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勝龍、徐德斌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103執異33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戴勝龍與被執行人徐德斌、安徽省建院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建院檢測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案外人何飛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何飛稱,終止對合肥市合經區××花園××室的拍賣、執行程序,并解除查封該房產。事實和理由:一、何飛與徐德斌離婚前共同所有案涉房產。何飛在離婚后對徐德斌名下房產份額享有變更登記為何飛所有的請求權。何飛與徐德斌在2006年登記結婚后購買該房產,并于2008年8月25日將該房產初始登記在何飛、徐德斌名下,權屬狀態為共同共有。2015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協議約定該房產歸何飛單獨所有,并實際由何飛單獨占有、管理、持續居住至今。因尚欠銀行按揭貸款,何飛必須一次性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方可辦理減去徐德斌名字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但何飛資金有限,不能一次性還清全部按揭貸款,使得徐德斌產生債務至今沒有做房產減名登記。二、何飛對案涉房產的共有權利以及對徐德斌變更登記所有權的請求權,能夠阻卻后續產生的債權強制執行。何飛對徐德斌變更所有權登記請求權的產生時間早于戴勝龍一般金錢債權請求權的產生時間。從請求權基礎產生時間分析,何飛與徐德斌離婚登記時間為2015年,當時即已經產生向徐德斌主張變更登記的請求權。徐德斌向戴勝龍借款最早發生在2016年9月,其債權請求權成立時間最早也在2016年9月之后。何飛享有的請求權產生時間早于戴勝龍享有的請求權。從請求權性質分析,何飛享有對案涉房產另外50%份額變更登記的請求權,而戴勝龍享有的是一般金錢債務債權,該金錢債權并非基于對案涉房產公示的信賴而產生的。徐德斌向戴勝龍借款時,未將案涉房產設定為抵押擔保物,戴勝龍亦并非基于徐德斌名下登記有案涉房產而同意借款時。故戴勝龍的金錢債權請求權與何飛的所有權變更登記請求權比較,其性質和內容均不具有優先性。
申請執行人戴勝龍稱,一、何飛與徐德斌離婚時關于財產部分的約定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何飛與徐德斌離婚發生在本案債權形成之前,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全部財產歸何飛所有,徐德斌須另外補償何飛100萬元。但戴勝龍對于何飛與徐德斌離婚時財產約定事項并不知情,其約定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二、物權的設立、變更須以嚴格登記主義為原則,登記才能產生物權變動效力。案涉房產在2008年7月10日初始登記在何飛和徐德斌兩人名下。2015年4月8日,何飛與徐德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名下共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甲方自愿給予乙方壹佰萬元人民幣”。法院查封案涉房產的時間為2018年6月5日。何飛在家庭財產全部約定歸其所有的情形下,三年時間并未行使房產過戶的權利,屬于怠于行使因離婚協議書取得的請求權,故何飛不能取得案涉房產的所有權。三、本案借款發生時,徐德斌將房產證原件押在戴勝龍處,后因徐德斌需要房產證原件辦理事務,戴勝龍又將房產證原件交還徐德斌。四、戴勝龍起訴前上門討要借款時,徐德斌仍居住在涉案房產處。何飛雖提供了物業證明證明其仍居住在案涉房屋處,但不能排除徐德斌也居住在此的事實。綜上,何飛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
被執行人徐德斌、省建院檢測公司未提交意見和做相關陳述。
案外人何飛圍繞著異議請求向本院提交了離婚證、離婚協議、(2018)皖01民終9388號民事判決書、房地產權證、合肥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表、居住證明、證明、(2017)最高法民終42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以證明其主張。
本院查明,原告戴勝龍訴被告徐德斌、安徽省建院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銅陵分公司(以下簡稱省建院檢測銅陵分公司)、省建院檢測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以(2018)皖0103民初3950號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對徐德斌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經區××花園××室的房產進行了查封,查封期限為三年。2018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8)皖0103民初3950號民事判決,判決主文為:一、被告徐德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戴勝龍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3156.16元(該利息按照月利率2%暫計至2018年5月24日,之后順延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建院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下徐德斌所負全部債務的50%向戴勝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戴勝龍其他訴訟請求。后省建院檢測銅陵分公司、省建院檢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皖01民終9388號民事判決,判決主文為:一、維持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3950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二、撤銷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395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安徽省建院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應就上述債務徐德斌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戴勝龍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因被執行人徐德斌、省建院檢測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戴勝龍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予以受理,執行案號為(2019)皖0103執433號。執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皖0103執433號執行裁定,裁定拍賣被執行人徐德斌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經區××花園××室的房產。
另查明,徐德斌與何飛于2006年5月12日登記結婚。2015年4月8日,二人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名下共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以及雙方無共同債務等。位于合肥市合經區××花園××室的房產于2008年7月10日登記在徐德斌、何飛名下。現該房屋仍登記為徐德斌、何飛共有。2008年9月24日,該房產上設立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抵押金額為18萬元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何飛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張勇
審判員阮兵
審判員王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煜
書記員王周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