綜合治理項目三標段漿砌石、砼澆筑及搭架支模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被告鑫源公司將該工程中的漿砌石、砼澆筑及搭架支模等工程分包與無相應建設施工資質的原告進行實際施工,后雙方又約定由原告承建格賓石、六角觀光庭等工程。原告于同年8月將上述工程建設完工并交付與被告鑫源公司。工程施工期間被告鑫源公司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80470元。該工程竣工后雙方未結算工程價款,被告鑫源公司與涇源縣水務局亦未結算工程價款。現原告起訴請求由三被告支付工程款443268元及利息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寧夏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張文武支付工程款255074.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指定履行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支付);
二、由被告寧夏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張文武支付工程鑒定費用7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文武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34元,由被告寧夏鑫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涇源縣水務局連帶負擔2616元,由原告張文武負擔27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丁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車琴花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