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某與臘某、寧夏申銀特鋼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205民初94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冶某與被告臘某、寧夏申銀特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銀公司)、寧夏英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利達公司)、第三人白某、季某、侯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冶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某、被告臘某、申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某、英利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2、俞某、第三人白某、季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侯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審理中,被告申銀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請,要求追加英利達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經審查,依法進行了追加。因該工程涉及其他人,英利達公司作為被追加的被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請,要求追加白某、季某、侯某為本案第三人,并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經審查,依法進行了追加,并依法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冶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現已鑒定完畢。
冶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決臘某、申銀公司、英利達公司、白某、季某、侯某連帶賠償冶某各項經濟損失280753.93元,其中:1、醫療費4476.85元;2、后續治療費30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元;4、營養費4500元;5、鑒定費1600元;6、傷殘賠償金127580.8元;7、誤工費54000元;8、護理費14301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10、被撫養人生活費36395.28元;11、交通費1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臘某、申銀公司、英利達公司、白某、季某、侯某負擔。事實和理由:治貴祥受雇于臘某從事粉刷工。2019年7月30日上午10時許,治貴祥在申銀公司紅果子工業園區內做外墻粉刷時滑板繩突然下滑,導致治貴祥從6米高處摔下受傷,該工地未配備安全繩只有安全帽,摔下后治貴祥處于昏迷中,被送往石嘴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為椎體爆裂骨折、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2019年12月13日經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18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臘某支付了部分醫療費,余款未付。
臘某辯稱,臘某是在申銀公司廠內施工,由于交叉作業引起的事故,導致冶某受傷。事故發生后,臘某墊付了醫療費53434.30元,還有其他沒開票的花銷大概4000多元。
申銀公司辯稱:冶某所述并不屬實,申銀公司與冶某和臘某之間不存在勞務、勞動、委托、承攬關系等任何法律關系,冶某要求申銀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冶某及臘某是英利達公司所雇傭,并非申銀公司雇傭,申銀公司與英利達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合同中第十條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中10.2條之規定,由承包人自行辦理人員、車輛、機具的保險事宜,如施工期間承包人發生的人身傷亡、車輛、施工設備機械安全事故,概由承包人自行負責,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將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意見抄報發包人。而承包人英利達公司并未向申銀公司上報該起事故,申銀公司是收到該訴訟案件后才了解到該事故。根據合同相關約定,申銀公司沒有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冶某要求申銀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英利達公司辯稱,一、冶某受雇于臘某,與英利達公司不存在雇傭關系,英利達公司對其損害結果不承擔賠償責任。英利達公司承包申銀公司的工程后,將涉案工程中的粉刷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給了白仕培進行施工,白仕培如何組織施工,英利達公司并不知情,英利達公司也沒有監管義務,工程結束后只負責驗收、結算。事故發生后,白仕培才向英利達公司透露其將粉刷工程轉包給了季某,季某又將工程轉包給了侯某,侯某又轉包給了臘某,臘某負責粉刷工程的具體施工。臘某雇傭冶某從事粉刷工程,工資由臘某發放;二、冶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操作不規范,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應當對此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本次事故是因為冶某在從事高空作業時違反操作規范,違章操作,從樓頂摔下來的。冶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塊作為配重,導致滑板繩索打滑脫落,滑板的副繩也沒有固定,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冶某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三、冶某的經濟損失數額過高,超出其實際損失,其中:后續治療費尚未發生,不應支持;營養費因無醫囑,不予支持;誤工費數額計算有誤,應當按建筑業標準計算,誤工期為冶某的實際住院天數加出院后醫囑休息的時間;護理費的護理期限應當以冶某實際住院天數為準;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認可;被撫養人生活費不予認可,因冶某并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情痊愈后仍然可以創造收入,其被扶養人生活費在本案中不產生,冶某有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母的撫養費完全有能力承擔。