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愛克斯蘭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與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固鎮縣人民醫院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03民初12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愛克斯蘭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固鎮縣人民醫院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南京愛克斯蘭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文玉豪,被告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磊,被告固鎮縣人民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軍、周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南京愛克斯蘭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承擔原告直接損失共計人民幣510000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及理由: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的代理商)在2019年7月26日參加采購資金來源為財政投資的固鎮縣人民醫院彩超、高清電子胃腸鏡系統采購項目(項目編號:BB2019GZCGZ1331)的公開招標活動。原告在投標過程中對項目編號為BB2019GZCGZ1331的《安徽百士徳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招標文件》(下面簡稱招標文件)提出了質疑,被告進行了質疑答復。被告招標文件中相關規定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與合同履行無關,且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在評標過程中兩被告忽略自己招標文件的實質需求,將醫療器械注冊證中注冊代理人和國內總代理商混淆,捏造注冊代理人即為國內總代理商,在評標過程中在詢標記錄表中排擠原告以及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且招標文件設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串通為特定供應商中標提供了便利條件。兩被告共同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658號令)第二十條的規定,給原告造成直接損失共計人民幣510000元。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主體不適格,參加涉案采購項目的投標人為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南京愛克斯蘭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招投標活動程序合法,被告招投標活動是嚴格按照國家招投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進行,整個招投標的過程及結果也是經過政府相關部分審批認可的。涉案的固鎮縣人民醫院彩超、高清電子腸胃鏡系統采購項目(一包)招投標項目共有4家企業參與投標,投標的產品涉及3個品牌,因此該項目招標具有充足的競爭性,不存在以特定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未中標系因其過錯導致,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參加投標擬提供的醫療設備為飛利浦公司生產的,根據其提供的“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載明的醫療器械制造商在國內的代理人及售后服務機構為“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而其提供的授權書并非“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或者該公司授權的機構出具,不能證明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獲得了在中國境內銷售飛利浦相關醫療器械的資格。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標文件及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因此沒有中標是其自身過錯造成,與被告無關。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給其造成了損失及損失金額。
固鎮縣人民醫院辯稱,我院彩超項目進行技術參數專家論證和進口品牌論證,并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為了能采購到合法合規的設備,提出國內授權需求。在評標過程中,原告未能向縣交易中心提供有效的授權證明文件。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應依法駁回其起訴。
庭審中,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和抗辯理由提供以下證據,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交換和質證。
原告南京愛克斯蘭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一:《關于固鎮縣人民醫院彩超、高清電子胃腸鏡系統項目(一包)質疑函的回復》,證明兩被告錯誤認定原告無授權代理資格。
證據二:《詢問記錄表》,證明被告將注冊代理人混淆為國內總代理商。
證據三:《招標文件—技術需求書》,證明被告招標文件需加蓋國內代理公章的事實。
證據四:《投標文件—國內總代理商的授權書》,證明原告授權給第三人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資格,對其招標文件加蓋了國內代理公章。
證據五: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注冊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證明其主體資格。
證據六:證明一份。證明我方是國內的代理商。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質證稱:第一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回復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原告提供的資料形成的,沒有任何錯誤。第二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證明目的有異議,詢標記錄表中評審員表達的意思是依據相關規定,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投標人,以飛利浦公司生產的產品進行投標,應當提供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的授權,并非將注冊代理人混淆為國內代理商。第三組真實性沒有異議,需要明確的是第二款,提供原廠白皮書技術參數需加蓋國內代理公章。第四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無法證明原告及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獲得了產品生產人或其國內代理人的授權。第五組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明了原告不是本案適格主體。第六組真實性有異議,也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提供該組證據的主體不是醫療器械的生產商或國內代理商。
