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潤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繁鑫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91民初9392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潤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潤航公司)訴被告廣州繁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繁鑫公司)、第三人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丙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廳、馮銘紅,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宣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啟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9年6月份左右,原告的股東蔡偉在瀏覽了今日頭條上一篇介紹"刷臉支付"將成為支付新方式的文章,從中了解到了刷臉支付的知識。2019年6月20日左右,蔡偉經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告公司負責人劉宣,劉宣稱其與微信支付的相關負責人關系良好,能夠順利采購到微信指定的生產商,即廣東天之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刷臉支付設備,相應設備享受微信官方的攝像頭補貼。2019年6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500臺刷臉支付設備,單價為1900元,總金額為95萬元,交貨時間是收到總金額貨款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其后,原告向被告購買了一個由天之河公司生產的刷臉支付設備作為樣板。2019年6月27日、7月4日原告先后支付完貨款95萬元給被告。
2019年7月11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因為廣東天之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攝像頭沒有通過微信官方的審核,所以得另外找一家廠家。2019年8月中旬,原告收到了由第三人生產的該批貨物,并以1600元/臺、1500元/臺的價格對外銷售。其后,原告發現該批設備并不享有攝像頭補貼,即原告虧本出售了該批設備。2020年1月,原告聯系第三人,發現被告向第三人采購的該批設備的攝像頭是免費的,所以沒有攝像頭補貼,而且在被告采購時就已經明確告知其該情況。
原告認為,被告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利用原告對刷臉支付領域的不了解,一再虛假宣傳,在明知設備不享有攝像頭補貼的情況下,一再欺騙原告能夠獲得微信官方支付540元/臺的攝像頭補貼,給原告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已經構成了欺詐。
原告起訴,請求判令:一、撤銷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6月26日簽訂的《購銷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171720元(540元/臺*318臺);三、被告向原告返還貨款345800元(1900元/臺*182臺);四、原告退還被告182臺設備。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被告并無對原告進行欺詐,不能撤銷合同。依照撤銷合同的要件,欺詐應是由故意造成的,被告在交易過程中并無欺詐的故意,被告一直是宣講微信的政策。另一方面,原告也并非如其所述,從證據可以看出,原告作刷臉支付設備的代理是有龐大的團隊的,且在向被告采購之前,另外一個張國有(即是微信聊天記錄里面的“老張”),對于張國有原、被告雙方都是很熟悉的,原告也向張國有采購過五百臺,所以原告并非對該領域不了解。基于這兩方面原因,被告不構成欺詐。貨物原告大部分已出售,該部分不可能退貨,剩余部分也不能退,因為含有商業風險。雙方交易時刷臉設備是很熱門的,而到現在刷臉設備已是過了熱門期,也沒那么值錢了,這是商業風險。原告不能因為攝像頭的補貼問題把商業風險全部推回給被告。原告稱合同已無法履行,被告認為,該合同已履行完畢,不存在無法履行的問題。二、合同以外的利益無法獲取,相應的責任應怎么承擔。微信官方應該承擔責任,因該補貼來自微信官方,政策也來自微信官方。如果說微信官方有理由不支付補貼,那么本案的三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各自法律責任來承擔補貼的損失。第三人銷售設備給被告,沒有作足夠的說明,原告采購這個設備實際上也是低價進貨的(這個便宜進貨是指與第三人公司張燕的陳述比較而言是便宜的,但是在當時市場上來講,這應該是一個市場價格)。并且6月27日被告把微信的政策發給了原告,原告也沒有提出這個問題,所以原告自身也有過錯,其對于攝像頭補貼的損失其應自擔一部分責任。作為被告來講,既沒有虛假宣傳也沒有獲得額外的利益,不存在過錯。所以,被告不應當承擔這些損失。
第三人郵寄書面陳述意見稱:一、本案涉及的爭議標的設備LPOSL100型號(簡稱“微信青蛙刷臉設備”)是由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的。二、第三人在與被告簽署微信刷臉設備銷售合同前已向被告明確向原告提供的微信青蛙刷臉設備并無設備攝像頭獎勵(540元/臺)。原告與被告之間關于微信青蛙刷臉設備的買賣合同的簽署、履行及系爭事項與第三人無關。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原告作為買方與被告作為賣方簽訂購銷合同(編號FS-HT-2019-06001),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LPOSL100微信刷臉支付設備500臺,單價1900元/臺,總金額95萬元。
