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華信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錢朝兵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21民初1676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長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華信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科技)與被告錢朝兵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于2020年6月9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信科技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帥帥,被告錢朝兵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晴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已于2019年6月23日解除;二、依法判決原告無須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3562.36元;三、依法判決原告無須向被告支付護理費5368.4元;四、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停工留薪期工資1940元以及醫療費10000元,共計11940元。事實與理由:一、勞動仲裁裁決關于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的解除時間的認定不清。被告于2017年12月23日發生工傷,根據其傷情,且在沒有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的情況下,被告應僅享受6個月的停工留薪期。然而,被告在停工留薪期滿后,卻未再到公司繼續上班。故原被告雙方應自2018年6月23日起發生事實解除。二、勞動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告無須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3562.36元以及護理費5368.4元。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根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訴前調解辦案指引(試行)》第一條“當事人主體和適用范圍”第五款【已獲工傷賠償】受害人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影響其向侵權人主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但對已獲賠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重復主張的項目主張,不予支持。根據該規定可見,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職工不能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獲得雙重賠償。本案中,被告起訴交通事故肇事方以及保險公司一案,請求賠付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保險公司賠付被告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在內的各項費用共計270000元,且已履行完畢。其次,從法律原則來看,根據民法的“填平原則”,被告已經獲得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各項賠償款項,若再向原告主張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賠償,其勢必會因同一損害事實獲得雙重賠償,不符合正常的社會價值理念。而勞動仲裁裁決在查明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仍然裁決原告應向被告支付護理費及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僅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更有悖于相關法律原則。三、勞動仲裁裁決未能就原告已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資1940元,以及被告向原告借支10000元醫療費的事實進行查明,存在事實認定不清的情形。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一、我方認可仲裁認定的勞動關系解除時間。本案中雙方并無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意,原告也未書面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仲裁認定的解除時間是正確的。二、仲裁適用法律是正確的。原告應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以及護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除了醫療費不能重復主張,其他均可以得到支持。獲得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約束。而交通事故是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的侵權關系,受民法通則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調整。被告認可借支1萬元醫療費的事實,對于2月份發放的1940元工資也是認可的,但該款屬年終獎性質的,我們認為不應扣除。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錢朝兵于2016年10月1日入職原告公司,擔任操作工,系原告單位員工。2017年12月23日,被告錢朝兵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2018年2月28日,合肥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新站工認【2018】006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錢朝兵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2019年9月12日,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合勞鑒【2019】3531號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錢朝兵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被告錢朝兵受傷后未再到原告處工作,原告為被告錢朝兵繳納社保費用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22日,錢朝兵以本案原告為被申請人向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工傷待遇等仲裁申請,請求裁決:一、確認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10月22日解除;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鑒定費等合計164038.01元。2020年3月19日,合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作出(2019)合勞人仲案字第214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解除;二、被申請人安徽華信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錢朝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921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3652.36、護理費5368.4元,以上合計88230.76元;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起訴來院,要求處理。
另查明,2018年1月8日,本案被告錢朝兵作為原告人以該起交通事故的實際侵權人周強、事故車輛所有人深圳市贏時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及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案號(2019)皖0121民初398號】。錢朝兵在該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所列舉的賠償清單,其中醫療費46623.1元(醫藥費票據)、護理費23940元(133元/天×180天=23940元)。案經本院主持調解,由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錢朝兵各項損失270000元。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當庭陳述已支付被告錢朝兵停工留薪期工資1940元,并借支10000元給被告錢朝兵用于受傷治療。被告錢朝兵對收到上述錢款不持異議,但認為1940元工資相當于年終獎性質,不應扣除
判決結果
一、原告安徽華信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錢朝兵勞動關系于2019年10月解除。
二、原告安徽華信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錢朝兵停工留薪期工資21712.36元(23652.36元-1940元=21712.36元);被告錢朝兵返還原告借支的醫療費10000元。
上述兩項相抵,原告安徽華信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支付被告錢朝兵款項計11712.36元。
三、駁回原告安徽華信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負擔。
上述款項及案件受理費匯至本院代管款賬戶。戶名:長豐縣人民法院代管款,賬號:20000011287110300000018,開戶行:安徽長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注明案號)。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莉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楊彪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