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丹寨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26執恢46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丹寨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麻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劍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榕江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貴州西蒙斯電梯有限公司、貴州省凱里市宏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莫秋耕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根據(2018)黔26民初138號民事判決書,上述被執行人需履行的義務:償還貸款本金4026.771908萬元以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復息、罰息;律師費28800元;案件受理費299418元。但被執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等材料,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未履行償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二、查封、拍賣被執行人貴州西蒙斯電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凱里市經濟開發區擺馬大道西側土地使用權【權證號:凱開土國用(2012)第078號,宗地面積:72000平方米】及范圍內建構筑物及機器設備,評估價格為5881.77萬元,以4705.4160萬元進行淘寶網司法拍賣,2020年12月2日流拍。
三、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工商部門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被執行人莫秋耕名下銀行賬戶有50831.38元,本院劃扣之后,用于交納執行費,上交國庫。其他被執行人無銀行存款、車輛等登記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到被執行人貴州西蒙斯電梯有限公司、貴州省凱里市宏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登記地、莫秋耕的戶籍所在地進行調查,貴州省凱里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房管局反饋無不動產、財產可供執行。
五、已向被執行人莫秋耕、貴州西蒙斯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繼普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本院(2020)黔26執恢46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貴州西蒙斯電梯有限公司、貴州省凱里市宏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莫秋耕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丹寨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麻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劍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榕江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履行償還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丹寨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麻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劍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榕江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張芝偉
審判員楊再琴
審判員楊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李翔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