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慧島投資有限公司與眾惠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91民初18552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智慧島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慧島公司)訴被告眾惠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惠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智慧島公司委托代理人張麗麗、李亞麗;被告眾惠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智慧島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請:1、請求確認原被告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占用費67672.59元(其中,房屋租金從2020年4月4日計算至2020年7月30日,共計58123.05元,占用費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標準從2020年7月31日計算至2020年8月14日,共計9549.54元);3、判令被告以欠付租金為基數,按年息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5889.80元(以欠付租金58123.05元為基數,暫計算至2020年8月14日,以后繼續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30日,原被告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鄭州市鄭東新區龍子湖智慧島正商木花廣場3號樓A區302號的房屋,總計227.37平方米出租給乙方辦公,租賃期限為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10月3日;同時,合同正文及附件就租金的支付標準、支付時間進行了約定,房屋租金為2.8元/平方米/天,按照365日歷天計算,12個月租金總額為232372.14元,分兩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時間為2019年10月10日之前,第二次支付時間為2020年3月15日之前。被告支付了第一次租金,未按約定在2020年3月15日之前支付剩余租金,原告多次催促溝通未果,于7月1日向被告送達律師函,要求其支付租金及違約金,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七條第4款的約定,被告逾期支付房租超過20日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被告于7月30日簽收,合同已在當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僅在8月4日支付了17000元租金,截至2020年8月14日,尚欠原告租金、占用費、違約金共計73562.39元。為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第一、河南智慧島投資有限公司向眾惠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28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函》,河南智慧島投資有限公司直接解除了合同,在2020年7月28日強制收回了房屋,并將房屋內的眾惠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物品沒收并處置用于抵扣房租。眾惠公司在2020年7月28日之后便沒有再使用或者占用房屋。第二、雙方在2020年7月28日解除合同之前,關于房租問題有過反復溝通,已經達成了在2020年10月初一次性給付剩余房租租金的意見。公司在2020年7月28日之前已經搬離。第三、眾惠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的租金116186.07元。眾惠公司在2020年7月份與智慧島達成一致意見后,在2020年8月4日又支付了17000元的房租。但智慧島公司在2020年8月突然通知眾惠公司要起訴眾惠公司,不再按照之前達成的付款約定履行,并要求眾惠公司馬上支付所謂的“房屋占用費”、“律師費”等2萬多元非房租以外的不應由眾惠公司承擔的費用,后來經過反復溝通,智慧島始終要求眾惠公司承擔不應由眾惠公司承擔的費用,導致眾惠公司無力承擔。第四、智慧島尚欠眾惠公司17675元的(履約保證金)押金未退還給眾惠公司。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履約保證金用于沖抵租金,但是智慧島未按照合同約定為眾惠公司沖抵租金,若智慧島不按照合同約定沖抵租金的,眾惠公司有權要求智慧島返還17675元的押金,若智慧島不返還,眾惠公司將在本案中提起反訴或者單獨起訴智慧島,要求智慧島返還17675元的押金。第五、眾惠公司作為小微企業,養活員工眾多,但是由于2020年2月份的持續至今的疫情導致公司年初至今的所有項目均未回款,公司異常艱難,苦挨度日,根據河南省以及鄭州市在2020年2月和3月份公布的各種租金減免政策中,智慧島作為國企,本身就有幫助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義務,智慧島不僅未履行該義務,反而強加給眾惠眾多苛責并為難眾惠公司,眾惠公司申請智慧島給予3個月的免租期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享受國企疫情租金減免的優惠政策一直被拒絕,眾惠公司在7月與智慧島達成協商意見后,8月初立即就湊出17000元租金繳納,并無任何違約或者不繳納的意圖,智慧島作為國企不僅不遵守國家調控政策,還出爾反爾額外加重眾惠負擔!雖然眾惠公司的房租在2019年一次性支付了半年,把疫情期間涵蓋在內了,疫情期間的房租已經支付了,但是在國家政策調控期內,房屋實際并無使用,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因此申請免除3個月的租金合情合理。希望根據國家國企租金減免的政策給予優惠,在合同期內給月3個月的免租期,以幫助眾惠渡過難關?,F在眾惠公司因為辦公室承租不起,不得不將員工轉移至其他非常擁擠和不便的場地工作,導致項目進展更加苦難。根據《河南省高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案件的工作指引》中關于租賃合同高級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的意見:受疫情影響,中小微企業因生產經營承租的房屋或場地暫時無法使用,或者雖可正常使用但經營收益明顯減少、損失較大,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成本過高,對中小微企業明顯不公平的,請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期間租金的,應根據公平原則酌情予以相應支持,合理分擔疫情的風險。該指引中明確: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且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的房屋租賃糾紛,按照《河南省應對疫情影響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關于減免租金的規定處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應對疫情影響支持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號2020年2月14日政府公文:四、減輕企業負擔12.