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迅輝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民申7956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淮安市迅輝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輝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淮安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8民終5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迅輝公司申請再審稱: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當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本案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的“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是否包括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人保淮安公司未作出清楚、明確的說明,故該條款對申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依據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免除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無效。本案人保淮安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以行政規章規定的駕駛人員從業資格作為保險合同免除責任的條款,屬于加重被保險人義務的條款,依法無效。3.駕駛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與本起交通事故并無因果關系。綜上,二審判決錯誤。請求再審本案。
人保淮安公司提交意見稱:1.迅輝公司駕駛員張文軍未取得從業資格即從事貨物運輸活動,違反了交通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本案保險條款第八條不屬于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條款,為有效條款。2.迅輝公司在投保人聲明上蓋章確認,表明人保淮安公司已經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迅輝公司駕駛員未取得從業資格從事貨物運輸活動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應適用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綜上,二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淮安市迅輝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紅建
審判員楊志剛
審判員侍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安曉輝
書記員劉雪瑩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