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未來科技城開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山東神州電爐有限公司、張永獻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91民初1842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臨沂未來科技城開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神州電爐有限公司、張永獻、張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臨沂未來科技城開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未來科技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麗曄,被告張永獻、山東神州電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電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尚懷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瑋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未來科技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保全擔保等維權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30日,被告神州電爐為償還銀行貸款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期2個月,月利率6%,到期一次性償還本息,被告張永獻、張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原告于借款合同簽訂之日按照被告要求支付到指定付款賬戶,現該借款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償還上述借款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神州電爐辯稱,借款屬實,但對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保全擔保費用,被告公司不承擔,被告公司僅收到一份訴前保全,另有與本案相關的三個案件不確定該份保全為本案的訴前保全,還是其他另外三個案件,對保全費主張核實后依法承擔。
被告張永獻辯稱,該借款為神州電爐向原告借款,并非本人借款,本人也并非是擔保人,借款合同沒有本人的任何簽字,本人不承擔還款及保證責任。
被告張瑋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9年7月30日,被告神州電爐向原告出具《申請書》一份,載明:我公司因歸還楊傳寶、鎮江(英賽德)公司材料款,特申請借款壹佰萬元正,¥1000000,同意由張永獻、張瑋個人財產做擔保。該申請書尾部“申請人”處加蓋被告神州電爐公司公章,“擔保人”處有被告張瑋的簽字捺印及被告張永獻加蓋個人私章。同日,原告未來科技城作為甲方(出借人)與被告神州電爐作為乙方(借款人),被告張永獻、張瑋作為丙方(保證人)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載明借款用途為乙方為轉讓工業用地及房屋,需解除房屋抵押登記,因此急需資金周轉,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借款金額為壹佰萬元(¥1000000.00),該款匯入到乙方指定賬戶,被告神州電爐開戶于華夏銀行羅莊支行,賬戶為1525××××8823的銀行賬戶中;借款期限為2個月,自2019年7月30日起;還款方式為乙方在借款到期之日,一次性償還借款本息;借款利息為自甲方支付借款之日,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內,按照月利率6%計算利息,利息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若乙方逾期支付借款本息的,逾期期間的利息按照月利率6%計算。合同另約定擔保保證責任,1、乙方自愿用其名下工業用地及房屋作抵押,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的,甲方有權處理抵押物。乙方到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消滅;2、丙方自愿為乙方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為借款屆滿之日起三年。保證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還款的違約利息、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用、律師費等)。該合同尾部有原告未來科技城加蓋公司公章,被告神州電爐加蓋公司公章,被告張永獻在“丙方”處加蓋個人私章,被告張瑋在“丙方”處簽字捺印。
合同簽訂后,2019年7月30日,原告以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神州電爐轉賬1000000元。同日,被告神州電爐向原告出具《收據》一份,載明交款單位為未來科技城,收款方式為轉賬,金額為壹佰萬元正,收款事由為借款,該收據加蓋被告神州電爐財務專用章。被告神州電爐向原告出具《收據》后,并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神州電爐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臨沂未來科技城開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張瑋、張永獻對上述履行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張瑋、張永獻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被告山東神州電爐有限公司享有追償權;
三、駁回原告臨沂未來科技城開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神州電爐有限公司、張永獻、張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向本院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魯晨生
人民陪審員陳飛
人民陪審員楊宗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趙遠康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