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比佛利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中深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民申6425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上海比佛利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比佛利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深圳市中深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深建江蘇分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深建公司)、南京地鐵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終32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比佛利公司申請再審稱:1.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比佛利公司是實際施工人,一、二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比佛利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屬于適用法律錯誤。2.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首先,一、二審法院不認可比佛利公司與中深建公司、中深建江蘇分公司確認的工程款結算數額,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中深建公司已經向地鐵公司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地鐵公司也委托第三方出具了竣工結算審查報告,涉案工程審核結算價為8620438元。比佛利公司與中深建公司均認可該造價。一、二審法院以涉案工程尚未進行政府審計為由否定該結算造價,缺乏法律依據。其次,一、二審法院將涉案《內部承包責任書》中約定的結算工程款條件認定為付款條件錯誤,且該約定也因合同無效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再次,即使不考慮合同相對性且假定涉案工程結算必須以政府審計為前提,地鐵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結算完畢,也應承擔怠于結算的責任,一、二審法院將該責任歸于比佛利公司錯誤。綜上,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上海比佛利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陳麗
審判員劉海平
審判員左其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李志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