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鑫森科技有限公司與白河縣冷水鎮人民政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929民初442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白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陜西鑫森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白河縣冷水鎮人民政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于同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除被告白河縣冷水鎮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伍世庭未到庭參加訴訟外,上列其他訴訟參加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陜西鑫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測繪費用135034.5元;并按照2018年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4.75%計算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10月7日的利息共計9621.2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被告白河縣冷水鎮人民政府安排政府干部趙某甲電話聯系原告,其稱:“因縣XX鎮盡快完善安置辦簽手續,XX鎮XX鎮長戚某某安排由其負責聯系測繪單位,完善冷水鎮安置費辦證前期測繪工作,并將測繪結果交付不動產登記部門。”原告接受委托后,立即XX鎮XX村扶貧搬遷安置點進行房產面積測繪,并將測繪結果交付白河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原告完成被告委托事項后,2018年2月6日,XX鎮XX村扶貧安置點項目房產測繪結算發票交與被告,并經時任鎮長戚福清簽字確認,同意支付測繪費用。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義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白河縣冷水鎮人民政府辯稱,一、原告訴請事實與實際不符,前后兩次起訴事實不一致,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2019年9月22日,原告起訴時稱,2019年9月22日,原告與三院村張某某簽訂測繪商品房面積的合同,而本次起訴稱,由趙某甲口頭委托原告測繪三院村張某某開發的商品房。2、原告對三院村張某某開發的商品房面積進行測繪屬實,但2017年6月5日,原冷水鎮鎮長戚福清代表政府與原告簽訂的《勘測合同》,對中皇村、XX村XX村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項目勘測定界工作,合同約定的范圍和任務十分明確,原告完成測繪任務后,經被告驗收、核算后,被告依約支付原告測繪費用85120元。原告訴訟中請求被告支付135034.5元測繪費用實際為原告對三院村張某某個人開發的商品房項目測繪費用,測繪結果已經完成,并送往白河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原告完成的工作不屬于與被告簽訂的《勘測合同》之內。3、原告以接受政府干部趙某甲的口頭委托為由再次起訴,但被告查找相關的會議記錄,并詢問了趙某甲,未發現安排趙某甲委托被告的工作安排,且趙某甲不能代表政府從事委托事項。按照規定,同類項目僅可以通過招投標的程序進行委托,故原告的訴請與事實不符;4、原告完成三院村張某某房產項目測繪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測繪費用,被告鑒于原告完成測繪項目的事實,為解決問題,被告在2018年報告縣搬遷辦,請求幫助解決原告對三院村張某某個人開發房屋的測繪費用,縣搬遷辦明確答復三院村張某某開發的商品房項目,屬于張某某個人的開發商品房行為,不屬于政府為實施主體統規統建移民安置項目,政府財政資金不得用于解決該測繪費用,故未撥付相關資金。被告沒有義務支付原告對三院村張某某個人開發商品房的測繪費用和利息。
原告陜西鑫森科技有限公司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營業執照、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擬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勘測合同、XX鎮XX村集體測繪匯總表。合同上有原鎮長的簽字。
3、增值稅發票2張。有原鎮長戚福清的簽字,共計135034.5元。
4、有三院村的測繪發票,提交三張發票,時間都是2017年7月8日,XX鎮XX鎮長的簽字。
被告白河縣冷水鎮人民政府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冷水鎮政府的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等。
2、2017年6月5日,原被告簽訂的勘測合同,證明原被告約定的的測繪項目和內容,不包含三院村張某某開發的商品房測繪項目。
本院依照職權調取冷水鎮搬遷辦干部趙某甲的談話筆錄,其陳述,XX鎮XX鎮長戚福清安排他給陜西鑫森科技有限公司帶路,對三院村的地形、地貌、房產項目進行測繪,鑫森公司完成測繪后,其見到有戚福清鎮長簽字的發票,按照正常程序給縣搬遷辦打報告,被告知三院村的房地產項目屬于開發商開發的項目,具體費用由開發商負責,不能由政府支付。
