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朝喜、九三集團哈爾濱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81民終254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劉朝喜因與被上訴人九三集團哈爾濱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以下簡稱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綏北人民法院(2019)黑8111民初21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對本案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朝喜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被上訴人返還保證金42113.80元(20.00元/噸×2105.69噸)。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1.2019年3月18日購銷合同,非劉朝喜所簽,劉朝喜對該合同不知情。2.即便該合同成立,根據合同第八條第1項約定,劉朝喜已提供大豆2105.69噸,按照約定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應返還保證金42113.80元。二、適用法律錯誤。1.劉朝喜對合同不知情,該合同為無效合同。2.即便合同成立,根據合同第八條的約定,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應返還保證金。
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朝喜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返還劉朝喜保證金42113.80元(20.00元/噸×2105.69噸);2.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18日,劉朝喜與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簽訂非轉基因大豆(青豆標準)購銷合同,雙方約定劉朝喜提供非轉基因大豆(青豆)5000噸,每噸價格為2800.00元(以到廠凈重結算價格)。標的物散積包裝,運送至黑龍江省北安市趙光農場鐵西區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廠區內交貨。交貨日期自合同簽訂日至2019年4月15日止。合同中同時約定履約擔保及違約責任:1.劉朝喜向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交納100000.00元(20.00元/噸×5000噸)保證金,合同履行完畢后7日內無息退還。2.劉朝喜應根據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要求按時完成約定的送貨數量,如未完成的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因劉朝喜提供的大豆不符合質量標準導致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拒收的,拒收部分視為劉朝喜未按時交付。3.如劉朝喜提供的大豆出現質量問題導致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拒收大豆的,由劉朝喜重新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大豆,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4.如劉朝喜提供的大豆含有轉基因成分,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有權拒收,由此產生的運費等損失由劉朝喜承擔。劉朝喜在該合同中親筆簽字,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蓋公司公章及負責人名章。合同簽訂后,劉朝喜向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運送非轉基因大豆(青豆)共計2105.69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朝喜要求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返還保證金42113.80元的訴訟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于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購銷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劉朝喜提供大豆計2105.69噸,數量不足雙方約定的5000噸,該合同未完全履行。該合同約定,劉朝喜未按時完成約定的送貨數量,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因此,對劉朝喜要求返還保證金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劉朝喜主張案涉合同為格式條款合同,當雙方對簽訂合同內容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力的,該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提供的合同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單獨列清違約情形提起對方注意。對于合同違約后保證金全額不予退還的表述也符合通常的標準。判決:駁回劉朝喜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52.84元,減半收取計426.42元由劉朝喜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劉朝喜在起訴狀中稱“劉朝喜、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簽訂非轉基因大豆(青豆標準)購銷合同第八條約定:簽訂合同后,劉朝喜每噸向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交納20.00元合同履行保證金共計10萬元,合同履行完畢后7日內無息退還。劉朝喜應根據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要求,按時完成約定的送貨數量,未完成的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因劉朝喜提供的大豆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導致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拒收的,拒收部分視為劉朝喜未按時交付。如劉朝喜提供的大豆出現質量問題導致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拒收大豆的,由劉朝喜重新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大豆,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由劉朝喜自行承擔。如劉朝喜提供的大豆含有轉基因成分,九三集團北安分公司有權拒收,由此產生的運費等損失由劉朝喜承擔”。
除此,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前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2.85元,由上訴人劉朝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董力源
審判員李單丹
審判員翟福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馬貝貝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