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顏學志與許啟芬、顏敏敏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10民終3477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無錫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訴人顏學志與原審被告許啟芬、顏敏敏、原審第三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2019)蘇1023民初74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無錫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顏學志向本院提出減、緩、免繳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本院經研究不同意其減、緩、免繳申請,并向其送達催繳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限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繳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同時本院向各方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通知其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至本院開庭。期限屆滿,上訴人無錫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顏學志均既未繳納上訴費,也未按傳票通知到庭參加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本案按無錫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顏學志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原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陳少君
審判員孫建瑢
審判員韓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蔡瑾文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