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國禮、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1民終3079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饒國禮因與被上訴人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2020)贛0102民初58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詢問等方式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饒國禮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機電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作為招標代理機構,違反規定,將不能用于出租的危險房屋代理公開招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對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機電公司答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3、《租賃合同》無效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于侵權責任,上訴人因《租賃合同》無效而向非該合同當事人主張侵權責任缺乏法律依據。4、上訴人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被上訴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饒國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機電公司賠償饒國禮各項經濟損失30萬元,并退還招標費用12000元,合計31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機電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7月份,物資供應站(委托人)與機電公司(受托人)就南昌青山南路1號辦公大樓招租事宜簽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為:“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為南昌青山南路1號辦公大樓招租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本工程的服務招標代理工作”,“第二部分專用條款: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受托人的義務:5.3受托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組織招標工作的內容和時間:A編制并發出招標文件;B召開答疑會及現場勘察;C組織開標大會;D辦理中標通知書及備案報告。三、委托代理報酬與收取:8.1代理報酬的計算方法:①服務類招標代理服務費: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日內,受托人按固定價格每標段向中標人收取12000元的中標服務費……”。審理中,機電公司確認收到饒國禮支付的12000元中標服務費。機電公司作為物資供應站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國內競爭性招標文件》,其中第2章《投標人須知附表》第2條載明:“2.1資格標準:3、大樓建造時間已久,并且有一份結構安全性技術鑒定意見將該樓定為危樓。存在加固裝修改造的需要,必須加固裝修改造后方可正常使用。因此要求投標人在開標時間前必須匯入1000萬資金到出租方賬戶作為有參與投標的資格,中標者的資金其中800萬(不計息)轉為今后進行加固、裝修改造工程的工程款暫不退回,待今后根據工程進度陸續返還,剩余200萬(不計息)資金退回”。同年7月8日,發布招標公告,主要內容為:“三、招租要求:本次招標范圍為青山南路1號辦公大樓的投資經營人。中標人應該將該大樓主要用于合法的賓館經營項目,中標人按招標人要求對該大廈投入相應的加固改造資金。經營合同期滿,中標人應將投于該大廈的全部設施設備無償完整地交還大廈業主。”同年7月15日,發布《招標文件的澄清》,主要內容:“各投標人:關于南昌青山南路1號辦公大樓招租項目招標文件中“11.2技術標部分④大樓改造的方案”其方案要求為: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文件中對大樓加固改造方案進行承諾,投標時不需提供正式加固方案。中標后,中標人必須在施工前向招標人提供經招標人認可的,由加固設計單位和江西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等權威部門出具的加固改造方案。”同年7月27日,因第一次開標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再次發布《招標公告》,內容與第一次招標公告一致。同年8月17日,向饒國禮發出《成交通知書》,主要內容為:“南昌市青山湖區晶品假日酒店:貴方對青山南路1號辦公大樓招租的報價,經談判小組評定,貴公司為此項目成交商,成交價為26元人民幣每月每平方米(貳拾陸元人民幣每月每平米),請貴公司盡快與江西省監獄管理局物資供應站簽訂合同。”同年8月29日,物資供應站與晶品酒店簽訂《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物資供應站將其所有的青山南路1號辦公樓出租給南昌市青山湖區晶品假日酒店經營商務賓館。同時合同第五條特別約定,租賃物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危樓,需加固后方能使用。晶品酒店對租賃物的前述問題及瑕疵已充分了解,并承諾對租賃物進行加固并承擔加固費用。”合同簽訂后,物資供應站將租賃房屋交付晶品酒店占有。同年10月26日,晶品酒店與上海永詳加固技術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加固改造工程《協議書》,由上海永詳加固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對該租賃物進行加固改造。2012年1月3日,上海永詳加固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在對該租賃物加固改造過程中,該租賃物大部分坍塌。另查明,2007年6月18日,江西省建設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作出《房屋安全鑒定意見》,鑒定結果和建議:“1、根據省監獄局辦公大樓的主體結構驗算結果,該大樓主要結構受力構件設計與施工均不能滿足現行國家設計和施工規范的要求,其強度不能滿足上部結構承載力的要求,存在較嚴重的結果隱患。2、該大樓未進行抗震設計,沒有抗震構造措施,不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的要求。遇有地震或其他意外情況發生,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GB50292-1999),省監獄局辦公樓按房屋危險性等級劃分,屬D級危房,應予以拆除。4、幾點建議:(1)應立即對大樓進行減載,減少結構上的荷載;(2)對有問題的機構構件進行加固處理;(3)目前,應對大樓加強觀察,并應采取措施,確保大樓安全過渡至拆除。如發現有異常現象,應立即撤出大樓的全部人員,并向有關部門報告。(4)建議盡快拆除全部結構。”審理中,饒國禮稱其在投標時知道該招標項目系D級危樓,也明白D級危樓系應予拆除的意思表示。再查明,晶品酒店組織形式為個人經營,經營者系饒國禮,現已注銷。饒國禮與物資供應站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9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饒國禮與物資供應站簽訂的《租賃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饒國禮與物資供應站對《租賃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因《租賃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由饒國禮與物資供應站自行承擔,其中饒國禮在該案主張其損失281萬元部分的依據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贛中磊司評字2012-144號司法《鑒定報告》系饒國禮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依法不予采信。2012年,案外人杜加福因案涉租賃物倒塌受害將饒國禮、物資供應站及上海永祥加固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后經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東民初字第12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饒國禮、物資供應站及上海永祥加固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3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止按每月4850元計算的租金損失賠償款。后物資供應站不服判決上訴至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亦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贛01民終15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饒國禮未提供已履行判決書賠償義務的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機電公司系經批準成立的專業招標代理機構,與一般的代理人不同,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其在招標代理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施,但機電公司在代理南昌青山南路1號辦公大樓招租建設項目中,明知招標項目早已被權威機構確定為“存在嚴重結構隱患,建議盡快拆除的D級危樓”,危及社會公共利益,仍進行公開招標代理,且在招標文件中未完全披露招標項目的性質,將“應盡快拆除,不能進入流通市場”的招標項目性質披露為“危樓,需加固后方能使用”,存在一定的誤導性。饒國禮與物資供應站簽訂的《租賃合同》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機電公司此次的招標代理行為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亦屬無效,故饒國禮要求機電公司退還12000元中標服務費,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饒國禮主張的損失,其主張281萬元損失系依據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贛中磊司評字2012-144號司法《鑒定報告》,但該《鑒定報告》因系饒國禮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其證明效力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不予采信,亦不應成為本案裁判的依據;其主張因招標項目倒塌賠償案外人杜加福每月租金4850元的損失,未提交其已實際承擔清償責任的證據,且饒國禮因《租賃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因其自身存在過錯,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自行承擔,故饒國禮要求機電公司賠償損失300萬元的10%,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饒國禮中標服務費人民幣12000元;二、駁回原告饒國禮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費598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饒國禮承擔5750元,被告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承擔23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80元,由饒國禮自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衛平
審判員周朝陽
審判員李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葉雪梅
書記員陳佳慧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