減免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且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免收1個月房租,減半收取2個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還。鼓勵其他不動產租賃機構對中小微企業適當減免租金。(責任單位: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因此按照政策規定,國企免收1個月的房租,并減半收取2個月的房租完全合法合理,并且應當得到支持和執行。綜上所述,請求法院判決眾惠公司免繳房租,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30日,原告(作為出租人、甲方)與被告(作為承租人、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載明:甲方將坐落于鄭州市鄭東新區龍子湖智慧島正商木華廣場3號樓A區302室的房屋,總計227.37平方米出租給乙方辦公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租賃期限共計12個月,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如實際交房時間與約定租賃期限起始日不同的,以實際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租金為2.8元/平方米/天,按照365日歷天算,12個月租金總額為232372.14元;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須乙方按日租金的2倍支付違約金等。
2020年7月1日,原告委托仟問律師事務所向被告出具律師函,載明:致眾惠公司,截至2020年7月1日,貴公司欠付租金總額為116186.07元,貴公司應自收到本律師函之日起3日內向智慧島支付租金116186.07元、相應的違約金及賠償相應的損失,若期限屆滿貴公司仍不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智慧島公司經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等。
2020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合同通知函》,載明:現正式函告你公司,解除你我雙方于2019年10月30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等。原告通過郵寄方式向給被告送達上述通知函,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簽收。
2020年9月10日,原告因本案訴訟與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約定,一審代理費為5000元,二審代理費4000元,執行階段代理費為4000元。原告為此支付代理費5000元。
原告稱,2019年10月30日原被告簽訂租賃合同,租期為2019年10月4日到2020年10月3日,被告在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了半年的租金116186.07元,因為該份租賃合同為續簽的,履約保證金在第一簽訂的時候被告已繳納17675.58元(該筆費用應該未退還給被告)。被告第二期半年租金應該于2020年3月15日之前支付,被告經催促多次未支付,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告發出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被告于2020年8月4日支付17000元,原告已將該筆款項計算為租金并從總額中扣除,被告于2020年8月14日將涉案房屋內物品搬離并將房屋交付原告,并辦理了交接手續,原被告雙方共同出具了交接單。
原告并稱,因被告依就涉案租賃房屋享受了租賃辦公房屋補貼,2020年4月份收到了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間的補貼租金42.02萬元,2019年11月1日到2020年10月30日的補貼已于2020年6月份在鄭州市發展和××委網站公示,被告在補貼名單之內,但資金還未發放。被告在原方一年租金為23萬多元。
被告稱,無異議,并且支付的數額也無異議。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追加王洛洛、范承渭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經審查本院認為,王洛洛、范承渭非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故本院不予準許。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律師函一份、律師函送達證明一份、解除合同通知函一份、順豐快遞信息單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發票一張、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一份、原告立案時法院出具的材料接收清單一份、工商局調取的被告工商變更登記資料一份、2018年鄭州市大數據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公示、2019年鄭州市大數據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公示、鄭發改高技【2018】819號文件、交接單一張;被告提交的解除合同通知函、眾惠財務負責人與智慧島租賃負責人的聊天記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和轉款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原件、智慧島公司的股東結構及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原告河南智慧島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眾惠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
二、被告眾惠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河南智慧島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租金與占用費50315.35元;
三、駁回原告河南智慧島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民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9元,減半收取819.5元,原告河南智慧島投資有限公司負擔290.5元,由被告眾惠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彭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桑金波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