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閔建設有限公司、王詩叢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9民終1877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西中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閔公司)為與被上訴人王詩叢、王泗明、王偉及原審第三人銅鼓縣棋坪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棋坪鎮政府)、銅鼓縣棋坪鎮棋坪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棋坪村委會)、江西銅鼓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銅鼓城投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銅鼓縣人民法院(2020)贛0926民初1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中閔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中閔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鑒定費等由被上訴人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1.涉案房屋實際不存在實際上的財產損失問題,被上訴人所訴房屋本身屬于危房,被上訴人王泗明因此已享受移民安置政策。2018年1月2日,被上訴人因居住房屋存在對生命及財產安全危險已申請易地扶貧搬遷申請,其申請在同年7月已獲批準。根據建檔立卡貧困戶搬遷協議第四條和被上訴人王泗明出具的承諾書第二條的約定,涉案房屋應在2019年由被上訴人王泗明自行拆除,所以涉案房屋本身屬于應拆除的房屋,因此不存在實際損失的問題。2018年12月,易地建房補償款8萬元已匯入被上訴人王泗明個人賬戶,所以補償的8萬元是對整棟房屋的建房補償,整棟房屋都不應當再主張損失賠償,而不應當只是剔除王泗明個人的份額41305元。2.即使上訴人需要承擔責任,也只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不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且應該核減政府移民安置補償款8萬元。根據精準扶貧政策,貧困戶住房構成危房的情況下才能享受易地移民安置政策。上訴人施工前,被上訴人已享受了易地移民安置政策,充分說明涉案房屋在上訴人施工前已不宜居住,被上訴人領取相關安置款8萬元的行為亦可佐證。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也說明涉案房屋構成D級危房有兩個原因,房屋有30年歷史應當是間接原因。法院委托鑒定事項有兩個,但鑒定報告只顯示施工行為是導致危房的直接原因,沒有對過錯程度進行鑒定。直接原因不是造成危房的全部原因,所以施工行為的過錯程度并不是百分之百。直接原因只代表是主要原因,間接原因代表是次要原因,應當區分直接原因的過錯參與度的多少,不能認為直接原因就是全部原因。評估報告書中認定的部分損失并未實際發生,不應列入被上訴人主張的損失范圍:附屬建筑中豬舍、附屬建筑及地面硬化未造成損害,且能正常使用,這部分不能列入財產損害范圍。
被上訴人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答辯稱:我方當時雖然住在鄉下的一棟舊房子,但生活得較為愉快,由于中閔公司在房子旁邊野蠻施工,導致房子變成危房,不能住人。現在我方一家人無家可歸,只能租住在外,這一事實已有充分的證據證實。還進行了鑒定和評估,房子評估總價是14萬多,一審判了8萬多元,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的。本案已經經歷了兩年,我方還沒有拿到這些錢,以前中閔公司就上訴過,現在又上訴,是為了拖延履行義務的時間,請求盡快判決。
王詩叢、王泗明、王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閔公司賠償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房屋損失146064元;2.判令中閔公司承擔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的鑒定費用5400元;3.臨時租房金1500元;4.搬家費用1000元;5.交通費、誤工費、伙食費、精神撫慰金等3萬元;6.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中閔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銅鼓縣棋坪鎮棋坪村村民王滿彥夫婦于1986年間在棋坪鎮棋坪村田坑口組建造了兩層土木結構房屋一棟,用地面積219.3平方米。王滿彥妻子去世后,王滿彥也于2010年5月份去世。王滿彥夫婦有三子一女,長子王詩叢、次子王泗明,三子王偉,女兒王水秀。王滿彥去世后其住房由其三個兒子繼承,但未明確各人繼承份額,在訴訟中,王滿彥女兒王水秀出具書面意見,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中閔公司承建棋坪集鎮扶貧移民工程——“紅旗家園”,于2018年10月7、8日,在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房屋東側開挖河道修建河堤,造成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房屋地基下沉,墻體開裂。2018年10月10日,王詩叢、王泗明、王偉委托江西宜春司法鑒定中心對房屋安全性進行鑒定,2018年10月12日,江西宜春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本棟房屋經鑒定屬于D級,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處理建議為該房屋上部承重結構存在較多危險點,且受生土建筑材料和結構整體性等現狀限制,后續糾偏及加固施工難度均較大,建議拆除。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為此支付鑒定費2400元。