請求法院駁回冶某要求英利達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白仕培辯稱,冶某不是白仕培的雇傭人員,其事故與白仕培無關,白仕培不應承擔責任。白仕培從英利達公司處分包了涉案工程室內外粉刷,并將粉刷工程轉包給了季某,雙方約定:英利達公司給白仕培結算多少,白仕培給季某多少,白仕培并未從中獲利。白仕培將工程整體轉包給了季某,季某又將工程轉包給臘某,臘某又雇傭了冶某,白仕培與冶某沒有關系。白仕培將工程整體轉包給了季某,工程利潤和風險均由季某承擔,季某只需向白仕培交付質量合格的工程就行。季某將工程轉包的事情白仕培是在事故發生后才知道的。冶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操作不規范,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冶某是成年人,有認識和防御風險的能力,但其在從事高空作業時違反操作規范,從樓頂摔下來的。冶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塊作為配重,導致滑板繩索打滑脫落,滑板的副繩也沒有固定,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冶某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三、冶某的經濟損失數額過高,超出其實際損失。請求法院駁回冶某要求白仕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季某辯稱,白仕培說申銀公司有些粉刷的活,問季某干不干,季某答應干,也沒有說具體價格,就開始干活。因季某一個人干不了,季某又找了侯某,當時季某資金有限,侯某說沒關系,工人和料侯某都能搞來,所以這個活又包給侯某了。在冶某受傷的時候,季某也不在場,是臘某告訴季某的,后季某又將此事告訴白仕培,臘某用自己的車把冶某送到惠農縣醫院,侯某也過來了,惠農縣醫院不收又轉到了石嘴山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生說要手術,季某和白仕培一人湊了一萬多交給侯某,后面的事情就是臘某在醫院料理。季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冶某要求季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一、冶某提供的證據有:
證據一,住院病案一份,證明冶某于2019年7月30日受傷被送往石嘴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住院39天的事實。臘某對該證據沒有異議。申銀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組證據與申銀公司無關。英利達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白仕培對該證據無異議。季某對該證據無異議;
證據二,醫療費票據13張,發票2張、交通費發票一組(粘貼頁21頁,交通費發票100張),證明除臘某墊付的醫療費外,冶某共支付醫療費3436.95元,為治病期間支付交通費1739.9元的事實。臘某對該證據沒有異議。申銀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組證據與申銀公司無關。英利達公司對該證據提出:對交通費有異議,交通費票據均為連號票據,不能證明其實際發生的費用,具體費用請法庭酌情。對醫療費數額不予認可,冶某提交的醫療費、發票數額不足以達到證明的數額。白仕培對該證據無異議。季某對該證據無異議;
證據三,司法鑒定意見書兩份、鑒定費發票一張,證明冶某于2019年12月13日經寧夏證泰鑒定中心鑒定為傷殘程度屬九級,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支付鑒定費1600元。2020年7月17日經二次鑒定,寧夏法庭科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殘程度為九級的事實。臘某對該證據沒有異議。申銀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組證據與申銀公司無關。英利達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九級傷殘無異議,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有異議,該鑒定報告中的三期均為最高期限,根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的規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均是一個期間段,不是一個具體時間,鑒定報告中的三期時間均為該時間段的最高期限,不符合實際情況,具體冶某的三期應當以醫院的診斷證明及住院病案確定。白仕培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同英利達公司一致。季某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同英利達公司一致;
證據四,證明四份(其中房屋租賃協議一份、工資收入證明一份、被撫養人證明兩份),證明冶某在城市居住滿一年,傷殘賠償應按照城市標準計算,受傷期間護理人是其妻子,其妻子工作單位是寧夏宏景生平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月工資收入6000元,家中生活非常貧困且有三位未成年孩子及兩位老人需要照顧的事實。臘某對該證據沒有異議。申銀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組證據與申銀公司無關。英利達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在核實身份的時候冶某自述其家庭住址為大武口區星海鎮,該房屋出租協議與其自述互相矛盾,不予認可,馬曉宇的工資證明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法核實,不予認可,馬曉宇與冶某均系大武口區星海鎮臨湖村村民,計算標準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白仕培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同英利達公司一致。季某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同英利達公司一致。
二、臘某提供的證據有:
住院醫療費收據2張,證明冶某住院期間臘某墊付醫療費53957.13元的事實。申銀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組證據與申銀公司無關。英利達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該組證據與英利達公司無關。白仕培對該證據提出:與白仕培無關。季某對該證據無異議。冶某對該證據無異議。
三、申銀公司提供的證據有:
