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陽縣城關鎮初級中學、原陽縣教育體育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7民終5131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陽縣城關鎮初級中學(以下簡稱城關中學)、原陽縣教育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因與被上訴人王文學、原審第三人河南隆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云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2020)豫0725民初21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城關中學、體育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占偉,王文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高到庭參加訴訟。隆云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城關中學、體育局上訴請求:1、不服原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2131號民事判決,不服金額為218564.96元,特依法提起上訴;2、請求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體育局是與第三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禁止第三人將工程轉包。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體育局只有與第三人結算工程款的義務,而沒有與被上訴人結算的義務。第三人私自轉包,未經城關中學、體育局同意,體育局也不知被上訴人是實際施工人,還是掛靠施工人,無論何種形式施工,被上訴人都無權繞過第三人直接向城關中學、體育局主張工程款,再說第三人是否向被上訴人結算過工程款、結算多少工程款、還剩多少工程款,這些案件事實城關中學、體育局都是不知情的。體育局與第三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中還約定了尾款依據審計結論來結算,截至目前該工程并未進行和完成審計,不知最終的審計結論金額多少,所以,依據合同當事人約定意思自治原則,只有審計結論作出后,體育局才能依據結論最終給第三人結算工程款,在審計結論作出前,體育局無論是對第三人還是對實際施工人或者掛靠施工人均無義務支付不知具體數額的尾款。綜上,一審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且置合同明確約定的禁止轉包和審計結算等等約定于不顧,判決體育局直接向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約定的尾款,明顯違法,應予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文學辯稱,一、本案是建設工程合同案件,被上訴人作為實際施工人按照法律規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城關中學、體育局關于合同相對性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因一審第三人怠于行使對上訴人的權利造成被上訴人的工程款無法支付,被上訴人依據合同法關于代位求償的法律規定,要求上訴人承擔支付義務符合法律規定。第三、在工程實際施工過程中一直是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進行對接,上訴人是知道被上訴人是實際施工人身份的事實,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堅持一審判決。
隆云公司未到庭參加答辯。
王文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城關中學、體育局向王文學支付工程款252856.16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9月1日至城關中學、體育局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二、訴訟費由城關中學、體育局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11日,隆云公司中標了城關中學新建綜合樓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標段,中標價2185649.56元。根據中標通知,隆云公司和體育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2185649.56元。合同支付方式規定:“基礎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借款的35%,主體框架、工程砌體完成后付至合同借款是70%。工程竣工后付至合同借款的90%,項目審計后付至審計結算借款的97%。剩余結算借款的3%作為質保金,一年后的7個工作日經驗收無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合同并對工程概況、合同工期、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等內容進行了約定。之后,隆云公司將案涉工程的施工分包給王文學施工,并簽訂了《協議書》,協議約定王文學施工完畢,隆云公司付王文學工程款的90%,經業主驗收合格后,隆云公司將剩余工程款全額付給王文學等內容。協議簽訂后,王文學組織工人于2018年6月26日開工。案涉工程于2018年8月13日竣工。2018年11月18日,施工單位隆云公司、項目學校城關中學、監理單位天正公司共同出具了《原陽縣項目學校工程驗收報告書》,確定城關中學新建綜合樓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同日,隆云公司、城關中學、河南天正建設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就原陽縣城關鎮中心學校共同制作了《原陽縣城關鎮初級中學學建綜合樓工程項目撥款申請表》,申請撥付工程竣工節點的工程款437129.91元。至王文學起訴之日止,城關中學、體育局仍欠付王文學工程尾款2185649.56元×10%=218564.96元。
工程建設過程中,2018年7月13日,隆云公司、項目學校城關中學、監理單位河南天正建設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正公司)共同出具了一份《現場簽證單》,現場簽證內容為:1、應甲方要求,需進行樓前地面硬化293.7,樓后地面硬化40,共計333.72。2、因學校糞池污水無法向外排出,應甲方要求,現增加長30米、寬0.8米、深0.6米的污水管道和6個(0.8米*0.8米*0.8米)的污水井。
一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隆云公司與不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資質的王文學簽訂協議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了王文學。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王文學包工備料、自負盈虧,王文學是本案的實際施工人。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組織、建設者,王文學享有主張工程款的權利。王文學與第三人簽訂的協議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應為無效協議。因為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按照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城關中學、體育局應當按照合同關于工程款支付的約定支付工程款項。關于本案的給付主體問題,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體育局是建設項目的發包人,也是與隆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其對未支付的合同價款,負有支付的義務。城關中學是城關中學新建綜合樓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是案涉工程款項的財政撥款的申請人。王文學實際收取的已結付的工程款,也是由城關中學根據合同進度報請撥付后向第三人支付后,由第三人向王文學轉付。鑒于其具有與發包方同一性的法律地位,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城關中學應當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王文學承擔責任。城關中學學建綜合樓工程項目總款2185649.56元,城關中學、體育局方已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了竣工節點的應付款項,剩余工程款為總額的10%即218564.96元。城關中學已向王文學支付了工程款總額的90%,則城關中學應當向王文學支付的工程款額為218564.96元。基于協議無效,一審法院確定城關中學、體育局向王文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自王文學起訴之日即2020年6月12日起至城關中學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原陽縣教育體育局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王文學支付工程款218564.96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218564.96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原陽縣教育體育局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原陽縣城關鎮初級中學在欠付工程款218564.96元范圍內向王文學承擔支付責任;三、駁回王文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560元,減半收取2280元,由原陽縣城關鎮初級中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60元,由原陽縣城關鎮初級中學、原陽縣教育體育局、河南隆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孫峰
審判員高鳳娜
審判員張國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宋祥宇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