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與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102民初7199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內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告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內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中真、被告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紅旗、賈小燕及被告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內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二被告支付審計服務費余款105000元;2.由二被告承擔欠款期間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自2016年2月25日起算至全部款項支付完畢止;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全部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乙方)與二被告(甲方)于2015年12月4日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依據約定書的約定,此次審計服務原告應當收取審計服務費20萬元,在約定書簽訂時,被告烏拉特中旗交通管理局支付了9.5萬元審計服務費(原告出具了收據),余款在原告交付《審計報告書》時一次性付清。約定書簽訂后,原告依據約定,向被告新大地公司發出了審計服務所需資料清單,指派人員赴現場,全面展開審計工作前后共計41天。期間原告將審計數字結果,即審計調整后的財務報表于2016年1月20日發送給了被告新大地公司。2016年2月25日,原告依據約定全部完成了審計工作,并將裝訂好的《審計報告書》提交二被告。然而,二被告以雙方沒有就收購意向達成一致為由,拒絕支付審計服務費尾款105000元,拒絕接收《審計報告書》。此后,原告多次與二被告就《審計報告書》的接收及支付余款的事宜進行協商,但二被告相互推諉,至今不接收《審計報告書》,也拒不支付資產評估費余款105000元。原告認為,原告依照約定,全部完成了審計工作。只是由于二被告就收購意向未達成一致意見,就拒絕接收《審計報告書》,也相互推諉拒不支付審計服務費余款105000元,屬于嚴重的違約行為。因此二被告除了應當支付余款105000元外,還應當承擔欠款期間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期間,被告烏拉特中旗交通局訴原告退還審計費的案子,被告烏拉特中旗交通局一審二審均敗訴,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實際情況相符。現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三方的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辯稱:一、原被告于2015年12月4日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約定審計費用為20萬,被告烏拉特中旗交通局已于2015年12月25日墊付9.5萬元,約定余額在原告交付《審計報告書》時一次性付清,確屬事實。二、原告派人入駐新大地公司開展審計工作也確屬事實。后原告將審計數字結果發給新大地公司是不是事實我方不清楚。原告稱將裝訂好的《審計報告書》提交我方,我方不認可。我方也沒有以未達成一致收購意向為由拒收過原告的《審計報告書》。事實是我方欲收購新大地公司而和新大地公司共同先后委托了評估公司和審計事務所來評估、審計新大地公司的資產。后新大地因評估價低于其預期而不予我方繼續商談收購事項。毀約方為新大地公司,評估價和審計價低對于我方有利,我方沒有理由拒收原告方的《審計報告》。三、《審判業務約定書》中第二條第二項,甲方(新大地建設公司)的義務中第5款明確約定“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說明承擔付款義務的是新大地公司,而非我局。綜上所述,依法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被告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辯稱:2015年11月,經巴彥淖爾市交通局、烏拉特中旗政府、新大地公司共同協商,烏拉特中旗政府欲對內蒙古新大地集團投資經營的省道212線甘其毛都至海流圖一級公路的經營權進行收購。雙方約定,由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代表旗政府和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委托內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內蒙古國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公路資產進行審計評估,費用共計40萬元。雙方約定收購事項達成,由旗交通局支付19萬元,新大地公司支付21萬元。收購事項未達成則全部費用由旗財政支付。2015年12月3日新大地公司作為配合方與旗交通局共同委托了開元事務所、國信公司對上述公路資產進行審計評估,并及時向開元事務所、國信公司提供了審計評估所需資料。2016年2月因國信公司提供的資產評估表初稿中,由旗交通局提供的部分經濟測算指標嚴重存在與事實不符情況,造成上述資產價值不能得到客觀、公正的評估,經新大地公司與巴彥淖爾市交通局、烏拉特中旗政府溝通,最終雙方沒有達成收購意向,審計評估工作終止。自審計評估工作于2016年2月終止后,三方再沒有與新大地公司就審計評估工作是否繼續進行、尾款如何支付等事宜進行過任何協商,新大地公司再沒有參與上述審計評估事項,也沒有收到過原告開元事務所在起訴狀中提到的《審計報告書》,新大地公司作為第三方也沒有再過問過此事。2017年底旗交通局向開元事務所、國信公司索要已付審計評估費用發票,開元事務所、國信公司以尾款未支付為由拒絕提供,旗交通局將開元事務所、國信公司起訴,要求二被告退還已支付的審計評估費用,之后新大地公司作為第三方于2018年初從中做了調解工作未果,自此,新大地公司作為該訴訟案的第三方再沒有參與過該訴訟案。綜上,新大地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責任。
本院查明事實認定如下:
2015年12月3日,被告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內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案外人國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發出編號為烏中交字(2015)1號的《關于對S212線甘其毛都至海流圖一級公路資產進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委托的函》,載明:“按照《烏拉特中旗人民政府旗長辦公會議紀要》(2015)58號要求,經與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協商,決定委托內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國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該公司經營的S212線甘其毛都至海流圖一級公路資產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具體相關事宜在雙方簽訂的約定書中明確。”
2015年12月4日,原告內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乙方)與被告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甲方)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對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至2015年的財務狀況、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本次審計服務的收費是以《內蒙古自治區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指導性收費標準》采用計件收費標準計算,甲乙雙方約定本次審計服務的費用總額為20萬元,甲方應于本約定書簽署之日起5日內支付50%的審計費用,其余款項于乙方提交審計報告后一次性全部結清。并約定甲方新大地建設公司負有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的義務。
2015年12月25日,被告烏拉特中旗交通運輸局向原告內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審計費95000元。
2016年2月25日,原告內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雙方《審計業務約定書》已履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聯合文件、《審計業務約定書》、管理層聲明書、審計報告書、(2018)內0102民初3534號民事判決書、(2018)內01民終2811號民事判決書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內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返還委托款105000元及利息(以105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9月9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內蒙古開元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巴彥淖爾市新大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振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王茹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