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洪衛、阜南縣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行終366號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洪衛因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25行初1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洪衛向一審法院訴稱,其與妻子孫玉芳共有的房屋于2017年被阜南縣人民政府征收并強拆,其至今未得到拆遷賠償款,經其妻子起訴,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判決,確認強拆孫玉芳房屋的行為違法,阜南縣人民政府未上訴,也未糾正違法行為。安徽省大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房屋舊址上挖土,實屬不當,其阻止合情合理。阜南縣公安局對其作出的南公(開發區)行罰決字(2019)1995號行政處罰決定(以下簡稱1995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其經變更訴訟請求,要求:1、依法撤銷阜南縣公安局作出的1995號處罰決定及阜陽市公安局作出的阜公復決字(2019)213號行政復議決定(以下簡稱213號復議決定);2、由阜南縣公安局及阜陽市公安局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16日15時許,在阜南縣建材大市場東門處,張洪衛站在已經被拆除的其原房屋所在處,致使安徽省大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一臺正在施工的挖掘機無法正常施工,阻礙了其對阜地河景觀工程的施工。阜南縣公安局于當日接到安徽省大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報警后,及時至案發現場,經依法受案,開展調查取證,根據查明的事實,于2019年9月16日對張洪衛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于同日經行政審批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張洪衛行政拘留八日的處罰。
張洪衛對阜南縣公安局作出的1995號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阜陽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阜公復決字(2019)213號行政復議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維持阜南縣公安局作出的1995號處罰決定。
張洪衛對阜南縣公安局及阜陽市公安局分別作出的1995號處罰決定及213號復議決定不服,向該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另查明,張洪衛妻子孫玉芳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位于阜南縣××大道西側(××阜南縣建材大市場東門處),因阜南縣曾老莊社區(三塔路東側)及阜地河沿岸棚戶區改造項目需要,阜南縣人民政府于2016年作出南征字(2016)17號《房屋征收決定》,孫玉芳上述房屋屬于征收范圍內。孫玉芳房屋經評估后,其未與阜南縣人民政府達成補償協議,阜南縣人民政府將補償款256.1041萬元已經存入孫玉芳丈夫張洪衛名下。2018年4月2日上午,孫玉芳房屋被拆除。孫玉芳為此提起行政訴訟,經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作出(2018)皖12行初107號行政判決,認為阜南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孫玉芳房屋,且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供強拆的合法證據,依法確認阜南縣人民政府拆除孫玉芳房屋的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阜南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之規定,具有維護本轄區內的社會治安和穩定,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職權。阜陽市公安局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具有依法受理當事人對縣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行政職權。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阜南縣公安局及阜陽市公安局分別作出的1995號處罰決定及213號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處理程序及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本案中,張洪衛妻子孫玉芳因其房屋被阜南縣人民政府征收并被拆除,已經提起相關行政訴訟,并經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決,確認阜南縣人民政府拆除孫玉芳房屋的行為違法。張洪衛及其妻子對相關補償或賠償有不同意見應當依法維權。張洪衛不應當采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阜南縣公安局根據張洪衛的陳述及申辯,證人證言,現場視頻資料、相關書證等證據,認定其阻礙安徽省大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正常施工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該局在履行行政處罰告知后,經行政處罰審批后,對其作出1995號處罰決定并送達,處理程序及適用法律正確。阜陽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張洪衛行政復議申請后,經過對阜南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審查,在認定阜南縣公安局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依法作出213號復議決定,處理程序及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故張洪衛訴請撤銷阜南縣公安局及阜陽市公安局分別作出的1995號處罰決定及213號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阜南縣公安局及阜陽市公安局答辯的理由和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張洪衛的訴訟請求。
張洪衛上訴稱,阜南縣人民政府強拆其房屋,其至今沒有得到合理的賠償,應當依法維權。當行為違法應該糾正,現安徽省大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用挖機挖其宅基地是錯上加錯,公安機關強行拘留其沒有事實根據。請求撤銷一審行政判決,改判阜南縣公安局作出的1995號處罰決定及213號復議決定無效,并判令兩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張洪衛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張洪衛的身份證復印件,1995處罰決定及213號復議決定,證明其訴訟主體資格及阜陽市公安局沒有查清事實做出錯誤決定;2、戶口本(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證明阜南縣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
阜南縣公安局于法定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依據:(一)主體資格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二)事實證據1、違法行為人張洪衛的陳述,證明其在施工現場站著;2-4、證人范某、張某、錢某證言,證明在第三人工作人員施工過程中,張洪衛阻礙挖掘機正常施工持續了半小時,已多次不讓施工;5-6、戶籍及前科查詢證明,證明當事人的身份情況及其近六個月沒有前科;7、相關政府補償安置材料,證明對張洪衛已經作出補償;8、營業執照,證明安徽省大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9、視聽資料,證明張洪衛阻礙施工的事實。(三)程序方面證據:依法受理;調查詢問;履行告知程序;層級審批;依法制作處罰決定書;送達法律文書。(四)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阜陽市公安局于法定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依據:(一)主體資格證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二)程序證據:1、行政復議申請書;2、行政復議受理審批表及復議審理通知書;3、提交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4、行政復議答復書、5、復議案件審批表;6、行政復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三)適用法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上述證據均已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二審認為,一審對證據的分析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依據采信的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無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張洪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代巍
審判員耿牛牛
審判員韓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武丹丹
書記員丁茹夢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