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482執179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中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2民初135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浙江中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浙江中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款項519044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4495元、執行費7635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執行人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到被執行人住所地對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對被執行人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在平湖市房地產管理處的54萬元物業保修金作出暫停支付措施,由于該筆物業保修金暫未到期,故現無法處置。本院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尚有執行款519044元及相應利息和案件受理費、執行費未執行到位。
鑒于被執行人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措施,并以另案對被執行人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偉峰作出不予出境決定書,限制其出境。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浙江中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浙江三峰置業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482執1796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薛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風順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