后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多次協商,均未果,王詩叢、王泗明、王偉于2019年1月8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因王詩叢、王泗明、王偉要求的賠償沒有具體的標準和依據,經一審法院釋明,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申請對涉案房屋受損前的價值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宜春市首信房地產土地評估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鑒定。2019年4月16日,宜春市首信房地產土地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估價結果為“經估價人員實地查看、市場調查和價格測算,結合估價人員經驗判斷,確定估價對象在價值時點時的實物狀況和權益狀況下,且滿足本報告設定的估價假設和限定條件下,于價值時點時的市場價值總額為人民幣146064元整”。其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估價為22149元,房產(含住房及與住房連體廚房)估價為107085元,附屬房及構筑物(搭建磚混磚廚房、磚混結構衛生間、簡易結構豬舍)估價為12279元,室外構筑物(含人工水井、門口水泥地面、天井水泥地面)估價為4551元,總計價值為146064元。價值時點為2018年10月8日房屋受損前。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同時,中閔公司亦向一審法院申請其施工行為對涉案房屋損失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參與度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鑒定。2019年7月25日,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危險性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綜合現場檢查、檢測結果分析,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對房屋的危險性進行了綜合評定,涉案房屋的危險性評定為D級,中閔公司施工行為是造成王泗明、王詩叢、王偉房屋D類危房的直接原因”。處理建議為“對該房屋進行拆除處理”。另在評級解釋中說明,《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級中,D級為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體處于危險狀態,構成整棟危房。中閔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8000元。另查明,王泗明一家屬于2013年評定的棋坪鎮棋坪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人口4人,妻子游三燕,長子王錦輝,次子王錦祥。2017年6月15日,王泗明向棋坪鎮政府和棋坪村委會出具《承諾書》,承諾“如果我戶享受了易地移民搬遷或自建住房享受了建房補助,我將自動拆除原有住房,否則自動退回所得補貼款并退出建檔立卡貧困戶”。2018年1月2日,王泗明向縣扶貧和移民辦提出《易地搬遷移民戶申請》,申請移民搬遷,并請求按照規定享受有關扶貧搬遷優惠政策和資金扶助。2018年7月9日,王泗明與棋坪鎮政府簽訂《建檔立卡貧困戶搬遷協議書》(棋坪鎮政府為甲方,王泗明為乙方),該協議約定,“……一、甲方同意乙方進行移民搬遷,安置地點安排在田坑口小區。……四、乙方應在2019年6月31日前(筆誤,應為30日前)完成移民搬遷工作,搬遷人口為4人。搬遷過程中乙方要注意安全,凡出現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搬遷后,自行拆平原有舊房……”等內容。2018年12月24日,縣扶貧和移民辦將易地扶貧搬遷補助資金8萬元打入王泗明個人賬戶,后由王泗明將該款交至棋坪鎮經濟管理辦公室,再由經濟管理辦公室交付給安置房建設方。因該安置房工程建設尚未完工,故王泗明目前尚未取得安置房。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中閔公司開挖河道的行為造成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房屋損害,王詩叢、王泗明、王偉要求中閔公司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但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損失的確定應當進行具體分析。首先,王滿彥夫婦去世后,訴爭房產由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繼承,其女兒放棄繼承權,對訴爭房產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無特別約定,王詩叢、王泗明、王偉屬同一順序繼承人,依照繼承法“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的規定,故應當認定王詩叢、王泗明、王偉在繼承發生后對訴爭房產享有同等份額。其次,王泗明于2013年被評定為建檔立卡貧困戶,其于2018年1月2日申請易地移民搬遷,并承諾自動拆除原有舊房,后于2018年7月9日與棋坪鎮政府簽訂了《建檔立卡貧困戶搬遷協議書》,協議約定,棋坪鎮政府對王泗明進行移民搬遷,并確定了安置地點,同時約定王泗明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移民搬遷工作,搬遷后自行拆除原有舊房。2018年12月24日,政府將移民搬遷補助資金打入了王泗明個人賬戶。棋坪鎮政府與王泗明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且棋坪鎮政府已履行該合同義務,王泗明也應按約履行該合同義務,拆除原有舊房。故應當認定王泗明已喪失了對其繼承份額房產的處分權,從而應當認定王泗明已喪失了要求中閔公司進行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再次,訴爭房產的價值經司法鑒定,且雙方當事人對該司法鑒定結論沒有異議,故應以司法鑒定結論確定該房產價值。