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英與尚義縣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春喜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725民初832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尚義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福英與被告郭春喜、張利芳、李君、孟翻軍、尚義縣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杰興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東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家口市旺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原告醫療費、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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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二次手術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1603952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26日,原告在尚義縣的工地上工作時,其他鏟車因電瓶沒電,原告下車給其他司機搭電瓶過程中,該鏟車突然溜車將原告撞至另一輛鏟車,原告被夾在兩鏟車中間,造成原告受傷。原告被送往尚義縣醫院進行急救,后轉院到河北北方學院進行檢查,又轉院到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進行治療。被告山西杰興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東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家口市旺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尚義縣標段的扶貧工程,承建養雞場,并分包給尚義縣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春喜系尚義縣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唯一持股股東,被告張利芳與郭春喜系夫妻關系,郭春喜、張利芳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尚義縣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公司沒有承包原告受傷標段任何工程,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不是公司雇傭,其受傷與原告沒有任何因果關系。郭春喜是被告河北東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該施工項目的公司代表,但在該項目中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尚義縣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承包原告受傷工地的工程。請駁回原告對郭春喜的訴訟請求。
被告郭春喜辯稱,郭春喜沒有承包原告受傷標段任何工程,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不是郭春喜雇傭,其受傷與原告沒有任何因果關系。郭春喜是被告河北東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該施工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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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表。尚義縣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承包原告受傷工地的工程。請駁回原告對郭春喜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利芳辯稱,原告不屬其雇傭,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告以張利芳是郭春喜的妻子就對張利芳提起訴訟,是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
被告孟翻軍辯稱,本案起訴案由錯誤,應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劃分責任,由責任人根據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工地項目部沒有雇傭郭春喜和李福英個人提供勞務,而是租賃郭春喜和李福英的鏟車干活,支付臺班費,與郭春喜和李福英存在租賃鏟車的法律關系。被告孟翻軍系河北建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授權的項目施工負責人,屬職務行為,產生的后果由河北建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原告明知車輛不能啟動,搭線打火具有危險性,依然冒險而為,原告自身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被告河北建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受傷系無償幫工行為所致,應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事故不是發生在工作時間,而是上班前,是為郭春喜鏟車排除故障所致,系其個人行為,應由郭春喜承擔。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酒后依然冒險搭火接線,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被告李君、山西杰興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東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家口市旺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尚義縣七甲鄉人民政府將養雞場建設項目四個標段工程發包與被告山西杰興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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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東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家口市旺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君、郭春喜、孟翻軍分別代表被告山西杰興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東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標標段施工。張家口市旺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將其中標標段的施工任務交由李君、郭春喜、孟翻軍實施。李君、郭春喜、孟翻軍共同成立工地項目部,統一施工,統一發放工資。郭春喜的鏟車和李福英的鏟車在四個中標標段工地施工,接受工地指揮,郭春喜的大鏟車每天臺班費700元,李福英的小鏟車每天臺班費500元。李福英在事發當天中午飯后上班前為郭春喜的鏟車搭火過程中,被搭火鏟車啟動后溜車造成原告受傷。李福英所受傷害經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診斷為消化道穿孔、彌漫性腹膜炎、雙側髂外動脈閉塞、腰椎間盤突出癥、竇性心動過速、休克狀態,并行開腹腸切除吻合術、雙膝上截止術、雙脈動脈探查術,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6日住院治療。原告因術后并發癥于2019年10月26日至12月3日在陸軍第八十一集團軍住院治療。2020年5月15日經張家口市法醫鑒定中心鑒定為:1、①雙下肢膝上截止術后三級傷殘;②小腸部分切除術后九級傷殘。2、至鑒定受理之日(2020年5月15日)醫療終結。3、1人護理至鑒定受理之日(2020年5月15日),營養期120日。4、傷殘評定后為大部分護理依賴。原告支出法醫鑒定費2800元、檢查費314元,鑒定檢查費共計3114元。2020年8月25日經河北假肢輔助器具司法鑒定中心對適配假肢、維修保養費用、使用年限進行鑒定,結論為:左右側適配骨骼式鈦合金多軸膝關節儲能腳大腿假肢、每條假肢價格3100元、正常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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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條假肢使用48個月、每條假肢維修保養費用6200元。原告支出假肢鑒定費2500元,檢查費85元,假肢鑒定檢查費共計2585元。原告配備殘疾人代步車支出24257.43元。施工工地項目部為原告墊付了12萬元醫療費。
另查明,事故發生前李福英在尚義縣大青溝汽車站后居住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君、郭春喜、孟翻軍共同賠償原告李福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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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鑒定檢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安裝假肢費用等共計1591069.2元。被告李君、郭春喜、孟翻軍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告山西杰興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東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福英要求被告賠償不合理部分的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內容,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36元,由原告王李福英負擔155元,被告李君、郭春喜、孟翻軍負擔19081元,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正忠
審判員張奮恩
人民陪審員任玉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薛鵬秀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