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孝友、段小梅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1081民初1040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孝友、段小梅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守文,被告劉孝友及段小梅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鴻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1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6月28日,李琳駕駛湘L12988中性自卸貨車從資興市新區方向往郴州市五里牌方向行駛,15時40分許,途徑資興市資五公路程水鎮坪石村路段時,因占道行駛,與相對方向駛來由陳新星駕駛的湘L93665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掛,相掛后翻入公路坡下,造成陳躍軍當場死亡,陳新星輕微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資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了資公交認字(2012)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琳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新星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陳躍軍無責任,李琳由于當時在資五公路工作,且駕駛的車輛湘L12988的車主為邵方偉,湘L93665號輕型普通貨車車主為劉孝發,其兄弟劉孝友在資五公路項目部做事。資五公路項目部由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資興市分公司負責承建。事故發生后,于2012年6月30日,郴永大道項目部與死者陳躍軍的妻子劉壽明及家屬達成了《人道主義補償協議書》,由郴永大道(資興段)項目部本著人道主義一次性補償劉壽明家屬50萬元,且由邵方偉(湘L12988貨車車主)駕駛員李琳與死者陳躍軍的家屬達成了和解協議書,賠償50萬元給家屬,然后車主邵方偉與湘L93665的駕駛員陳新星達成了《協議》,賠償家屬中的50萬元由邵方偉承擔39萬元,陳新星承擔11萬元,陳新星賠償的11萬元系交強險賠償的金額。達成協議后,原告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將100萬元賠償款全部墊付給了受害人陳躍軍的家屬劉壽明,且邵方偉、李琳也將賠償款39萬元給付了原告公司,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卻將交強險11萬元轉入了劉孝友的妻子段小梅賬戶上(收款賬戶為:2980219980110101707),此款多年來原告方一直在催討,但二被告等人卻一直未將此款支付給原告方。為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請,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劉孝友、段小梅辯稱:一、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二、無證據證明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應駁回起訴;三、原告起訴要求兩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10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僅交通事故所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有權向被告主張返還理賠款,且也已超過了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其主張;四、被告因自己所有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在保險期間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依法向被告理賠,被告方因此收取理賠款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所述,原告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其主張被告向其返還不當得利110000元完全沒有事實依據。因此,懇請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8月17日,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資興市分公司,負責人為陳偉。之后,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資興市分公司組建郴永大道(資興段)項目部,主要負責郴永大道(資興段)項目建設。2017年9月29日,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資興市分公司被注銷。
2012年6與28日,李琳駕駛湘L12988中性自卸貨車從資興市新區方向往郴州市五里牌方向行駛,15時40分許,途徑資興市資五公路程水鎮坪石村路段時,因占道行駛,與從相對方向駛來由陳新星駕駛的湘L93665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掛,相掛后駛向道路右側,與站在路邊的行人陳躍軍相撞后連人帶車一起翻入公路坡下,造成陳躍軍當場死亡,陳新星輕微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2012年7月5日,經資興市交警大隊認定,李琳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新星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陳躍軍無責任。死者陳躍軍生前為郴永大道項目部員工。李琳駕駛的車輛湘L12988的車主為邵方偉,邵方偉聘請李琳在資五公路項目部從事運輸工作。陳新星駕駛的湘L93665號輕型普通貨車車主為劉孝發,其與兄弟劉孝友聘請陳新星在資五公路項目部從事運輸工作。2012年6月30日,郴永大道(資興段)項目部與死者陳躍軍的家屬劉壽明等人達成《人道主義補償協議書》,由郴永大道(資興段)項目部一次性補償劉壽明家屬50萬元。同日,邵方偉、李琳與陳躍軍的家屬簽訂了《協議書》和《刑事和解協議書》,賠償50萬元給死者陳躍軍家屬。其中《刑事和解協議書》第二項約定“付款方式:由甲方(李琳和邵方偉)于2012年7月3日之前付390000元(叁拾玖萬元整),保險公司理賠的壹拾壹萬元(110000元)支付到資興市交警大隊的賬戶上,再由資興市交警大隊支付給乙方(死者陳躍軍)”。同日,邵方偉又與陳新星簽訂了《協議書》,由邵方偉承擔死者陳躍軍死亡賠償款50萬元中的39萬元,陳新星承擔11萬元。該11萬元系湘L93665號輕型普通貨車的交強險的理賠款。協議達成后,原告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將100萬元賠償款先行支付給了受害人陳躍軍的家屬劉壽明。之后,邵方偉將39萬元賠償款返還給了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陳新星應支付的11萬元至今未支付至資興市交警大隊賬戶。2019年,原告知曉湘L93665號輕型普通貨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將涉案事故的交強險理賠款11萬元轉入了劉孝友的妻子段小梅賬戶上(收款賬戶為:2980219980110101707)后,向段小梅及其丈夫劉孝友追討該筆款項未果,遂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段小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不當得利110000元;
二、駁回原告湖南泰爾順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段小梅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建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曹欣
書記員黃夢喬
判決日期
2020-12-22