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雄軍與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1102民初5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雄軍與被告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平安駕校)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雄軍委托訴訟代理人商棋,被告平安駕校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江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雄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勞動關系;2、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共計27060元;3、依法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經濟賠償金共計人民幣29520元。庭審過程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原告自2011年5月30日應聘到被告處就職,從事機動車駕駛教練員一職。雙方約定:按月計算工資,總工資額為工資底薪加效益工資。原告工作一年后,雙方于2012年4月13日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續簽。2017年2月,原告經醫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2017年2月23日,因病情需要,原告在向被告提供了醫院診斷證明等病情資料后要求休病假,但被告未批準。原告在遞交請假條后即回家休養。休完病假后,被告以原告未聽從安排為由拒絕安排原告上崗工作,也未給原告調整崗位。2017年10月26日,被告以原告違反平安駕校規章制度為由,以郵寄的方式向原告送達了辭退處理。2019年4月26日,原告向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9年10月24日,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黃勞人仲字【2019】152號仲裁裁決書。原告認為該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顯失公正,理由如下:一、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29520元。2017年10月26日,被告以原告違反平安駕校規章制度為由,以郵寄的方式向原告送達了辭退處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收到該辭退處理決定。此前,原、被告因勞動爭議糾紛(拖欠工資及醫療費用)起訴至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庭審過程中原告曾明確表明對被告作出的辭退決定保留異議的權利。2018年4月11日,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1102民初487號民事判決書。因此,本案原告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訟時效應從該判決書生效時(2018年5月5日)開始計算。原仲裁裁決書認定對被告作出的辭退處理決定,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被告主張權利及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超過1年仲裁時效,明顯認定事實有誤;二、原、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續簽,理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共計人民幣27060元。綜上所述,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無正當理由非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應當支付原告經濟賠償金和雙倍工資。為此,原告具狀起訴至本院。
被告平安駕校辯稱,1、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2、被告在原告入職時已經于2012年4月13日與原告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不存在補發二倍工資差額;3、原告的訴訟屬于重復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4、關于經濟賠償金,被告是基于原告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被告才于2017年3月2日作出辭退原告的決定,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因原告在第一次勞動仲裁時,辯稱沒有收到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被告又于2017年10月26日以郵寄的方式向原告送達了辭退決定,原告在訴狀上也承認了該事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李雄軍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工商登記信息。擬證明原、被告身份情況,是本案適格主體。
2、原告李雄軍工作證復印件及銀行流水一份。擬證明:①原告與被告之間具有勞動關系;②原告2016年1月-12月的平均工資為2460元/月。
3、原告李雄軍醫院診斷證明、請假條、住院票據、出院證明等醫院材料。擬證明:①原告的病情及治療情況;②原告因病請假但未獲批準。
4.《關于辭退李雄軍的處理決定》、快遞回執各一份。擬證明被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快遞的方式向原告送達辭退決定書,違法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
5、仲裁裁決書、民事判決書各一份、送達回證2張。擬證明原、被告因工資及醫療保險金發生勞動爭議時,原告在訴訟期間明確表示對辭退決定保留異議的權利,因此訴訟時效應從2018年5月5日起重新計算一年。
被告平安駕校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質證,被告平安駕校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有異議,認為該組證據均為復印件,對其真實性有異議。請假條、住院票據、診斷證明書看不清楚。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有異議,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是因為原告違反了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才依法辭退了原告,并向其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決定書;對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無法證明原告的兩項訴訟請求沒有過訴訟時效。
經審核,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2,被告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3為復印件,被告有異議,本案中不作認定;證據4屬實;證據5屬實,時效問題將在本院認為中予以闡述。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2年4月13日,原、被告簽訂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被告未再與原告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但原告仍在被告處工作直至2017年2月。2017年3月2日,被告以原告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為由對原告作出了辭退決定,該決定載明:“教練員李雄軍紀律意識淡薄,工作作風渙散。自2016年9月起,經常無故曠工…又于2017年2月22日再次請病假二個月,在未經校領導批準情況下,一直未到崗上班,屬連續曠工…經校辦公室會議研究,依據我校《考勤規定》第四條、第六項和《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決定對李雄軍予以辭退”。該決定于2017年10月26日以快遞方式郵寄給原告。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收到上述辭退決定。
2019年,原告李雄軍向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黃勞人仲案字【2019】152號裁決書,以申請人的請求超出了仲裁時效,駁回了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李雄軍對該裁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7年原告李雄軍因工資、醫療費等與被告產生爭議,向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支付工資9200元;2、支付經濟補償金14337元;3、支付醫療保險金13863元。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黃勞人裁字第249號裁決書,裁決:1、由平安駕校一次性支付李雄軍2017年2月4月工資2000元+1380元/月×80%×2月=4208元;2、駁回李雄軍其他請求。李雄軍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判決:一、限被告黃岡市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李雄軍支付工資6478元。二、駁回原告李雄軍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雄軍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樂勝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羅嫚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