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某與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平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寧0221民初308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平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納某與被告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平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張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納某訴稱,2017年8月22日,平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2017年市政道路工程-永安西路(翰林大街-民族大街)工程承包給被告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8年3月至12月,經協商由原告施工建設被告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平羅縣城市××路橋亮化工程。2019年7月28日,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50000元。上述拖欠費用由被告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單予以證實。經催要,被告僅支付50000元,剩余400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原告僅提交的《工程結算單》中有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名號的無效印章,項目部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原告未提交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授權使用項目部印章與其簽署債權債務憑證的相關證據。對法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應當移送至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管轄權異議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南昌市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杜治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馬玉林
書記員蘇慶陽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