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都集團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孝感市天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方鵬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902民初319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中都集團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都混凝土公司”)訴被告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核地建筑公司”)、孝感市天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方鵬分公司(以下簡稱“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孝感市天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運房地產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軍濤,被告核地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育華、李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天運房地產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核地建筑公司向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貨款381820元及違約金114546元;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天運房地產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支付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核地建筑公司、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天運房地產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因被告核地建筑公司承接被告天運房地產公司開發的翡翠名都30#、31#護樁工程,并且在被告天運房地產公司開發的翡翠名都處成立了核地建筑公司翡翠名都項目部。后核地建筑公司翡翠名都項目部負責人及被告天運房地產公司找到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要求提供商品混凝土,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與被告核地建筑公司所設的翡翠名都項目部及被告天運房地產公司協商后,于2016年8月15日,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與被告核地建筑公司所設的翡翠名都項目部及被告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簽訂了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并且被告天運房地產公司要求被告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提供擔保,該合同由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與被告核地建筑公司所設的翡翠名都項目部、被告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簽字蓋章確認。合同簽訂后,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按合同約定將預拌混凝土送至上述工地,并經被告核地建筑公司所設的翡翠名都項目部負責人驗收合格。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間,雙方進行了7次結算對賬,確認所欠貨款金額為881820元,該對賬單經并經被告核地建筑公司所設的翡翠名都項目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支付貨款500000元,尚差欠381820元未付。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被告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為上述債務提供了擔保,且其擔保行為經過被告天運房地產公司的同意,因此被告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天運房地產公司應對上述債務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為維護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權益,故具狀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申請,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核地建筑公司、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天運房地產公司向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連帶支付商品混凝土貨款381820元及違約金114546元,共計496366元。
被告核地建筑公司辯稱,1、本案三方合同已明確約定付款義務及違約責任承擔方,是三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核地建筑公司不是付款義務和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應駁回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對被告核地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2、三方合同權利義務約定明確,被告核地建筑公司約定義務為訂貨、驗收、養護、配合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辦理財務對賬、月度結算和總結算手續,無付款義務和違約責任承擔;3、三方合同中沒有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訴稱的保證條款,不涉及擔保的責任承擔,在合同的簽訂主體中雖然把被告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列為擔保方,實際無任何擔保義務的約定,相反直接約定付款人就是合同所列的擔保人,故本案不應存在擔保問題。
被告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天運房地產公司未予答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核地建筑公司對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提交的證據三、四、五、六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僅對其證明目的提出異議,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15日,被告核地建筑公司、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與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簽訂了一份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核地建筑公司將其承建的翡翠名都30#、31#護樁工程所需的預拌混凝土發包給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合同約定總量約2000立方米,合同總價約64萬元,雙方同時在合同中對合同價格、計量、質量驗收、結算付款辦法、訂貨與發貨方式、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等事項均進行了約定。其中合同第二條第五款約定了合同付款方式為:1、付款方式按甲方(即“被告核地建筑公司”,以下同)簽定的小票(送貨單)結算付款,建設方必須在每月20日辦理結算手續,樁基工程施工完畢后第一個月支付總貨款的50%,第二個月付清所有樁基工程尾款,此款由建設單位(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支付,乙方(即“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以下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甲方支付此款項。合同第二條第一款約定:甲方每次需用混凝土時,必須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或電話通知乙方,如用車泵必須提前48小時,再根據乙方承諾的計劃時間約定供貨,通知單中應明確澆筑時間、澆筑方式、混凝土強度等級、坍落度、數量和澆筑部位。合同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約定:甲方配合乙方辦理財務對賬、月度結算和總結算手續,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預拌混凝土貨款……如乙方向甲方提交財務結算資料后15日內,甲方沒有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書面異議,視為對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結算資料內容予以認可。合同第四條第五款約定:未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購貨款,建設單位應每天按欠付貨款金額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停止供貨并有權追究建設單位違約責任和要求建設單位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合同第六條第三款約定:甲方委托項目部指定收料員為現場簽收核定員。合同簽訂前后,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先后共計向翡翠名都30#、31#樓建筑工地供應預拌混凝土2690立方米。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與被告核地建筑公司分別于2016年12月21日、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16日、2017年6月21日、2017年7月21日、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21日進行了月度結算對賬,確定截止結算日的欠款數額分別為112065元、183315元、493680元、52700元、14960元、20480元、4620元,上述貨款金額合計為881820元,分別由雙方在結算對賬單上簽字、蓋章予以確認。被告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先后于2018年8月31日向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付款200000元,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付款200000元,于2019年8月29日向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付款100000元,截止起訴前,被告天運房地產方鵬分公司尚差欠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貨款381820元未付,后原告中都混凝土公司多次派員索要該款項未果,以致成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孝感市天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付原告湖北中都集團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381820元及違約金(以38182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的上限即50%上浮確定利率,從2019年8月30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湖北中都集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50元及財產保全費3000元,合計10450元,由被告孝感市天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胡雷
審判員孫繼武
人民陪審員劉成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晉軍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