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謝清芳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3民終1506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謝清芳及原審被告李美壽、胡國鋒、莆田市第一醫院(以下簡稱:市醫院)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2020)閩0302民初6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工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改判胡國鋒向謝清芳支付工程款450020元,駁回對建工公司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謝清芳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李美壽受胡國鋒委派與謝清芳簽訂《勞務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項目》,原審認定李美壽代表建工公司簽訂合同與事實不符。建工公司為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的施工單位,胡國鋒為該項目的實際施工人,李美壽為該項目的項目經理。2012年8月24日的《勞務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項目》甲方由胡國鋒指派李美壽簽訂,而不是建工公司指派李美壽簽訂,建工公司既沒有在該合同上蓋章,也未委托李美壽簽訂案涉合同。城廂區人民法院(2017)閩0302民初5090號一案庭審質證中,胡國鋒陳述“李美壽受胡國鋒委派與原告簽訂合同”,為此,應認定項目經理李美壽系代表胡國鋒與謝清芳簽訂案涉合同,原審認定李美壽代表建工公司簽訂合同與事實不符。二、謝清芳就案涉合同簽訂及工程款結算都是與胡國鋒協商,謝清芳對胡國鋒為實際施工人的身份也是明知的,合同主體應認定為胡國鋒與謝清芳,并由胡國鋒承擔責任。原審庭審調查階段,謝清芳已明確陳述與實際施工人胡國鋒協商并簽訂案涉合同,且胡國鋒是勞務副科長。根據謝清芳提交的《模板班組(結)算工程量》(2014年12月17日),謝清芳就模板項目工程款也是與胡國鋒進行協商結算。為此,從合同簽訂以及履行過程看,謝清芳都是明知的,合同主體應認定為胡國鋒與謝清芳。綜上,原審認定建工公司為案涉合同的相對方是錯誤的。
謝清芳辯稱,一、李美壽系代表建工公司與謝清芳簽訂《勞務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項目》,案涉合同相對方系謝清芳與建工公司,雙方的建設工程分包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1、市醫院在一審中提交的另案【(2018)閩03民終1826號】《民事判決書》中(市醫院一審證據P31第二段)法院已認定事實:“2012年至2015年6月期間,建工公司指派李美壽擔任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的項目經理?!苯üす疽矊蠲缐巯到üす景干骓椖康捻椖拷浝頉]有異議。2、李美壽在一審中提交的本案答辯狀也明確陳述其系案涉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其在2012年8月24日系代表建工公司與謝清芳簽訂《勞務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項目》,系履行公司職務行為。3、案涉項目工程款也全部系由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市醫院擴建工程項目部向謝清芳支付匯款。因此,李美壽系代表建工公司與謝清芳簽訂案涉分包合同。
二、胡國鋒系建工公司案涉項目的負責人,其系代表建工公司與謝清芳對案涉工程量及工程款進行結算。1、同樣市醫院在一審中提交的另案【(2018)閩03民終1826號】《民事判決書》中(市醫院一審證據P31第二段)法院已認定事實和建工公司文件均確認:胡國鋒是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項目部的勞務科副科長,系代表建工公司實際負責案涉項目的施工。建工公司主張謝清芳對胡國鋒為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項目實際施工人的身份是明知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2、胡國鋒系代表建工公司向謝清芳出具《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模板班組(結)算工程量》,對謝清芳施工的工程數量、單價、總價款、已付款、尚欠款進行了確認。案涉項目的所有工程款均系建工公司通過項目部賬戶向謝清芳轉賬支付,建工公司項目部的匯款金額與胡國鋒及項目部人員簽署的《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模板班組(結)算工程量》結算金額對應完全一致。3、在2017年工程竣工項目部退出現場后,建工公司結欠謝清芳案涉工程款616020元。此后,謝清芳多次到建工公司催討工程款,建工公司通過項目部賬戶分別于2018年2月、2019年2-3月再向謝清芳支付工程款8萬元、8.6萬元,這樣,建工公司拖欠謝清芳的工程款余額為450020元。因此,上述施工合同、結算單、銀行轉賬匯款信息等系列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謝清芳與建工公司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以及建工公司拖欠謝清芳工程款45002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胡國鋒述稱,一審判決建工公司向謝清芳支付工程款是正確的,但是判決胡國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錯誤的,本案建工公司是施工人,胡國鋒作為實際施工人,胡國鋒掛靠建工公司,對外建工公司是全部合同的主體,已支付工程款都是支付給建工公司,建工公司不僅扣除了管理費還扣除了其他相關費用,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李美壽不管代表誰,建工公司都應當承擔向謝清芳支付工程款。建工公司拖欠胡國鋒的工程款大概兩個億,胡國鋒都是本案訟爭建設工程施工的受害方,所以不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莆田市第一醫院述稱,一、本案市醫院與建工公司之間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對于胡國鋒與謝清芳跟建工公司之間的關系,市醫院不知情也不認可,結合高院生效判決本案沒有認定胡國鋒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二、市醫院與建工公司之間的施工關系,因市醫院至今未收到建工公司提交的財政審核所需材料,工程價款至今未審核結算,付款條件尚未成就。
李美壽未作答辯。
謝清芳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建工公司立即向謝清芳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45002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暫計至起訴之日止約51750元);2.李美壽、胡國鋒、市醫院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建工公司、李美壽、胡國鋒、市醫院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的施工單位為建工公司,實際施工人系胡國鋒。2012年至2015年6月期間,建工公司指派李美壽擔任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項目經理。
2012年8月24日,李美壽在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項目部作為甲方、謝清芳模板施工隊作為乙方的《勞務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項目》簽章處作為甲方代表簽名,謝清芳在合同簽章處作為乙方簽名,合同就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病房大樓)模板部分勞務相關分包事宜約定: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把施工項目轉包給其他人,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承包內容:1.配合現場施工人員進行樓層間軸線引測及標高測量放控制線,開間等軸線由班組自行放樣。2.模板場外、場內的運輸、裝卸,按施工設計圖紙要求制作、安裝模板的全過程。3.框架間拉結筋模板鉆孔,配合幕墻及水電等工種進行預埋工作。4.為人貨梯卸料平臺提供模板并釘牢鋪設。合同價款按設計圖(或更改圖)中的砼與模板實際接觸面計算面積(扣除所有洞口),按每平米45.8元人民幣。全部模板進場經甲方驗收合格后5天內預付60%備料款(該備料款在第1、2、3次進度款中按比例扣回),施工進度款按上月完成量支付80%,待主體結構封頂后30天內支付10%進度款,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后一個月內支付7%余款,余款3%待竣工驗收后一年內付清。單位工程合同竣工時間為2014年元月31日。合同簽訂后,謝清芳組織人員進行模板工程施工,并于2014年施工完畢。
