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華能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1執1344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安徽華能電纜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河南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楊國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2406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600000元,實際到位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0月15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控,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車輛、房產信息等。
二、2020年10月16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廉政監督卡等法律文書。
三、2020年10月19日,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經查,被執行人楊國齊其妻子陳風名下有一套房產,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前往尉氏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查封(楊國齊稱房屋所有人陳風已去世,并且該房產于去世前已出售)。
四、2020年10月22日,前往鄭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信息,經查無可供執行財產。
五、2020年12月14日,再次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控。
六、2020年12月17日,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七、2020年12月18日,前往鄭州市車輛管理所查封被執行人楊國齊名下車牌號為豫A×××××的車輛一輛(未實際扣押)。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結案申請書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司曉營
審判員蔣和平
審判員陳朋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自強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