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徐大勇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05民初7365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凡科技公司)與被告徐大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鄒懿獨任審理,后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凡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大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凡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貨款387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以387000元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自2019年9月16日暫計算至2019年11月14日,實際計算至全部材料款付清之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宏凡科技公司與被告徐大勇之間存有買賣合同關系,因被告未支付原告材料款387000元,于2019年8月23日與原告簽訂一份還款書,其承諾于2019年9月15日前歸還原告十五萬材料款,但至今被告并未按照約定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徐大勇未答辯。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宏凡科技公司與被告徐大勇之間有業務往來。2019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該欠條載明:“今欠到宏凡公司未付材料款叁拾捌萬柒仟元整,本人承諾于2019年9月15日前先歸還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被告在該欠條上簽名并捺印。因被告至今未付上述材料款,原告致本案糾紛。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欠條及本院庭審筆錄所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約履行。原告履行合同義務后,被告未按約支付貨款,系屬違約,其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材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時被告徐大勇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的抗辯權利
判決結果
被告徐大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8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87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或匯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案件標的款專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新區支行商業街支行,賬號:62×××61。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04元,公告費600元,合計7704元,由被告徐大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長鄒懿
人民陪審員楊溢
人民陪審員季秋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朱清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