本院工作人員電話聯系原冷水鎮鎮長戚福清,其陳述三院村是白河縣XX村,測繪三院村的土地和房地產項目是為了盡早完成脫貧攻堅項目,使貧困戶盡早入住,由三院村原支書張某某牽頭,臨時安排政府工作人員趙某甲與公司對接,由陜西鑫森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測繪,測繪完成后,張某某去公司拿結果,公司不給,其安排政府工作人員趙某乙拿結果,被告之要拿結果必須打條子,其不同意,便安排趙某甲與縣統籌辦聯系,縣統籌辦回復,三院村的房產測繪應由房地產商負擔測繪費用,不能由政府買單。鑫森公司提出讓其在測繪費發票簽字,方便公司向縣統籌辦要錢,他便在發票上簽字了。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白河縣冷水鎮人民政府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原告提交證據1無異議,予以認可;對證據2中合同的內容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不認可,原告只能證明完成了測繪任務,不能證明費用由被告負擔,對原告的證明目的有異議,合同確定的XX鎮XX村,沒有約定三院村在這個范圍,對三院村的測繪總表,因為合同沒有約定三院村的測繪任務,故不予認可。對證據3,真實性不予認可,原告提交的是復印件,應當提供原件;與本案的關聯性有異議,即使發票是原件與清單一致,但原告訴求的是三院村房地產項目測繪費。對戚福清的簽字予以認可,但不能證明增值稅發票與合同有關;戚福清不確定是個人行為還是代表政府行為。對證據4,原告提交三張發票,發票費用我們已經支付了其中兩張發票,發票應當與合同約定的內容一致,本案爭議的標的135034.5元,原告沒有合同,也沒有附相關的清單,應該是有合同和發票。
對被告提交的證據,原告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被告提交證據1,無異議,予以認可。對被告提交證據2,原告不認可,與本案的糾紛無關,其認為本次起訴的是經濟糾紛,不是合同糾紛。
對本院依職權調取的冷水鎮政府工作人員趙某甲、XX鎮XX鎮長戚福清的證言,原告均無異議,被告對該兩組證言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趙某甲證言,被告冷水鎮人民政府認為該證言中,趙某甲只說明他是為鑫森公司帶路,而不是委托鑫森公司進行測繪;XX鎮XX鎮長戚福清的證言,被告認為不能證實是戚福清個人行為還是代表政府行為。
對以上證據,本院分析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被告提交的證據1,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經查,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客觀,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2勘測合同,被告認為該合同約定的測繪范圍不包含三院村,故對該份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被告的質證意見成立,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提交的證據3,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符合證據形式,應當提供原件,原告陳述原件已經交給白河縣稅務局,但被告在庭審中自述,XX鎮XX村的房產測繪項目,對測繪費用無異議,故本院對該原告完成三院村房產測繪項目測繪費135034.5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對原告提交的證據4、被告提出已支付了按照測繪合同約定測繪項目的費用,并提出原告沒有三院村的測繪合同,但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3,本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對原告的該組證據予以采信。對被告提交的證據2,原告認為屬于經濟糾紛,不屬于合同糾紛,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2與被告提交的證據2相同,本案屬于合同糾紛,對原告的意見不予采信。對本院調取冷水鎮工作人員趙某甲、XX鎮XX鎮長戚福清的證言,原告無異議,但被告提出異議,認為趙某甲只是為他是為鑫森公司帶路,而不是委托鑫森公司進行測繪;XX鎮XX鎮長戚福清的證言,不能證實是戚福清個人行為還是代表政府行為,本院認為XX鎮XX鎮長戚福清證言中,其陳述臨時安排政府工作人員趙某甲與陜西鑫森科技公司對接,測繪費的發票上簽字是其本人所寫,目的是方便鑫森科技公司向白河縣統籌辦索要費用。故本院對該兩份證言均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為了完成脫貧攻堅項目,安排貧困戶盡早入住,2017年10月,白河縣XX鎮XX鎮長戚福清安排冷水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趙某甲與原告陜西鑫森測繪公司聯系,XX鎮XX村XX房XX社區XX戶房屋面積進行測繪。原告對該測繪工作完成后,將測繪結果提交白河縣不動產登記局。2018年2月6日,原告將兩張測繪費用票據共計135034.5元交與被告白河縣冷水鎮人民政府,2018年2月7日原冷水鎮鎮長戚福清在兩份票據上簽字同意支付。后原告向被告冷水鎮人民政府催要該費用,被告冷水鎮人民政府沒有支付,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該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白河縣冷水鎮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原告陜西鑫森科技有限公司測繪費用135034.5元。
二、駁回原告陜西鑫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陜西鑫森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00元,被告白河縣冷水鎮人民政府負擔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聶甲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曉海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