但該司法鑒定中包含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值,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符合集體建設用地條件的農戶建設住宅,基本不收取費用,且中閔公司的行為并不能認定為侵害了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故王詩叢、王泗明、王偉主張的損失不應計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費用。因中閔公司的侵權行為致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的房屋構成D級危房,不能滿足居住條件,需要拆除重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故該房的附屬建筑及室外構筑物均應計算入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的賠償范圍。中閔公司提出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的損失應當核減附屬建筑物及室外構筑物的價值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第四,經司法鑒定,中閔公司的侵權行為是造成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房屋構成D類危房的直接原因,且雙方當事人對該司法鑒定結論沒有異議,故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的合理損失,中閔公司應當全部賠償。因在訴爭房產價值鑒定中已充分考慮該房產為土木結構、年代久遠等綜合因素,而確定的房屋價值,故中閔公司提出的因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房屋老舊并為土木結構,應當減輕中閔公司的賠償責任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第五,涉案房屋經司法鑒定為D類危房,不能居住,房屋受損前,王詩叢、王泗明、王偉均居住在該房屋內,故王詩叢、王泗明、王偉要求中閔公司賠償租房費用、搬遷費用,應予支持,且王詩叢、王泗明、王偉主張的租房費用、搬遷費用標準符合當地實際,故該費用以王詩叢、王泗明、王偉主張的金額為準。訴爭房產因中閔公司侵權行為受到損害,非經司法鑒定不能查明事實,故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支付的鑒定費用,中閔公司應予賠償。中閔公司支付的鑒定費用,因中閔公司侵權行為是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房屋受到損害的直接原因,故該鑒定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王詩叢、王泗明、王偉主張的交通費、誤工費、伙食費,未向一審法院說明事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故不予支持。王詩叢、王泗明、王偉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訴爭房產不具有人格權意義,不屬于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故不予支持。最后,關于王泗明喪失處分權的部分,因王泗明已經于2018年7月9日與棋坪鎮政府簽訂了《建檔立卡貧困戶搬遷協議書》,且棋坪鎮政府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故王泗明也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拆除原有舊房,故應當認定王泗明已喪失了對其繼承份額房產的處分權,相應的處分權應當歸屬棋坪鎮政府。另外,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因其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且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符合集體建設用地條件的農戶建設住宅,基本不收取費用,故中閔公司的行為并不能認定為侵害了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實則是侵害了棋坪村委會的權利。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棋坪鎮政府和棋坪村委會都表示放棄對各自權利的主張,故對該兩項損失,中閔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損失的具體項目及數額核定如下:1、王詩叢、王偉的房產損失為82610元(訴爭房產房地產總價值146064元減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費用22149元再減去王泗明房產份額41305元);2、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房屋租賃費1500元;3、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搬遷費用1000元;4、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支付的鑒定費5400元。上述費用共計為90510元。綜上,本案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由中閔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王詩叢、王偉訴爭房產的損失82610元;二、由中閔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王詩叢、王泗明、王偉房屋租賃費、搬遷費、鑒定費共計7900元;三、駁回王詩叢、王泗明、王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中閔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江西中閔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郭琳
審判員周晟
審判員龍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曉倩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