《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模板班組(結)算工程量》上載,莆田市第一醫院病房大樓模板全部工程量合價5824847元、現場基座及零星簽證合價11689元、現場施工員簽證出料平臺鋪設合價9000元、現場施工員簽證:出料平臺安裝模板門框合價12000元,合計5857536元。2016年1月14日,林淑芳在核算一欄中簽名并注明“工程量總結算,請財務按合同撥付進度款?!?017年4月24日,蔡華香確認,至2016年12月30日止已付謝清芳5241516元,未付款為616020元。2018年1月18日,胡國鋒在上述內容下簽字并備注:“請華香核對完畢后簽字,該項目因市醫院及市建未按合同支付!請清方與市建工協調解決?!?018年1月30日,案外人蔡華香簽字并備注“經過再次審核,無誤未付余額陸拾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整(616020元)?!?2017年2月9日,建工公司向胡國鋒發出《關于“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項目有關事宜的通知》(莆建工[2017]14號),撤銷胡國鋒“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項目勞務副科長的職務,并將該項目的后續工程收回自行組織施工。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病房大樓)于2017年11月7日竣工驗收。建工公司與市醫院尚未對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進行結算。
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市醫院擴建工程項目部分別于2018年2月、2019年2-3月向謝清芳支付工程款80000元、86000元,尚欠模板工程款450020元。謝清芳經催討未果,于2020年1月4日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李美壽代表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項目部與謝清芳就莆田市第一醫院病房大樓模板工程承包事項簽訂《勞務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項目》,將案涉工程項目的模板分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個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2012年8月24日,《勞務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項目》簽訂時,李美壽系建工公司指派的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的項目經理,該合同甲方為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項目部,謝清芳向法院提交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中的匯款方也是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市醫院擴建工程項目部,上述證據表明,《勞務分包施工合同(模板施工)項目》的合同相對方應為謝清芳與建工公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病房大樓)于2017年11月7日竣工驗收合格,應視為謝清芳完成的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病房大樓)模板工程經驗收合格。建工公司辯稱其不是合同當事人,前述已認定案涉合同相對方為建工公司和謝清芳,故應由建工公司承擔付款義務。《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模板班組(結)算工程量》中,胡國鋒指定蔡華香確認未付款為616020元,而此后建工公司于2018年2月、2019年2-3月期間向謝清芳支付了166000元,故謝清芳主張建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50020元,法院予以支持。謝清芳主張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因謝清芳未能舉證證明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時間,參照合同約定,建工公司應于驗收后一年內付清余款,即2018年11月6日前付清余款,故建工公司應支付工程款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謝清芳主張李美壽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李美壽是建工公司涉案工程項目部經理,其代表建工公司簽訂合同系履行職務行為,故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謝清芳主張胡國鋒承擔連帶責任,因胡國鋒于案涉模板工程施工期間為實際施工人,故該主張法院予以支持。謝清芳主張市醫院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建工公司與市醫院尚未結算,無法證明市醫院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故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謝清芳支付工程款450020元及該款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二、胡國鋒對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謝清芳對李美壽、莆田市第一醫院的訴訟請求;四、駁回謝清芳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817.7元,減半收取計4408.85元,由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胡國鋒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建工公司、謝清芳均無異議。胡國鋒對“建工公司與市醫院尚未對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進行結算”有異議,認為市醫院與建工公司已經結算,市醫院自認工程款是407942785元,胡國鋒認為本案的工程款應當是五億多。市醫院提出以下異議:1、“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的施工單位為建工公司,實際施工人系胡國鋒”,市醫院不認可實際施工人系胡國鋒;2、“2012年8月24日,李美壽在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項目部作為甲方……”,市醫院不知情,也不認可;3、“2017年2月9日,建工公司向胡國鋒發出《關于“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項目有關事宜的通知》(莆建工[2017]14號),撤銷胡國鋒“莆田市第一醫院擴建工程”項目勞務副科長的職務,并將該項目的后續工程收回自行組織施工。”市醫院不清楚,說明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胡國鋒是實際施工人,反而說明是勞務副科長;4、“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市醫院擴建工程項目部分別于2018年2月、2019年2-3月向謝清芳支付工程款80000元、86000元,尚欠模板工程款450020元。謝清芳經催討未果,”市醫院不知情。本院經審查認為,胡國鋒、市醫院對一審查明的上述事實未提供相關反駁證據予以推翻,且市醫院是否知情并不影響本案事實認定,故胡國鋒、市醫院的上述異議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故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8817.7元,由莆田市建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林天明
審判員黃征
審判員翁國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余凰丹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