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冀01執復243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湖公司)不服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趙縣法院)(2020)冀0133執異23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趙縣法院執行金湖公司與河北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盛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簡稱國開行河北分行)于2018年9月12日對協助凍結被執行人眾盛公司在異議人處賬戶上的8000000元提出書面異議。
趙縣法院查明,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石裁字[2017]第685號裁決書,裁決本案被執行人給付本案申請執行人工程款6229023.55元及利息。趙縣法院在執行中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作出(2018)冀0133執62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詢、凍結、劃撥眾盛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800萬元。趙縣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作出(2018)冀0133執620號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通知異議人協助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為13×××00的存款8000000元。異議人已協助凍結上述款項。
異議人提交的《2015年國家發改委第三批專項建設基金項目表》記載被執行人甾體類激素類藥物中間體、原藥與制劑及大健康生產基地搬遷升級項目被列入2015年國家發改委第三批專項建設基金投資項目中。2015年12月9日,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叢培東、被執行人、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合同》,約定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人民幣現金0.7億元對被執行人的甾體類激素類藥物中間體、原藥與制劑及大健康生產基地搬遷升級項目進行增資,增資付至異議人為開戶行、戶名為被執行人的13×××00銀行賬號中,增資交付期限為2015年12月10日;投資期限內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平均年化投資收益率為1.2%,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承諾在被執行人分紅之前,由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墊付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應獲得的投資收益,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支付給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全權委托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家開發銀行)代為行使本次增資后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對叢培東、被執行人、石家莊寶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權利,且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同意并認可國家開發銀行可以授權其下屬河北省分行具體辦理。異議人提交的匯兌憑證(來賬)記載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將70000000元匯至被執行人在異議人處的13×××00銀行賬號中。異議人提交的70000000元借款憑證記載,借款人為被執行人,項目名稱為甾體類激素類藥物中間體、原藥與制劑及大健康生產基地搬遷升級項目,存款賬號為13×××00,借款期限為10年。
趙縣法院認為,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既包括對執行行為的異議,又包括對執行標的的異議。異議人異議理由“一、查封的賬戶資金為國家專項建設基金,不應被采取查詢、凍結、扣劃等措施”屬于對執行行為的異議;異議理由“二、被執行人眾盛公司并不具備資金所有權”屬于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專項建設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專項建設基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設立,主要支持重點領域項目建設的基金。”第七條規定:“專項建設基金以合同形式委托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開展日常運行和投資管理工作,由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制定專項建設基金具體管理辦法。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對專項建設基金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根據石家莊仲裁委員會石裁字[2017]第685號裁決書記載的內容,裁決被執行人給付申請執行人的工程款6229023.55元中的工程,不屬于本案專項建設基金的用途即被執行人甾體類激素類藥物中間體、原藥與制劑及大健康生產基地搬遷升級項目中的工程。本案執行專項建設基金款8000000元,不符合專項建設基金專款專用的規定。綜上所述,異議人主張的8000000元賬戶資金為國家專項建設基金,不應被采取查詢、凍結、扣劃等措施,此異議成立,應撤銷趙縣法院(2018)冀0133執620號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被執行人賬戶上的70000000元及利息所有權人應為被執行人,只是在支配上被執行人要做到專款專用。異議人主張的“被執行人眾盛公司并不具備資金所有權”,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趙縣法院不予采納,趙縣法院駁回異議人對執行標的(8000000元)所有權的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定(一)撤銷趙縣法院(2018)冀0133執620號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解除對被執行人眾盛公司在異議人國開行河北分行開立的13×××00賬戶存款8000000元的凍結;(二)駁回異議人國開行河北分行對執行標的被執行人眾盛公司在異議人國開行河北分行開立的13×××00賬戶存款8000000元的異議請求。
金湖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稱,一、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凍結措施侵害到了國開行河北分行的合法權益或實體權利,國開行河北分行不是適格的異議申請人。1、無證據證明凍結措施侵害了國開行河北分行的合法權益,其不能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2、國開行河北分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對凍結資金提出實體權利。通過國開行河北分行提供的《投資合同》可以看出,本案凍結的資金系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向被執行人眾盛公司進行的增資,并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與國開行河北分行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如果對凍結資金的實體權利有異議,也是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提出,而不是國開行河北分行提出。雖然《投資合同》證明,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委托其代為行使本次增資后享有的全部權利,其行使權利也只是一種委托代理行為,而不能直接作為權利主體出現。
二、原裁定認定“本案執行專項建設基金款8000000元,不符合專項建設基金專款專用的規定”。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一)原裁定將案涉資金認定為專項建設基金事實錯誤。首先,該資金并沒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專用資金賬戶,不符合專項資金的形式要件。其次,該資金屬于眾盛公司所有,償還眾盛公司的債務合理合法。國開行河北分行提交的《投資合同》及眾盛公司的工商檔案資料顯示,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0日和12月30日分兩次實繳理出資7000萬元人民幣和2000萬元人民幣,累計出資9000萬元。完成了對眾盛公司的增資,并經股東會決議同意據此修改公司章程。由此可見,凍結資金是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作為股東對眾盛公司實繳的增資款。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該增資款已成為眾盛公司所有的資產,以該資金承擔眾盛公司的債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當然可以被采取凍結措施。再次,眾盛公司在以上增資款的實際使用上,也不是專款專用。根據國開行河北分行提交的眾盛公司對賬單顯示:2015年12月18日,眾盛公司向河北九派醫藥化工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付款16617200元。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935號民事判決書證實,上述款項并沒有專款專用,而是被作為眾盛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河北眾誠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之后眾誠公司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九派公司并勝訴。如果國開行河北分行所稱本案凍結資金系國家專項建設基金,那么眾盛公司和眾誠公司涉嫌詐騙犯罪,請求法院依法移送至公安機關。另,國開行河北分行提供的付款審批單及收據顯示:眾盛公司曾于2015年12月21日以專項基金名義向石家莊鼎世建筑工程公司付款30696750元,但上述所謂專項基金賬戶對賬單中并無顯示。只有兩種可能:要么是通過眾盛公司的其他賬戶或其他形式進行了支付,要么就是虛假支付,套取國家資金。(二)目前沒有任何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不得凍結專項建設基金。因此。退一萬步講。即便案涉資金為國家專項建設基金。也是可以凍結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從法律位階上限定到了法律或司法解釋。也就是說。如果財產系被執行人的,除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情形外,都是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的。本案凍結資金在眾盛公司的名下賬戶,又是增加的注冊資金,顯然屬于眾盛公司的財產。我們假設認定該財產屬于專項建設基金,其應屬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的特定用途資金根據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該條列舉了十五種可以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1、基本建設資金,2、更新改造資金,3、財政預算外資金,4、糧、棉、油收購資金,5、證券交易結算資金,6、期貨交易保證金,7、信托基金,8、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9、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10、單位銀行卡備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會保障基金,13、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14、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15、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涉及到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僅對其中的第4、5、6、7、8、10、12、14等8種明確了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并不包括專項建設基金。因此,即便是專項建設基金,也不屬于法律或司法解釋不得凍結的財產。
綜上,趙縣法院作出的(2020)冀0133執異23號執行裁定書主文第一項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該裁定主文第一項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2020)冀0133執異23號異議裁定;
二、發回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何東華
審判員李鴻雁
審判員高福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白娟娟
書記員陳爽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