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天水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春軍、王崗、趙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甘11執12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天水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春軍、王崗、趙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1民初3號民事判決書已于2020年6月13日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確定:1.被告張春軍、王崗、趙正平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償還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900萬元,及截止2019年12月1日的利息3753469.86元,本息合計12753469.86元。2019年12月17日至清償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4.85%計算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若被告張春軍、王崗、趙正平未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期間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有權就被告天水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位于漳縣武陽鎮東二北路西側南端編號為漳國用(2014)第014201號,面積為16206.6平方米的土地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3.被告天水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被告天水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保證、抵押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張春軍、王崗、趙正平追償;5.案件受理費98321元,由張春軍、王崗、趙正平共同負擔,天水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因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于2020年7月14日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審查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20)甘11執122號,申請執行標的為1285.179086萬元,應收執行費80252元。
執行中,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后的義務,但被執行人經通知執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證券、工商登記、車輛、不動產等登記信息,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予以凍結。通過傳統調查手段調查被執行人名下房產、不動產等財產登記情況。對查詢到的天水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位于武山縣商鋪4號面積47.42㎡、5號面積69.14㎡、6號面積61.39㎡、9號47.42㎡、12號面積47.42㎡、14號面積61.37㎡;觀渭家園2號樓商鋪1號面積35.61㎡、8號面積78.79㎡、13號面積62.28㎡、14號面積108.98㎡、15號面積63.93㎡、16號82.81㎡、17號面積35.61㎡、14號面積108.98㎡、15號面積63.93㎡、16號面積82.81㎡、17號面積35.61㎡商鋪予以查封;對張春軍名下房屋編碼為0104-CL-021116號、0129號南側號房屋編碼0107-CL-02117號商鋪予以查封。本院扣劃天水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春軍、王崗、趙正平名下銀行存款74430.22元,已由申請執行人領取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因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正在協商和解,申請執行人暫不申請法院啟動評估拍賣程序。本院已將本院將案件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了申請執行人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執行措施,書面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向被執行人天水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春軍、王崗、趙正平發出限制消費令,但案件始終未能執結
判決結果
一、終結(2019)甘11民初3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期間,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申請執行人即可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亦可依職權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俊杰
審判員魏永紅
審判員白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濤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