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萬飛、王啟梅等與貴州譽馳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所有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0302民初6877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暫無數據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萬飛、王啟梅與被告貴州譽馳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遵義天蘊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劉濤義、邢潤剛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中,查明發生法律關系的并非本案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案主體不適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案起訴應予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宋萬飛、王啟梅的起訴。
預收案件受理費12507元(已減半收取),由本院退還原告宋萬飛、王啟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陳璐
書記員錢禧曼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