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與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案號:(2019)粵0491民初2106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陜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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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陜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地質勘察工程款475753.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價款利息暫計至2019年10月29日99912.27元(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直至本息還清為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中交集團(珠海橫琴)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建設方,對“珠海橫琴新區綜合開發項目市政基礎設施非示范段主、次干路市政道路工程(二期工程)第Ⅱ標段施工圖設計及詳細勘察”工程項目施工進行招標。2013年8月1日被告中標該工程項目。隨后在未與建設方簽訂合同前,將該項目地質勘察工程部分分包給原告,由原告先行進行施工。2013年12月,被告與建設方簽訂《勘察設計合同》,雙方對工程名稱、工程地點、承包范圍、承包方式、工期、合同價款、工程款結算等進行了約定。其中16.2條勘察費支付方式為:1、勘察工作在提交勘察方案招標人進行書面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暫定勘察費的15%作為預付款;2、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經招標人確認與相關部門審批通過后支付至合同暫定勘察費的85%(含預付款);3、施工圖設計文件通過審查后支付至合同結算價的95%;4、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結算價的100%。2015年原被告補簽《珠海橫琴新區綜合開發項目市政基礎設施非示范段主、次干路市政道路工程(二期工程)第Ⅱ標段施工圖詳細勘察-勘察協議書》,雙方對此前已進行的該工程項目工程名稱、技術標準、工作內容、項目進場時間及勘察成果提交時間、勘察取費標準及支付辦法、雙方責任、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書面確定。合同暫定工作量4200米,綜合單價260元/米,合同暫定勘察費用總價為人民幣109.2萬元,最終勘察費用按照原告實際完成工作量進行確定。其中合同第5.2條約定勘察費用支付方式為:被告于原告所提交勘察大綱通過被告及相關部門審查后28天內支付暫定勘察費用總額的10%,即10.92萬元;于原告完成合同勘察義務后支付合同暫定勘察費用總額的75%;剩余15%于原告完成后續服務時,結合最終結算情況,于結算完成后一個月內支付。原告承接該項目后,按照被告的要求進行施工,按時完成地質勘察任務,提交地質勘察成果報告,雙方通過勘察施工資料及形成的成果報告等,確認原告完成勘察工程總量為3291.36米,依據合同結算總價為855753.60元。原告已按要求完成被告分包的工程項目,被告應當根據與建設方的約定,依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向原告及時支付勘察費用。但被告長期以來均未按約定履行,截止今日被告僅支付380000.00元,尚有勘察費用475753.60元未支付。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遂起訴。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答辯期間內,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管轄。一、原、被告之間對管轄有約定。原、被告簽訂的《勘察協議書》9.3條約定“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違約責任或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以書面協議形式約定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為合同甲方,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故本案應由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管轄。二、原、被告對管轄法院的約定未違反專屬管轄規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2011年2月28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10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主要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九大類型。由以上規定可知,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性質不同的兩類合同。被告認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之專屬管轄規定。故原、被告對管轄法院的約定未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定,雙方書面協議管轄法院的約定合法有效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偉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高蕾
書記員陳穎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