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峰建科集團神州預伴混凝土有限公司、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1002財保463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湖北楚峰建科集團神州預伴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糾紛一案,申請人湖北楚峰建科集團神州預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5萬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立即凍結被申請人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5萬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延長期限的,應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七日內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否則視為放棄延長期限
合議庭
審判員黃云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倩
書記員李安龍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