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被告轉賬支付貨款40萬元,于2019年7月4日通過法定代表人轉賬支付三筆各20萬元、20萬元、15萬元。2019年8月份被告交付設備。原告稱案涉500臺設備,原告已銷售了318臺,還剩余182臺未售出。原告提交了相應的設備編碼清單。
訴訟中,原告提交其股東蔡偉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劉宣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洽談溝通案涉設備買賣事宜。2019年6月27日劉宣發上關于微信刷臉支付獎勵、補貼政策內容,包括適用時間、獎勵對象、適用商戶、獎勵和補貼標準方式等,適用時間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攝像頭補貼條件為“必須是商戶自采設備、且每一臺設備上線點亮以后,前半個月務必完成42筆有效人臉支付交易,每一筆可返500攝像頭補貼”。2019年7月11日劉宣稱原來定的拿貨的工廠(天之河公司)攝像頭微信沒有批,需另外找一家廠家,另一款的價格要1950元每臺。關于價格,2019年7月13日劉宣稱“就是1699元的青蛙,他是肯定沒有辦法拿到未來攝像頭補貼或者說機具補貼的所有政策……因為我們拿的這個官方的政策,跟所有是官方機具的出口的那個渠道”、“我不給(補貼)的情況下……我賣1600元多,別說1600元,一千塊賣給你我都可以。就好比天之河不會報這個價格,因為所有的生產成本已經放在那里,他不要你任何的政策,不要你任何的東西,那官方的成本價就是這個價”,蔡偉稱“我們把攝像頭補貼可以去了啊”,劉宣稱“這樣子吧,如果這個東西如果想去掉的話,也不是說不行,下一批吧,下一批我看看我幫你去找比1699元更便宜的渠道也不是說沒有,就不要這些補貼……”。2019年7月17日劉宣發上“微信支付刷臉支付獎勵政策內容”并稱“微信現在就是這個態度”,政策內容其中包含“每顆攝像頭完成接入并達成活躍標準可以獲得一次性獎勵:一臺攝像頭540元”。2019年11月1日蔡偉問“我買的這五百臺有攝像頭540元補貼嗎”,劉宣稱“有的,你鋪下去的達標就有”,蔡偉稱“肯定我能拿到是嗎?我好和下面說”,劉宣稱“但目前不好拿,你最好不要把話說的這么滿,給自己挖坑”、“我手上對接了100多個服務商,每個人的設備能拿到補貼的不多”。蔡偉稱“只要有540的攝像頭補貼就行,下面達不達標和我沒有什么關系”。原告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余玲與微信公司、丙晟公司對接人分別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9年3月底原告從微信公司以及丙晟公司處獲悉微信公司沒有收到案涉攝像頭達標的名單及其原因是案涉攝像頭是微信公司免費提供,因此不再涉及攝像頭補貼。
被告提交的劉宣與丙晟公司工作人員(”WAYNE”)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9年6月14日劉宣問“攝像頭的補貼,青蛙能申請么”,WAYNE稱“我們沒有攝像頭補貼”,劉宣稱“不是,我是指我們能通過給你們商戶號提交微信申請么”、“還是說只有開發版的設備可以,青蛙沒有?”6月15日WAYNE稱“你前面問到的應該是SDK開放模式和青蛙開放模式,這個是產品區別,我記得是和補貼無關的”,劉宣稱“這個我知道,我也在拿一些開發版的設備,應對不同的服務商代理商需求”、“有的,目前開發版的設備,如果提供商戶號,是可以申請微信補貼攝像頭的費用,然后見機就會便宜很多”、“因為已經有很多服務商比較懂的,就是這么去玩的”,WAYNE稱“嗯嗯,你多看看,有什么我不知道的政策或玩法告訴我一下哈”。被告提交的劉宣微信群聊記錄顯示,丙晟工作人張燕于5月27日就案涉設備稱“1、當時的攝像頭為第一批微信贈送的攝像頭,由丙晟負責組裝后銷售。2、當時同期丙晟自采攝像頭青蛙的銷售價格是2000元至2200元。不含攝像頭補貼的銷售價格是1500元。并且通過微信與客戶明確告知這個攝像頭是微信贈送,不享受補貼。3、丙晟和廣州繁鑫的是銷售合同,廣州繁鑫是丙晟直接購買人。我們對廣州繁鑫有直接告知情況。但是廣州繁鑫對于再次銷售給客戶,廣州繁鑫應該有對于自己客戶的明確告知權。畢竟丙晟和廣州繁鑫不是代理關系,丙晟對于廣州繁鑫銷售給了誰及廣州繁鑫的客戶沒有辦法達到告知?!?訴訟中,當事人確認,案涉攝像頭沒有獲得補貼的原因是該攝像頭是微信官方贈送的,所以不能享受補貼政策。被告稱是從2020年3月份至5月份期間才由微信官方人員向被告作了不能補貼的說明;除了攝像頭之外,整套刷臉支付設備還含有別的補貼政策,原告也拿到了設備其他部分的補貼(1000/臺),僅就攝像頭補貼(540/臺)沒有拿到。
原告主張撤銷合同的理由是合同簽訂是被告存在欺詐和重大誤解。訴訟中,原、被告表示如果案涉合同不足以認定為應撤銷情況下,同意根據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履行中的責任判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繁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常州潤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損失175000元。
二、駁回原告常州潤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76元,由原告常州潤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940元,由被告廣州繁鑫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0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崔劍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劉慧娟
書記員張平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