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與始興縣人民醫院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2民終1418號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始興縣人民醫院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始興縣人民法院(2018)粵0222民初5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建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世枚、沈明星,被上訴人始興縣人民醫院負責人湯宏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英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建昌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建昌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即判令始興縣人民醫院向建昌公司支付設計費用3775150元,并支付從2017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始興縣人民醫院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始興縣人民醫院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設計服務費。始興縣人民醫院與建昌公司簽訂《設計服務協議》時,不存在協議無效的情形,建昌公司已對(2018)粵0222民初1079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建昌公司認為其已按照協議約定為始興縣人民醫院提供了相應的設計服務,無論始興縣人民醫院是否實際采用該設計成果,都不能抹殺建昌公司付出相應勞動的事實,始興縣人民醫院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支付設計費用,即應當按照協議第3.1.3及3.2.2條的約定支付設計服務費。二、即使協議被認定為無效,也應當參照協議第3.1.3及3.2.2約定結算并支付服務費,一審采用締約過失責任比例判決支付設計費,無法律和法理依據,建昌公司不存在締約過失的行為事實。本案協議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中的設計合同,即使最終被認定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協議中建昌公司的設計成果不存在任何技術上的錯誤,依據司法解釋也應當參照協議約定結算支付,一審法院卻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建昌公司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推斷建昌公司存在過錯,屬于事實認定錯誤。進而依據締約過失比例判決始興縣人民醫院只支付設計費用的一半,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有法不依。三、一審引用法規錯誤,不尊重簽訂協議的歷史實際情況與建昌公司的實際勞動付出。一審法院依據司法鑒定結論判定協議無效,那么這一做法相當于使用了從新兼且溯及原則。既然如此,判決書卻又引用了2000年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該規定因2018年國家發改委頒布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而失效,如果按照一審從新與溯及原則并用的做法,就應當適用《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進行判斷,適用1000000元的標準而不是500000元的標準,超過1000000元的部分才是無效,無效部分如果順從一審判決思路,再做過失的責任比例分攤,設計費就應當支付1000000+263955÷2=1131977.5元。但顯然一審裁判思路錯誤,從新與溯及原則皆不適于本案,應當以雙方協議約定判決。四、懇請二審法院從尊重智力勞動成果出發,依法改判。建昌公司之勞動成果未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之處,且依據司法鑒定結論,即使不按照協議約定結算支付,建昌公司的設計智力勞動成果價值達到1263955元,該設計雖然未被業主付諸實施,但遠不能以所謂的紙上工程、紙上成果來進行價值判斷,如今尊重知識、尊重智力成果是強國之本,其成果價值在作用程度上及對工程的意義方面絕對不是可以紙上成果一句帶過的,而且建昌公司的勞動成果的形成過程也是有成本的,需要高薪聘請設計師,需要支付辦公室租金、水電、設計工具、圖紙、行政辦公等成本,付出既包含了創造性的思維,也有辛勤的體力勞動,不是隨便出個圖紙。如果建昌公司完成的不是設計服務,而是實際承建工程,那判斷本案紛爭的解決思路估計就不會有任何爭議,那就是據實結算工程款。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建昌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法改判。
始興縣人民醫院辯稱,一審中,始興縣人民醫院已將事實經過陳述清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建昌公司的上訴請求,并重新判定始興縣人民醫院支付給建昌公司的設計費在500000元以下。理由如下:一、關于建昌公司上訴請求第一點。在(2018)粵0222民初1079號民事判決中已明確判定《設計服務協議》是無效的合同,并詳細陳述了理由,始興縣人民醫院予以認同。二、關于建昌公司上訴請求第二點。撤銷(2018)粵0222民初543號判決,改判支持建昌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始興縣人民醫院認為建昌公司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僅憑一份無效協議,主張按照協議約定付款,不用干活就拿中標價格的50%。而且建昌公司設計內容最后與始興縣人民醫院新建項目設計規模并不一致,所以,最終沒有提交始興縣規委會進行評審。三、建昌公司稱判決書適用法律錯誤,應該引用2018年國家發改委頒布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協議是在2016年簽訂,采用2000年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是合法合規。再者,既然建昌公司知道2000年-2018年超過500000元、2018年至今超過1000000元要進行招標,為何還要與始興縣人民醫院簽訂協議。始興縣人民醫院是公益性的醫療單位,沒有任何建筑設計勘察施工等方面的知識和經驗,根據始興縣財政局2016年1月11日《轉發的通知》,始興縣人民醫院也與當事人口頭約定不超過500000元價格才簽訂此協議,超過金額要依法依規進行招投標。四、請求二審法院判定始興縣人民醫院支付給建昌公司的設計費用不超過500000元。首先,案涉協議是無效協議;其次,建昌公司的設計要求不符合醫院實際投資規模;最后,始興縣人民醫院秉著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理念,由于建昌公司也確實為始興縣人民醫院的前期工作做出了努力,請求二審法院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性指導文件的規定,依法依規判定始興縣人民醫院支付不超過500000元的設計費用。五、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建昌公司負擔。
建昌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始興縣人民醫院向建昌公司支付設計服務費3775150元,并支付該款從2017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訴訟費由始興縣人民醫院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6日,始興縣人民醫院與建昌公司就始興縣人民醫院遷址新建工程的方案設計簽訂了一份《設計服務協議》(原告為乙方、被告為甲方),該協議約定有如下條款:
第二條項目基本情況:2.1建設標準:2甲(創3乙)醫院;2.2床位規模:600標準床;2.3規劃建設用地面積:62224㎡(約合93.3畝),總建筑面積約80000㎡。第三條協議明確的內容及相關費用3.1協議確定內容:3.1.1本協議指定的設計服務項目為《始興縣人民醫院整體搬遷工程的建筑工程設計》項目;3.1.2乙方是受甲方委托的工程前期的設計工作(方案設計)服務單位,在施工圖等后續設計服務過程中有優先考慮權;3.1.3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協議所述工程的前期設計工作(方案設計),如甲方在該項目招標中未選取乙方作為該項目的設計單位,則甲方需按本協議指定的費用標準在項目中標單位的項目總設計費用中支出該筆費用支付給乙方作為甲方在前期設計工作期間的設計服務成果費用(注:如乙方最終確定為甲方的項目設計單位,則本協議所述設計服務費用并入甲乙雙方正式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的有關費用條款中給予說明);3.2設計服務費用標準:3.2.1計費標準依據:《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工程設計收費標準》以及同類型項目市場標準;3.2.2本協議所述項目的設計合同如未能交于乙方簽訂由乙方來設計,則甲方需在項目中標單位的總設計費中的50%支付給乙方,費用支付期限為甲方確認本協議項目中標單位的三個工作日內。3.2.3本服務協議的服務費用為:參照國家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以及《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并結合市場價支付給乙方服務協作費,如甲方需要,乙方按照甲方支付及結算的金額開據正式發票給甲方;第四條乙方服務內容:4.1乙方提供本協議所述工程項目的前期考察調研、《初步方案設計》(含方案匯報、提供不少于三個初步規劃方案效果圖)、《建筑規劃方案設計》(提供整套的建筑規劃方案設計文本)、《初步設計》,并對服務合作的工程項目提供內容實行全面、綜合管理,保證出具的設計文件符合相關規定,滿足客戶要求,保證項目設計質量及進度;4.2乙方嚴格按照已有的質量體系程序文件要求組織內部設計質量評審,確保設計質量,對可能出現的技術關鍵問題、設計深度與甲方進行充分溝通;4.3乙方提供積極主動的服務響應;第五條甲方職責:5.4本項目停建、緩建、乙方的服務內容未全部完成或最終實施的設計方案與乙方提供的設計服務不一致,甲方均按《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以及同類型項目市場標準計取設計費50%向乙方支付前期設計服務費等條款。
上述合同簽訂后,建昌公司即按約定進行前期設計(方案設計),先后完成了始興縣人民醫院規劃建筑方案設計中的效果圖A、項目概況B、設計構思C、規劃設計D、建設設計E的前期設計服務工作。始興縣人民醫院依據和使用這些前期設計成果完成了工程項目的報批立項等階段性工作。2017年6月30日,始興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局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對始興縣人民醫院新建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和施工總承包進行公開招標,由韶關市金財資產運營有限公司(聯合體成員:韶關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機國際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韶關市地質工程勘察院)中標,建昌公司因條件限制未參加投標。在2017年6月30日發布的《始興縣人民醫院新建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公告》中,公示的設計費約為7008000元。因建昌公司未參與投標,中標單位既未使用建昌公司的前期設計圖,也未向始興縣人民醫院與建昌公司支付前期設計費用,于是始興縣人民醫院與建昌公司就前期設計費用的金額及支付問題生產糾紛。建昌公司遂于2018年5月14日向一審法院起訴本案。同年9月11日,始興人民醫院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案號:(2018)粵0222民初1079號】,訴請確認所簽訂的《設計服務協議》為無效合同。兩案審理期間的2018年11月19日,始興人民醫院向一審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申請對建昌公司完成的效果圖A、項目概況B、設計構思C、規劃設計D、建設設計E的工作量和價值進行司法鑒定(評估),一審法院依程序委托廣東誠安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上述項目進行價值評估,始興縣人民醫院支付了鑒定(評估)費12000元。2019年6月28日,廣東誠安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粵誠價G[2019]0083號《始興人民醫院規劃建筑方案設計費司法鑒定報告》,結論為:始興人民醫院規劃建筑方案設計中效果圖A、項目概況B、設計構思C、規劃設計D、建筑設計E的工作量和價值(市場價格)1263955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履行《設計服務協議》過程中產生的設計服務費應如何給付的問題。對此,一審法院析理如下:始興縣人民醫院與建昌公司未依法招投標而簽訂的《設計服務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相關效力性強制規定,是一份無效的合同[一審法院(2018)粵0222民初1079號民事判決已作闡述和認定]。建昌公司完成的設計工作量及其市場價格,經司法評估為1263955元,一審法院對價格予以采信。上述法律、法規規定,超過500000元的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包括設計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對案涉的前期設計費用多少以及是否超過500000元,建昌公司作為長期從事該行業的設計單位,應當是明知的;始興縣人民醫院雖然對設計行業及其計費方法不熟悉,主觀上也希望把前期設計費用控制在500000元之內,但對實際可能發生的前期設計費是否會超出500000元,完全可以通過專業咨詢等途徑獲悉,然而始興縣人民醫院并沒有這樣做,就擅自作主把價格1263955元的設計項目,不經招投標程序就發包給建昌公司承攬。所以,造成無效合同的簽訂及履行,始興縣人民醫院與建昌公司均應承擔過錯責任,且應承擔同等的過錯責任。因此,對履行無效合同發生的前期設計費用1263955元,應由始興縣人民醫院支付50%即1263955元÷2=631977.5元給建昌公司。工程項目的設計系紙上工程、紙上成果,與建筑施工工程存在本質區別,工程設計合同也不同于工程施工合同,故對建昌公司辯解的要求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支付全部價款的主張,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三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的規定,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18)粵0222民初543號民事判決:一、始興縣人民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設計費631977.5元給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二、駁回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7001元(已由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預交),由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負擔26881元;由始興縣人民醫院負擔10120元并在支付上述款項時逕付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鑒定(評估)費12000元由始興縣人民醫院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001元,由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茜
審判員毛文芳
審判員梁曉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林子峻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