證據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核對原件后提交復印件),證明申銀公司與英利達公司簽訂了建筑施工合同,與冶某無任何勞務、勞動關系的事實。臘某對該證據提出:該證據與臘某無關。英利達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白仕培對該證據無異議。季某對該證據無異議。冶某對該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該組證據更能證明本案申銀公司與英利達公司均系本案的適格主體,應當對冶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證據二、寧夏英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一份,打印件,證明英利達公司具備建設施工資質的事實。臘某對該證據無異議。英利達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白仕培對該證據無異議。季某對該證據無異議。冶某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申銀公司所述施工資質范圍太廣,并不能證明冶某所從事的該項工程英利達公司具備相應的資質。
英利達公司對其主張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白仕培對其主張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季某對其主張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侯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30日,冶某受雇于臘某在申銀公司廠內做外墻粉刷,當時有5個人干活,一人一個滑板,樓頂有一個幫忙的,干活的人把樓頂上的浮沙刨開,讓配重水泥塊卡在墻沿下固定住,確保干活人在粉刷下降過程中不會失控。冶某和其他干活的人一樣坐滑板進行外墻粉刷,干活時臘某只給干活的人配備了一個安全帽一根滑板繩,滑板繩是一頭連接配重水泥塊,另一頭落在地面上,滑板繩與滑板兩邊的繩索相扣,保證干活人下降時進行調整。臘某沒有給雇員配備安全帶、安全鎖和副繩。冶某坐的滑板上面的配重水泥塊并沒有卡在墻沿下,而是因墻沿下沙子下面有部分磚塊,無法清理,只是將配重水泥塊放在墻沿邊,隨著滑板下降的距離和人的重力,最終導致配重水泥塊冒出墻沿滑落,掉了下來,導致冶某從6米高處摔下受傷。事故發生后,冶某當即被送往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隨即被轉送至石嘴山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1、L2椎體爆裂骨折;2、右手第五掌骨頭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39天后出院,出院診斷為:1、L2椎體爆裂骨折;2、右手第五掌骨頭粉碎性骨折,均為治愈。醫囑:院外加強營養,出院后休息1月,住院期間陪護一人。冶某住院期間由其妻馬曉宇護理。住院期間的住院費用53957.13元由臘某支付,門診費用由冶某支付。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有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醫院的門診費票據,石嘴山市第一人民醫院的住院病案,住院費票據,門診費票據等證據,能夠確認冶某受傷的地點、原因、受傷的部位、治療情況及支付費用的事實,該證據本院予以確認。2019年12月13日,冶某經寧夏證泰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90天,營養期為90天,支付鑒定費1600元。2020年7月17日冶某經寧夏法庭科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以上事實有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予以證實,該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冶某出事故之前從事粉刷工作,與臘某口頭約定每天工資3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19日,申銀公司與英利達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申銀公司將2#高爐35KV變電所完善建安工程,其內容包括本工程已施工完畢土建工程以外的其它土建掃尾完善工程,給排水、電氣照明,室外電纜改造,具體以發包方確認的工作內容為準。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具體土建項目中包括外墻面刷涂料。合同簽訂后,英利達公司作為具有施工資質的公司,其經營范圍包括房屋建設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在進行施工當中將室外粉刷工程分包給了白仕培,白仕培并不具備對室外粉刷工程的施工資質,英利達公司的分包行為未告知申銀公司,事后也未經發包方申銀公司的同意。白仕培取得室外粉刷工程后,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了季某,季某并不具備施工能力和施工資質,其又將該粉刷工程轉包給了侯某,侯某又將粉刷工程轉包給了臘某。白仕培、季某、侯某、臘某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及施工資質。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申銀公司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寧夏英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臘某、被告寧夏英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白某、第三人季某、第三人侯某連帶賠償原告冶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207676.3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原告冶某要求被告寧夏申銀特鋼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4元,減半收取852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冶某負擔183元,由被告臘某、寧夏英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某、季某、侯某負擔6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憑本判決書到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則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判決生效后,如一方未按判決書內容履行義務,另一方應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連成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姣瑞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