固鎮縣人民醫院質證稱:對第一組至第五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第六組證據真實性有異議。醫院的回復函是依據法律法規及原告提供的質疑函進行的回復,沒有錯誤,且說明了醫院已經履行答疑的義務。第二組證據只能證明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是投標人,但是該公司不能提供飛利浦總公司或飛利浦國內公司代理人的授權,被告沒有混淆國內的總代理和其他表述。第三組不能證明原告取得了國內總代理的授權,根據原告提供的授權書及證明文件證明原告獲得的是飛利浦歐洲代理認證合作伙伴的授權,并非飛利浦總公司或國內代理商的授權。第五、六組證明原告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不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條令及相關文件規定,評標委員會否定其投標符合法律規定。
以上證據本院審查認為,兩被告對原告所舉一至五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五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外國企業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效力。而原告提交的第六組證據,MEGAINTERNATIONALPTYLTDAUSTRALIA出具的兩份授權證書未經該公司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和我國使領館認證,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證據:
第一組: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委托代理合同,證明其主體資格。
第二組:采購進口產品審批材料,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固鎮縣人民醫院彩超、高清電子胃腸鏡系統采購項目(一包)采購需求公示、招標公告、答疑補遺、中標結果公告、合同公開頁面。證明案涉項目經過依法審批,招標全流程在法定交易中心進行,并依法接受行政監管,交易合法。
第三組:四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部分打印)、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書2份、原告的質保承諾書、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詢標記錄表。證明:1.原告不是案涉項目投標人,不是適格主體,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2.其中安徽豐原蚌埠醫藥公司和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產品品牌為飛利浦,安徽蘇徽醫療設備有限公司所投產品品牌為西門子,蚌埠偉躍醫療用品有限公司所投產品品牌為三星,且三個品牌的均有產品通過技術評審,證明該項目招標具有充足的競爭性,不存在以特定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事實。3.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產品為飛利浦品牌,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記載“售后服務機構: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提供的國內總代理商授權書由原告出具,而原告是MEGAINTERNATIONALPTYLTDAUSTRALIA(以下簡稱澳大利亞梅格國際公司)的國內總代理,該公司自稱是“飛利浦歐洲代理認證的優質合作伙伴”。該投標人所投產品授權體系混亂,評標委員會向其詢標,并否決其投標符合規定。
原告南京愛克斯蘭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質證稱:第一、二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第三組詢標記錄表混淆了代理人和代理商的概念,我方是代理商。
固鎮縣人民醫院對以上三組證據沒有異議。
固鎮縣人民醫院提供以下證據:
第一組:國務院令第650號《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蚌公共資源局【2017】28號《關于印發蚌埠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通知》、蚌公共資源局[2019]21號《關于蚌埠市采購文件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2016年7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檢檢函【2016】151號《關于查出多批次進口超聲診斷儀涉嫌假冒和翻新情況的警示通報》證明1、縣醫院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進行公開招標;2、招標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不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二組:采購進口產品審批材料,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固鎮縣人民醫院彩超、高清電子胃腸鏡系統采購項目(一包)采購需求公示、招標公告、答疑補遺、中標結果公告、合同公開頁面,中標通知書。證明案涉項目經過依法審批,招標全流程在法定交易中心進行,并依法接受行政監管,交易合法。
第三組:投標文件(部分打印)、原告提供的授權書。證明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產品為飛利浦品牌,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記載“售后服務機構: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提供的國內總代理商授權書由原告出具,而原告是MEGAINTERNATIONALPTYLTDAUSTRALIA(以下簡稱澳大利亞梅格國際公司)的國內總代理,該公司自稱是“飛利浦歐洲代理認證的優質合作伙伴”。該投標人所投產品授權體系混亂,評標委員會向其詢標,并否決其投標符合規定。
第四組: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的相關資料。證明飛利浦超聲系列產品在中國的唯一合法注冊代理人和售后服務機構為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愛克斯蘭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質證稱:第一組關聯性不予認可。第二組我方不予認可,招標文件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性不認可。第三組真實性沒有異議,與招標文件不符。第四組有異議,我方也是產品代理商。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被告二的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對兩被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以上當事人的陳述及確認的證據,本院綜合認定法律事實如下:
原告南京愛克斯蘭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授權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其產品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2019年7月26日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參加固鎮縣人民醫院彩超、高清電子胃腸鏡系統采購項目(項目編號:BB2019GZCGZ1331)的公開招標活動。因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固鎮縣人民醫院認為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標產品的相關手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安徽長鴻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未中標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南京愛克斯蘭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青
審判員王國強
人民陪審員趙桂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尚春麗
書記員王婷婷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