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雄軍、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11民終1889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雄軍因與被上訴人黃岡平安駕駛教學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平安駕校)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雄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由平安駕校支付經濟賠償金29520元。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對李雄軍與平安駕校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是否超過仲裁時效的事實認定存在錯誤。1、本案李雄軍主張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的仲裁時效應從(2018)鄂1102民初487號民事判決書生效時(即2018年5月5日)開始計算一年,該判決書明確表示對辭退決定保留異議的權利,因此訴訟時效應從2018年5月5日起重新計算一年。一審認定李雄軍超過仲裁時效錯誤。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平安駕校僅郵寄了辭退通知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雙方勞動關系并未解除,因此本案勞動爭議的時效尚未起算,原審認定李雄軍的訴訟請求超過時效錯誤。3、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李雄軍已提起仲裁,平安駕校在仲裁期間向李雄軍郵寄送達辭職決定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李雄軍在一審中已明確表明對辭退決定有異議,一審法院也組織雙方對此進行調解,因此,雙方勞動爭議應從一審判決生效后重新開始計算。
被上訴人平安駕校未在法定期限內遞交答辯狀。
李雄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解除李雄軍與平安駕校之間的勞動關系;2、依法判決平安駕校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共計27060元;3、依法判決平安駕校一次性支付經濟賠償金共計人民幣29520元。庭審過程中,李雄軍自愿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4月13日,李雄軍與平安駕校簽訂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平安駕校未再與李雄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但李雄軍仍在平安駕校處工作直至2017年2月。2017年3月2日,平安駕校以李雄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為由對李雄軍作出了辭退決定,該決定載明:“教練員李雄軍紀律意識淡薄,工作作風渙散。自2016年9月起,經常無故曠工…又于2017年2月22日再次請病假二個月,在未經校領導批準情況下,一直未到崗上班,屬連續曠工…經校辦公室會議研究,依據我校《考勤規定》第四條、第六項和《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五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決定對李雄軍予以辭退”。該決定于2017年10月26日以快遞方式郵寄給李雄軍。李雄軍于2017年10月28日收到上述辭退決定。
2019年,李雄軍向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黃勞人仲案字【2019】152號裁決書,以申請人的請求超出了仲裁時效,駁回了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李雄軍對該裁決不服,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7年李雄軍因工資、醫療費等與平安駕校產生爭議,向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支付工資9200元;2、支付經濟補償金14337元;3、支付醫療保險金13863元。黃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黃勞人裁字第249號裁決書,裁決:1、由平安駕校一次性支付李雄軍2017年2月至4月工資2000元+1380元/月×80%×2月=4208元;2、駁回李雄軍其他請求。李雄軍不服該裁決,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判決:一、限平安駕校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李雄軍支付工資6478元。二、駁回李雄軍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雙方的訴辯情況,歸納雙方爭議焦點如下:一、平安駕校未再與李雄軍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否支付二倍工資;二、李雄軍主張平安駕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是否超過仲裁時效。針對以上爭議焦點,作如下分析認定:關于焦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工資,旨在規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達到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目的。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法律對此亦有明確規定,即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從立法本意來看,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再適用二倍工資的規定。李雄軍訴稱其于2011年5月30日應聘到平安駕校處就職,但不論是在之前的仲裁還是一審法院受理的訴訟中均未提交證據證明這一點。故李雄軍主張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依法不予支持。關于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李雄軍于2017年10月28日收到平安駕校郵寄的辭退決定,即已經知道平安駕校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由此產生爭議的,其仲裁時效應當自2017年10月28日開始起算。李雄軍稱其在之前的訴訟中保留對該辭退決定異議的權利,仲裁時效應當重新計算。但在訴訟中保留異議的權利并不意味著向當事人主張了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了權利救濟。李雄軍僅就辭退決定保留異議權利,但并未明確賠償金的權利主張。另外,從李雄軍的兩次仲裁請求分析:其于2017年申請仲裁時,請求的內容為工資、醫療費、經濟補償金;而直到2019年申請仲裁時,才請求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雙倍工資及賠償金。兩次仲裁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請求的內容均完全不同。盡管李雄軍在前一次仲裁中提到經濟補償金,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經濟補償金僅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等情形下適用,與李雄軍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完全不同。據此,李雄軍之前的訴訟行為,達不到經濟賠償金仲裁時效中斷的效果,其主張平安駕校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已經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依法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李雄軍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免予收取。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林俊
審判員張焱奇
審判員涂建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孫臘臘
書記員宋榮梅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